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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违法性的信条学功能在于出罪而非入罪。违法性判断的基础性根据应当是行为的社会正确性。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出罪思维。为此,应当引入违法性的出罪功能和社会正确性根据,从而推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朝着更加完整、规范和准确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犯罪构成的表述各异,但其共同点就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几乎是等同的概念。但是,随着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该原则不仅具有“入罪”的一面,其在“出罪”的一面更应引起学界的重视,特别是在我国这样有着重刑传统的国家。笔者不惴浅陋,力图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之欠缺,提出自己的初步初步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刑事违法性"概念是立体而全方位的,其机能也是双向伸展的.立法和司法语境下,"刑事违法性"中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各有侧重,但同时都兼具入罪与出罪两种机能.立法中,"刑事违法性"的存在为某些行为正当化的定性提供了圆满的理论诠释;司法中,在"刑事违法性"这层屏障的阻挡下,某些行为不需要再进入"有责性"领域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而且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因此,违法性不仅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4.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刑法中的正当行为不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将其视为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并不科学。犯罪构成与正当行为不是入罪与出罪的反向关系,二者之间是基本规定与注意规定之间的关系。传统的体系安排具有合理性,应当加以维护。不应该将其作为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大动干戈的借口。  相似文献   

5.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难有突破"的关键原因在于过去研究中始终未能处理好四大基础关系,即行为人与行为的关系、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行为与环境的关系、事实与规范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关系,不但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而且决定了是否能够科学地揭示出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外部关系,从而决定了犯罪构成体系建构是否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等.深入探讨这些关系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土化建构是一个较有价值的全新路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典中充斥着大量表征行为及结果程度的词语,学者称之为“罪量”。任何犯罪构成理论都必须以法条为依托,理论上的犯罪构成体系需要为法典中每一元素在体系中的地位做出符合逻辑的安排与说明。引进德日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之后,为了让该理论更加契合于我国的刑法典,罪量在该体系中应重新定位于违法性阶层之中。其中一些罪量是犯罪成立的消极判断,可视为“违法阻却事由”,另一些则可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加以认识。  相似文献   

7.
认定罪数的过程就是对行为的动态评价过程。以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为标准判断罪数,将典型一罪排除出外,继而于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处进一步判断不典型一罪,从而得出其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结论。这一双层次的判断,是在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下,解决问题的应然路径。在这一"双层次"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危害行为的重合性与吸收性,应当废除牵连犯,并以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取代吸收犯。  相似文献   

8.
定量因素并非我国刑法首创,定量因素在现代法治国家都是存在的,只是具体实施方式不同而已。我国刑法选择了"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犯罪定量模式,定量因素在立法上成为出罪与入罪的重要标准,而定量因素却没有在犯罪构成中得到体现,定量因素必须纳入到犯罪构成之中。同时,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提出给定量因素引入犯罪构成中开辟了道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定量模式之下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定量"。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应当贯穿于刑法适用过程中,它是任何逻辑推理、解释方法和论证方式不可背离的基础与主线,对于出罪事由体系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也不例外。在理解违法性实质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时,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刑法解释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偏重于行为无价值对行为方式和规范违反的考察,同时在利益权衡原则指引下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出罪判断。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逃逸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和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了交通肇事基本罪刑单位与逃逸罪刑单位的割裂,而且影响了刑法目的的贯彻,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推动实务中"唯行为论"与行为无价值的内在逻辑契合;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为"唯行为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沿着结果无价值进路进行的,故不应将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逃逸的正当化根据,不应破坏交通肇罪刑法理论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评价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具有出罪功能。社会危害性评价包括罪量因素、法定的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3.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罪名.文章从滥用职权罪的设立过程,犯罪构成及滥用职权罪行为主要存在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收买"行为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一律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收买这一实行行为;犯罪形态是状态犯,收买行为自交易结束而终了。收买完成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收买人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追诉时效也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研究"收买"行为的行为性质与状态,对本罪"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收买"行为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一律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收买这一实行行为;犯罪形态是状态犯,收买行为自交易结束而终了。收买完成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收买人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追诉时效也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研究"收买"行为的行为性质与状态,对本罪"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重合一罪是指由于刑法分则具体个罪犯罪构成系统具有内在的复杂性,以不同的犯罪构成规范视角审视涉案行为,可以发现涉案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事实上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重合一罪的本质在于评价视角的复数性,而非犯罪构成事实的复数性。有必要对受贿且渎职行为按照具体案件罪质特征对应的罪名定性,杜绝相关法律要素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17.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但这一论争过程由于缺乏对一些基本关系范畴的统一认识,从而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些基本的关系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我国通说关于这两大基本关系范畴的解说有待商榷,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二者并不是本质与现象、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关系;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也不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的应然功能应有所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后者是“罪之法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寻找某种联系,则可以通过将“罪状”的概念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从而通过罪状将二者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8.
刑事责任概念的空洞使其连接犯罪与法律后果的桥梁作用呈现虚置化状态,无法实现出罪之功能。程序出罪将有罪归于无罪,其实体法依据即为刑事责任的排除。刑事责任独立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责任阶层,其考察对象为情节综合体,应确立实质、动态、反向的刑事责任观。刑事责任出罪的理念基础在于预防刑对责任刑的调节和需罚性的丧失,具有坚守犯罪构成的“质”性判断、聚合实体要素并以责任分配和责任消弭模式考察归责分配的意义。应建构层次性的刑事责任出罪路径,以不起诉制度的类型优化和范围拓展重塑裁量出罪体系,完善司法解释出罪规范以实现特定情形的程序出罪,加强个案裁判的实质审查以畅通疑难案件出罪渠道,由此实现立法入罪与司法出罪的有机统一,助力实现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9.
"情节"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要素,是包含多种犯罪因素的综合整体。"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从严量刑规则两种加重处罚模式。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组合而来,包含两个层面的认识内容,在"情节特别严重"中占据重要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加重犯,其"情节特别严重"所列举的各类情形均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查。行为客观方面要符合特定的构罪标准,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该罪的加重情节至少具有过失,且以结果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为必要,否则不应追究其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是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犯。立法修正明确了本罪的犯罪构成,阻塞了影响力犯罪的规范漏洞,弥补了贿赂犯罪体系失调的问题。然而,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须廓清。在构成要件层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可信赖性和公正性;客观方面的手段行为并非权钱交易行为,而是单纯的物质利益给予行为,"影响力"应采综合标准说,行为既遂采实际控制贿赂与重大损失择一说;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当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罪行界分层面,本罪与行贿罪体系中的其他犯罪具有明显差异,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把握核心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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