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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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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王磊磊 《法人》2010,(12):29-30
对于愈演愈烈的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从立法上对该类行为进行界定并增强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以实现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难题  相似文献   

4.
商业诽谤及其在网络条件下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诽谤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条件下,其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许多经营者利用电子公告板(BBS)、博客(BLOG)等新的网络平台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和诋毁。在此类行为中,网络服务商不仅起到间接侵权的作用,有时还扮演了直接侵权的角色。因此,对这些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就成为规制此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互联网行业竞争行为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本文就百度与奇虎360对搜索引擎Robots协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新思考,从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竞争行为,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寻求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必须面临如何计算与证明所遭受损害的问题。普通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计算和证明已经是难点,具体到复杂、多变的互联网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则更加复杂。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一直在低位徘徊,往往不能充分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当前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乱象。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良性竞争秩序的建立除需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自律外,更加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适用于传统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适用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只要揭开相关行为的面纱,就能认清某种行为的本质,进而认定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根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点,审慎采用诉前禁令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以成本低、效率高、全球性的特点迅速风靡全球,成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全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诸如主体混同行为、商誉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域名抢注以及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桎梏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排斥不正当竞争。为此,本文拟就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商誉侵权行为,探讨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对策分析。  相似文献   

9.
数据日益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本文通过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发现存在认定依据不统一、认定要件较混乱、认定依据具有模糊性.鉴于此,建议正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特殊性,明确行为正当性的统一认定依据,健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要件体系,并结合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因素对行为正当性予以全面衡量.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巨大挑战,比如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中,就可以适用基于良好商业惯例标准和基于业绩竞争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而这些标准恰是法律认定之外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朱冬  张玲 《知识产权》2023,(1):50-68
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用类纠纷,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处理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规则虚置、诱发规范体系紊乱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路径的确立,源于对被告字号使用行为性质、权利冲突定性、规范路径界分基点以及综合考量法优势的误读。基于民事侵权认定一般原理,借鉴域外立法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标志纠纷的界分基点,应当是原告的权利客体,而非被告的行为方式。字号使用类纠纷的重点在于“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应当回归《商标法》调整。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注意力经济”下,企业为获得稀缺资源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吸晴产业”——网络视频行业因庞大用户量而被屏蔽视频广告软件产业“搭便车”.随着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范式的确立,学界开始对“视频网站商业模式”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开始讨论.而从法经济学角度阐释视频网站商业模式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保护的合理性能够使我们更深入理解保护“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3.
动态     
《电子知识产权》2013,(5):14-15
一中院审结百度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奇虎公司的插标行为、网址导航站劫持流量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但不存在商业诋毁或商标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此‘3B’大战告一段落。  相似文献   

14.
美国杜邦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因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国网公司恶意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5.
肖岳 《法人》2015,(2):41
互联网行业中,许多竞争行为难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约束,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创新和发散性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大数据时代到来时,各个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在商业或者业务发展的运作上更加如鱼得水。但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随之越来越多的发生。而作为权利受到损害一方的企业,往往难以厘清在新型的以互联网为背景的不正当竞争中,该如何维护其自身权益,又该以怎样的思维去应对。  相似文献   

16.
徐燕 《法制与社会》2012,(15):91+111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域名开始被应用于区分不同企业及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域名的商业标识属性也就渐渐凸显出来。由于利益驱使,加之域名的法律保护相对落后,侵害域名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域名抢注、域名模仿、网络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域名的商业标识属性体现域名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分析关于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域名侵权方面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过错的地位众说纷纭.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但又具有特殊性,其立法模式为行为规制法而非责任承担法,其保护对象为法益而非权利,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过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梳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过错地位的差异,可以发现过错的要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法益的成熟程度呈现反比关系...  相似文献   

18.
<正> 一、国外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基本情况 1.历史回顾从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进入其发展的高峰期开始,随着商品竞争的日趋剧烈相伴产生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立法和司法制止不正当竞争便列入了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议程。早在1851年,法国就在其有关法律中规定了损害他人工业产权的竞争以犯罪论处;1874年和1875年,德国和英国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主要对竞争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从十九世纪末期丌始,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更明确化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  相似文献   

20.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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