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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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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决定着物权的变动的效力,有权利正确推定的作用.因此,不动产登记不仅决定着物权的实质变动,对社会交易安全也有重大影响.在不动产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下,赋予登记权利人以登记请求权非常必要.本文着重探讨了登记请求权的发生基础及法律性质,对我国立法选择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4.
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中间省略登记具有不同的效力.笔者在分析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三种模式下中间省略登记效力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物权法》对中间省略登记效力以及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的态度.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这类权利有遭遇"一物二卖"等中间处分行为的危险。其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错误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受让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信赖该物权登记并通过交易行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物权公示方法的公信力,将在未来广泛地适用于我国房屋产权交易领域。法律上对这一制度的正式承认,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突破,有其极其深厚的法理考量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更正登记请求权是真实权利人对登记名义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同意更正登记的权利。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体系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类型。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但相对方因时效取得相应不动产物权时,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受权利失效原则的制约,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足以信赖,该权利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应当合法行使,不得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9.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0.
登记涉及的理论和实务很广泛,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须经登记。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物权交易中,对交易的动与静的安全保护起着协调作用。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又是公私法的交错协力。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了动的交易安全,登记错误则旨在维护静的权利。登记错误也因此产生了时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登记公信力基础之上,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在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之间产生物权关系,而真实权利人和物权让与人之间以及与登记机关之间则产生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本身包含着理论上的逻辑缺陷;登记对抗模式则具备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混合模式不利于民法体系的构建,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二章设专节确立了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则,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登记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模式,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同时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构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制度。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应当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登记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17.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情况,以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近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本文从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两方面入手,对法、德、日、意及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8.
预告登记适用之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制度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传统物权立法对预告登记范围大都作出了明确界定,但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应适度扩大至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扩大至民事主体自愿设立却有着广泛法律基础的各种不动产优先权的约定,特殊情形下亦应允许有关保全物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的设立。为此,需进一步厘清预告登记制度适用的要件,探讨预告登记权利内容与其他权利内容冲突的解决,以期更好地实现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9.
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主要有三种 ,即法国主义、德国主义和澳大利亚托仑斯主义。法国登记主义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其意思 ,登记不过是对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在这种体制下 ,登记虽然赋予公示的法律效力 ,但不具有公信力 ,虽然能促进交易的迅捷 ,但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与交易成本的降低 ,因为当事人为了防止权利被追夺 ,必须在交易前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以确定房地产物权的真实 ,这势必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德国登记主义则强调实质审查 ,除当事人之合意外 ,还须登记。房地产登记是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模式,国外有三种立法体例,即: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及托伦斯主义。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模式有了一定的规定。通过全面归纳《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的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中存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这说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通过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优越之处,可以发现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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