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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对其持有条件承认的态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制出现一定缺陷,法律体系内部逻辑的冲突以及法律规定的难操作性导致事实婚姻关系弱势一方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目前《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之下,结合我国社会现状,事实婚姻应当有新的认定标准及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2.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  相似文献   

3.
婚姻资产是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物质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资产的范围在扩张,影响婚姻资产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在婚姻资产的保全方式中,人身保险对婚姻资产的保全起着重要的法律功能,一方面使婚姻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有效保护了夫妻间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的立法推进过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跨越,专门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共同存在,两者并不矛盾:这符合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保护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是综合平衡个体利益和婚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现行<婚姻法>第18条和<解释(二)>第13条对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进行了界定.目前,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还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我们探讨.  相似文献   

5.
在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场合,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直接决定了在未完成物权公示的情况下,基于协议受让财产的夫妻一方可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可以对抗何种类型的第三人。这背后是婚姻保护与民事主体间的交往安全两方价值之间的权衡,两者此消彼长,难以完全兼容。在民法典的既有价值立场之下,基于婚姻保护理念对夫妻一方未公示财产权的保护,应以法定财产制下的一方潜在份额为限。对此,若采公示对抗主义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将使得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离婚”也能“真逃债”,过分侵蚀交往安全。相较之下,以公示生效主义配合法定财产制的财产权属推定效力,能够更好地平衡婚姻保护与交往安全;采公示生效主义对婚姻保护看似略有不周,但可通过规则的解释和完善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6.
夫妻财产关系以身份为基础,具有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不具有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婚姻立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其符合我国国情及立法传统,深得民心。《解释(三)》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过分彰显个人财产制,使婚姻家庭关系市场化,违背当前大众婚姻理念,违反了婚姻立法宗旨。本文对其规定分析弊端的同时,倡导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夫妻财产主流,该制度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要被遵守,以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7.
美国婚姻制度新趋向——契约婚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美国离婚率越来越高,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一些州提倡人们缔结契约婚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订立的一种新的婚姻形式.法律不阻止夫妻采用"无过错离婚"的婚姻形式,但男女双方必须在结婚前进行选择.当男女双方一致选择契约婚姻形式时,那么双方要订立协议保证终身相伴,不轻易离婚,除非一方有明显的严重过错.即通过契约的形式来约束人们对离婚的选择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8.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使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也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离婚标准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标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三种,即过错原则,目的原则和破裂原则。1·过错原则,亦称有责主义。夫妻一方得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离婚的请求权只属于无过错一方。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一国婚姻法》第59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完全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所致,要求离婚的权利只属于另一方。”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行为通常有通好、虐待、遗弃、谋害、重婚、酗酒等。2目的原则,亦称无责主义。即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但因一定之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夫妻财产的种类、数量也不断增加。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分析新婚姻法的立法进步及缺陷,提出修改、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建议,诸如增补法定财产制的种类;增补夫妻特有财产登记、财产清单和财产责任规定及具体规范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婚姻性质的争论主要经过了"目的论"、"契约论"、"制度论"等阶段,但是从结婚到离婚的全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婚姻是一种有伦理性的民事契约.在此基础上,夫妻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第三人(婚姻中的"第三者")侵害这一契约关系时,无过错方可以基于婚姻的契约性要求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共同赔偿,从而对第三者的惩罚具有了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姻房产归属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其对我国传统婚姻伦理构成挑战,对女方权益保护不足,广受质疑。《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解释三"只能补充性地适用,其适用不是孤立的,要放在《婚姻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来理解和适用,不能与婚姻法的基本规定相违背。  相似文献   

13.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能够多渠道、有效地筹集社会救助资源,准确了解弱势群体救助需求,及时弥补政府救助范围、方式的不足,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可以分为间接参与途径和直接参与途径。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为了防范风险,首先要强化政府监管,其次要建立健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14.
离婚制度不仅应当保障离婚自由,还应当最大限度的减少离婚带给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因此,离婚扶养制度能够为离婚中的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济,平衡各方利益,对离婚救济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立法关于离婚扶养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针对这些立法上的缺陷,要不断完善扶养期限、标准;完善救助性扶养;增加补偿性扶养的规定,对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理论创建和相关立法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文章从婚姻"第三者"这种社会现象谈起,讨论了"第三者"的定义,根据第三者主观过错将其划分为善意、恶意、受害三种不同类型。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第三者"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方的配偶权,讨论了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最后重点提出对三种不同类别的"第三者"应当适用不同责任追究方式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了原《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对此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法国、日本和韩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主要特点,通过域外经验的考察,可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违反家庭义务及家庭伦理。第二,具有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要求的严重性。第三,具有主观过错。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过错方对家庭的投入和婚姻持续时间。第二,受害者对家庭的投入。第三,该段婚姻的持续时间。  相似文献   

17.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 2 0 0 1年颁布的《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新增了这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内容加以介绍 ,又着重阐述了其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使得法律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不足。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律措施,加强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9.
什么是财产?财产是一种社会/法律的解释。财产在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是表现最为显著的一种创造状态。婚姻法中理解作为夫妻财产的“财产”时,应从婚姻财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出发,去认识财产的意涵。文凭、执照等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本,已成为现代婚姻关系中越来越重要的财富。文凭、执照等财产的属性决定了,在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必须考量其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和第7条第1款关于《婚姻法》第18条所涉夫妻个人财产的释法性规定,过于强调在当今离婚率高企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裁判标准的工具性和实用性。该解释第6条将夫妻间财产赠与视同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赠与规定,忽视了夫妻之间的身份性和家庭的伦理性特征;第7条第1款看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因此,有必要从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立法设计等层面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与完善,以期使我国婚姻立法(包括司法解释)方面过于强调财产规则而对婚姻自身特征重视不够的局面得以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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