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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法律条件应该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者相互并重、缺一不可;为完善现有保外就医制度, 建议在刑罚执行中引入刑罚执行暂缓制度或是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将保外就医属性界定为非刑罚执行,并将保外就医的执行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卫生行政机关共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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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外就医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调研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外就医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充分、合理地适用保外就医对于彰显人道主义、促进罪犯改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保外就医是一项复杂的执法活动,严格、依法适用保外就医更涉及法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问题,对于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刑罚执行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正义感具有深层的影响。作者就保外就医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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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方式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而保外就医则是监外执行方式中的主要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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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保外就医制度是按照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思想而设置的,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性。本文就如何改善保外就已制度中的不足分析和探讨,从法律上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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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规定了条件与义务,并规定了对保证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但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保人(即保证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第十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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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的法律规定尚不够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存在很多问题。要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就应加快刑罚执行方面的立法完善,规范保外就医等执法行为;建立统一的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改变当前鉴定机构的乱、杂局面;针对保外就医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尽快构建《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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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院法医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陈立明湖南省益阳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413002)《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执行保外就医法律监督还不完善。笔者调查了30余名保外就医者,发现其中有3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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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办理程序不合法。《刑诉法》和《监狱法》对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亦对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亦规定得明确、具体。据调查,某监狱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时,有的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是监狱某领导签字后就对罪犯实施了保外就医,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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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彰显了人道主义,对罪犯改造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尤为重要,保外就医作为一项刑事执行的变更措施,是给予罪犯人道主义待遇的主要手段。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保外就医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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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罪犯保外就医活动中,总的运行态势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出现了虚管、漏管、脱管、失控,以及又犯罪现象。为了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确保罪犯保外就医依法进行,笔者从保外就医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续保手续、交付执行、管理考查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改革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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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其对象一般是患疾病,难以在监狱里生活,随时有生命危险或行动不便的人。保外就医服刑犯在监狱外重新犯罪,愿数罪并罚。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在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和收押方面的模糊性给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阻力。本文结合实例,针对保外就医犯人监外服刑期间犯新罪侦查收押实践中的疑难进行分析,力求发现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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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变通执行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文明和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但是,保外就医的适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刑罚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致使罪犯逃避了应有惩罚。因此,我们要完善立法,完善执行制度,严格执行法律和完善法律监督,确保正确施行保外就医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罪犯的教育、挽救和改造,促使罪犯重做新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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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减假保专项检查活动”)。截至2004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减假保案件1209247件。经过清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超幅度减刑、违反减刑间隔期、违反保外就医病残标准、法律文书档案不完备、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0472件,有关部门已经纠正17431件。[1]执法大检查的数字反映出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监禁刑执行变更,是指在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中,由监管机关提出刑事执行变更请求而引起的刑事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