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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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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之雷同--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移植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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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 ,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 ,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 ,不仅未能完全取代让与担保 ,反而造成了抵押权理论的混乱 ,破坏了民法物权编体系的完整性。因此 ,作者主张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 ,应当废除动产抵押制度 ,完全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在我国 ,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既没有共存的空间 ,也没有共存的必要 ,更没有共存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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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尽管在各国立法中未有明确规定,然而实践中存在的让与担保已显示其市场需求。本文从一则公证案例引出对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公示方式的探讨,结合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际国情,建议在《担保法》或民法典中债的篇章里增设让与担保制度。对动产让与担保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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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不断增长,作为非典型担保的动产让与担保在实践中日益增多,但因其存在隐蔽性、对外公示性不足的致命性缺点,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文章认为,在实践中,大量的动产让与担保案例表明,我国应将其法典化,解决动产让与担保隐蔽性的最佳路径是声明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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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只能通过正面反思和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动产担保相对于动产抵押的实践优势寥寥无几,不足以成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正面承认前者并加以特别规制的有力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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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公证法律服务实践中常感到我国现存的担保制度存在着一些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弊端,举一例证如下: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捌佰万元,委托投资担保公司以保证方式向贷款银行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并与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企业以企业的库存商品(焦炭)提供抵押并向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经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的物品(焦炭)存放在第三方某仓储公司仓库保管;就抵押物的保管,借款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与仓储公司签署了<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抵押物如需出库,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凭签发的抵押物放行单,保管方方可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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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某有限公司向笔者所在的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股东会通过的决议进行公证.申请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程.经审查,该公司现有股东5人,本次股东会拟就该公司以自有房地产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讨论表决.但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可否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未作出任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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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法外演进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担保。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得失无疑是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民法典时应着力审视的。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外演进的考察,探寻其共通的发展轨迹: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我国应重点再造非移转占有型担保制度,对移转权利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应采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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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收费权成为质押的对象,如有线广播电视收费权、管道煤气使用收费权、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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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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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三个角度论证了医疗公证可以成为公证业务的新领域,医疗公证可以大胆尝试.但同时指出,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配套条件不完善,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医疗公证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医疗公证在实践中必须谨慎操作.最后作者对如何遏制滥用医疗公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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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公证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表明公证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制执行是公证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立的司法保障,是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活动的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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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公证制度的分类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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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包括公证业务的范围在内有关公证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规定。《公证法》的实施必将对规范公证业务、发展公证事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证法》中将公证业务规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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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尝试,谨慎操作——论医疗公证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三个角度论证了医疗公证可以成为公证业务的新领域 ,医疗公证可以大胆尝试。但同时指出 ,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 ,配套条件不完善 ,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 ,医疗公证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 ,医疗公证在实践中必须谨慎操作。最后作者对如何遏制滥用医疗公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