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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一月回望     
[要案] 卖工程又卖官, 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被判死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28日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
声音     
“我感谢检察机关公正办案。我出身农民家庭,是党给我读书的机会,让我担任干部,可是我做了对不起党和人民的事……”——在法庭最后陈述时,马德差点哭了出来。7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卖官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马德表示不上诉。“等我月底发工资了,我自己给你寄一份过去。”——李玉春案的主审法官在回答律师为何不给自己寄发终审判决书的问题时这样作答。7月12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李玉春被判…  相似文献   

3.
正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开庭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间,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  相似文献   

4.
丁咚  逸风 《检察风云》2005,(8):22-23
3月22日上午9:30,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这起号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卖官案”中,马德被检察机关指控在10年间共收受17人的贿赂603万余元。庭审中,法庭播放了马德的电子履历以及他每笔“买卖”的记录。马德对17项指控没有异议。为马德进行辩护的是“刘晓庆税案”四大辩护人之一的钱列阳律师。检察机关对马德提出了罪轻意见,认定其在案发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据《刑法》,属重大立功表现。法庭将择日宣判。17项指控 开审马德@丁咚 @逸风…  相似文献   

5.
商业受贿罪客体与主体研究贺晓清,周世锋商业受贿罪与公务受贿罪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主体和客体方面。科学划定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和客体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商业受贿罪客体。商业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当竞...  相似文献   

6.
蔡君 《法制与社会》2010,(12):294-294
鉴于受贿罪已成为当前官员腐败的主要罪名,本文对有关受贿罪的现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受贿罪应重新认识,应以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危害以及所受危害的程度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而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相似文献   

7.
郑高键  谢杰 《政法学刊》2010,27(1):22-27
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洪涛  田欢忠 《犯罪研究》2009,(3):49-54,62
受贿犯罪腐蚀了国家肌体,动摇了社会的根基,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是反腐败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然而,就目前而言,受贿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比例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受贿案件取证难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困难,以至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惩处受贿犯罪“宁纵勿错”的思想,给了受贿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探讨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受贿罪证据标准,从而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试从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概念、含义,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受贿罪证据标准的现实基点以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构想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9.
刑法确立的受贿罪由于规定本身的不科学性,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将动用行贿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进行评估,对受贿罪的主观形态应肯定存在间接故意,以数额确定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的模式存在较多缺陷,建议对受贿罪的刑罚处罚应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标准体系,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10.
卖官鬻爵,连封建社会的有识之士都为之痛心疾首。不知怎的,此腐朽之风在今日中国却又沉渣泛起,实在令人扼腕。报载,原中共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在“一把手”的位置上仅短短两年,靠批发官帽竞获利600万元之巨。马德一案涉及260多名官员,其中包括黑龙江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干部,仅“一把手”就有50多人。加之田凤山、韩桂芝等众多省部级高官牵扯之中,  相似文献   

11.
欧锦雄 《河北法学》2000,(3):147-149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但是,从性质上看,它同受贿罪具有相近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打击严重的离职受贿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离职受贿罪”。本文详细地论述了增设离职受贿罪的必要性,并阐述了离职受贿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此外,文章还剖析了离职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他罪的界限问题  相似文献   

12.
被媒体称作“中国最大的卖官案”——马德卖官索贿案近日在北京开庭,当庭审定原绥化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德卖官收贿600多万元,加上其他方面以权谋私总计2000多万元。引人深思的是马德在庭审时的惊人之语:“现行用人机制不变,谁来当书记都会有同样结果”,并提议“从纪检系统派出一名干部到绥化当书记,让他放手干一年,只会比自己收得更多。”这便是马德的所谓“破坏性试验”。马德的“破坏性试验”之说固然有其欲减罪责的企图,不能成立,但从反面也印证了地方官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的弊端。近些年来,相当一部分市、县机械套用…  相似文献   

13.
人物     
马德、韩桂芝:黑龙江腐败之链从田凤山,到马德、王慎义,再到韩桂芝,这是黑龙江省一条令人震惊的腐败链条。黑龙江省的“官场”形象大受影响。继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出身于黑龙江省的田凤山因贪污503万元而被审理之后,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把其执掌的市委大院变成了一个“乌纱帽批发部”,制造了震动中国的“卖官”大案。2005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马德卖官一案。检察机关对马德提起的17项受贿指控中,12次受贿与“卖官”、“保官”有关,卖官价款达到603万元。其实,最初审查的人数还要多,牵涉到包括王慎义在内的大…  相似文献   

14.
外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山丰不少人以为,外国的受贿罪与我国的一样,都是职务犯罪,犯罪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分的人,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外国的受贿罪并不都是职务犯罪,犯罪主体也不都是具有特定身分的人。在国外,受贿罪的性质是发展变化的,其犯罪主体也是不断扩...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一直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1982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发后,一些同志提出受贿罪是经济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相似文献   

16.
曾子红 《法制与社会》2011,(28):69+73-69,73
本文结合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案例,并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以及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笔者认为案例中张晓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并由此产生权钱交易,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有序性。正由于此,世界各国对受贿罪的构成及处罚的规定都是较为严厉的。如在受贿罪的构成上,有的国家规定,国家公务员只要接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在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除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外,还规定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在量刑上,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受贿罪从重打击,就我国国情而言毋庸置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刑法规定的“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1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主要为了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殊人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实施贿赂犯罪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述方式与受贿罪罪状的表述类似,本文将参照受贿罪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竟然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贪污与受贿虽然同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故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且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尽合理。通过对美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有关受贿罪量刑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原则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对我国受贿罪量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0.
案例简报     
日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交通局的一窝公路“蛀虫”作出一审判决:县交通局原副局长谢良玉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原副局长杨德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公路站原站长陈忠志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公路站工程技术员李光武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元;公路站工程师余明确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公路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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