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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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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应征  赵慧 《中国检察官》2006,(5):67-69,74
《罗马规约》赋予了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规定在国际社会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要正确理解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必须在多元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产生该条约的国际政治背景下合理审视检察官侦查权的配置,惟有如此,才能扩大《罗马规约》的适应性,促进国际和平与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从苏丹情势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王秀梅 《现代法学》2005,27(6):180-186
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发生的情势,引发了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的质疑。将达尔富尔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应由独立的机构判断苏丹政府“不愿意”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客观证据。这样做,一方面为了充分支持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情势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吸引诸如中国和美国等司法制度健全的非缔约国批准《罗马规约》。中国虽然是非缔约国,但始终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工作,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一种审视态度。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良好工作模式,如对达尔富尔公正有效的处理,以及在我国法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会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相似文献   

3.
杨柳 《法治研究》2013,(11):124-131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自己从来文中掌握的犯罪资料独立启动对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情势进行调查的权力,它既是最能体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权力,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最担心被滥用的权力。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是各国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基于对检察官滥用权力的疑虑,《罗马规约》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设置了一定的制约机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从上任伊始便采取了对自行调查权尽量备而不用并鼓励缔约国自我提交情势的策略;尽管检察官对肯尼亚和科特迪瓦情势两次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实践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会改变其审慎使用自行调查权的策略。  相似文献   

4.
《罗马规约》与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国际刑法实践发展的总结 ,是最近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今后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宪法性依据。作者从解读《罗马规约》入手 ,以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为条件 ,联系现存的国际环境 ,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该规约所规定和体现的管辖原则、检察官的地位、国际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行的界定、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义务等内容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是国际法和国际刑事审判中的历史性事件,对于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2007年2月,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共同主办的“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系列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围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检察官的地位以及我国关注的国际刑事法院问题展开了研讨。本刊特组织专题,摘要刊登部分与会专家学者的论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6.
山显治 《河北法学》2000,(2):117-119
引论: 本文之目的在于向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介绍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1998年《罗马规约》。本文的核心是“公正审判”这一正在国际法中发展的概念。……  相似文献   

7.
喻贵英 《时代法学》2013,11(2):85-93
作为国际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不受调整国家之间现任国家元首豁免权的习惯国际法限制,有权签发对苏丹总统巴希尔的逮捕令。认可国际刑事法院签发逮捕令之权,并不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请求国家将该人逮捕并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苏丹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苏丹总统巴希尔也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民,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是对苏丹现任国家元首合法的强制措施,但国际刑事法院请求缔约国将巴希尔逮捕并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却与《罗马规约》第98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是一种超越权限的行为,缔约国不受该请求的约束。  相似文献   

8.
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一项条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决定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该规约于2002年1月1日生效,从即日起,任何犯有规约规定之罪行的人,都有承受该院追究其责任的义务。至 2005年3月15日,《罗马规约》签约国共有139个,其中批  相似文献   

9.
陈帅 《法制与社会》2011,(20):120-121
《罗马规约》的生效,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的管辖权。然而,刑事司法管辖权关乎国家主权,妥当处理国家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关系,是后者顺利行使的前提。本文立足于《罗马规约》,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作为补充管辖权的属性为出发点,提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同时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进一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
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将自2002年7月1日以来达尔富尔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这是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安理会提交的第一个情势,这无异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该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防止和中止有罪不罚的现象的决心与行动。然而,该决议中也涉及了若干值得注意和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集中讨论了下列问题:启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方式,罪行发生地国和行为人国籍国的管辖与补充性原则,普遍管辖权与补充性原则,安理会1593号决议第6段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国家配合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义务。通过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对更好地理解《罗马规约》的含义与适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是国际法、国际刑法及国际刑事审判的历史性变革。我国尽管没有加入该规约,但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能不予以关注。为了深入了解《罗马规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2007年2月3日至4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加  相似文献   

12.
《罗马规约》于2002年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正式成立。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美国却持反对态度,“美国98条协定”就是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典型表现。本文从《罗马规约》入手对美国签订的“美国98务协定”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3.
伍俐斌 《当代法学》2011,(4):132-141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三种情形下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这是美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重大障碍。美国为防止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国民行使管辖权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根据自己对《罗马规约》第98(2)条的解读,与其他国家缔结所谓的双边豁免协定。虽然美国双边豁免协定并不是《罗马规约》第98(2)条所指的"国际协定",但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美国双边豁免协定仍然是合法的双边协定。这对于那些既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又与美国缔结了双边豁免协定的国家而言,它们可能面临着双重条约义务,并由此导致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4.
廖敏文 《现代法学》2003,25(6):187-193
国际刑事法院是否成功的关键取决于《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和国际社会与之真诚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反之 ,国家也应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其自愿承担的义务 ,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本文通过阐述《罗马规约》有关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说明国家在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和惩治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中的作用和义务  相似文献   

15.
2002年7月1日,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成立.但是成立后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非缔约国主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与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矛盾:主要体现为在检察官启动调查程序阶段产生的冲突.在本文中将会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6.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秀梅  杜澎 《现代法学》2003,25(3):94-98
自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后 ,围绕管辖权属性问题的争辩始终没有休止。实际上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多维性体现了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的逻辑延伸。透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容上的多维性特征可见 ,《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游弋于补充性和普遍性与强制性之间 ,体现了适用上的多角度、多层次和多维空间。这种多维特征之间既相互独立 ,又相辅相成 ,充分显示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地位和重要性 ,当被控国际罪行的程序逐渐制度化时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机制也会更加公正、合理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朱丹 《环球法律评论》2020,42(1):127-141
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近年来的解释中呈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趋势,即背离约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者的原意,扩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犯罪的定义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国际刑法的混合性质、先前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能动主义政策以及《罗马规约》适用法条款和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都是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因。作为非经授权的司法立法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不但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而且损害了国际社会通过其追究国际犯罪的信心。构建对其司法能动主义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厘清和协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解释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解释方法三者在《罗马规约》解释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18.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国际犯罪中的个人责任及其刑罚已作出明确规定,而国家支持或直接实施国际犯罪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形式应包括法律、道义、经济和政治在内的混合处罚措施。国际刑事法院需要与联合国安理会密切合作并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支持,才能封犯罪个人和犯罪国家实行二元处罚。  相似文献   

19.
<罗马规约>于2002年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正式成立.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美国却持反对态度,"美国98条协定"就是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典型表现.本文从<罗马规约>入手对美国签订的"美国98条协定"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20.
陈钢 《法制与社会》2010,(19):121-122
本文主要介绍了"罗马规约"对于检察官地位的规定、确立的检察官任职条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调查和起诉职能等内容,后简要分析了其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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