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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家属,以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条件,而要求被害人不报案或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目前,案件“私了”在农村比较突出。案件“私了”,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私权得以充分的发挥,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案件“私了”也产生一些弊端,如对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通过“私了”解决,势必丧失了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缺乏法律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可见,案件“私了”和公诉权的行使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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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随意改变案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将本属政府职能部门管辖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改变为“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将林地使用权权属不明而产生用地纠纷定为“建坟纠纷”或其他纠纷等等。这种做法是十分不严肃的,其带来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承办人擅自改变案由,目的无非有三:一是减轻办案强度,减少取证环节;二是有利于“和稀泥”,各打五十板;三是以案谋私,为一方当事人“办案”。实际上,这样处理的结果往往使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或申诉的大有人在,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又引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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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原因盖于网络使地域具有模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使行为得以“延伸”,而地域管辖又大多是以被告所在地或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等为主要管辖地,对“延伸”就有了不同的理解或迷惑。特别是对跨国实施的行为还会遇到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传统的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地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当事人住所地和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各个关系。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是按各级行政区划确定并与之相一致的。因而,确定辖区是划分地域管辖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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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应源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购房人获得“差价补偿”的法律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差价补偿”事宜或开发商单方作出了“差价补偿”承诺;二是购房人可以经由撤销权的依法行使变更合同价款而获得差价补偿。在商品房价格大幅下降以致于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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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问题,民生问题诉讼因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领域,其共有的特点包括:诉讼标的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在各类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经济或者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收集证据、举证等方面明显逊色于强势的一方,这就很难平等的进行诉讼对抗,通过建立一种机制平衡这种差距已变得尤其重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对立,极易激化矛盾,而引发严重事端,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最终影响社会的发展。通过建立民生问题诉讼绿色通道,在高效、便捷司法的基础之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以恢复,致力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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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几点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就其立法本意来说,是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出发,旨在使案件事实得以澄清,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但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法院而言,就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即应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来说只要他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如此,则纠纷的解决将永无尽头,而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导致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还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我国法律及司法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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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诚信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甚至搞“三陪”(陪酒、陪赌、陪开心);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甚至收了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律师以及律师行业的信任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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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之后,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政法委、综治委联合出台了“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与“110”报警求助电话联动办法。(一)“148”、“110”在接到当事人来电、来访时,若确定案件性质属“110”工作职责范围,“148”可协助当事人向“110”寻求帮助;若确定案件性质属“148”工作职责范围,“110”可协助当事人将案件转给“148”进行调解,或要求“148”出警协助。(二)“148"泛接到兰事人来电和摸后采c的,需“!10”提供协助,致当事人提/关刑事极系线索的,“110,田及的士警,#同处置。(三)“148"6土警处置突发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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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每一个“窗口”———辽宁省律师行业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巡礼李虹最近,辽宁的律师事务所文明创建工作搞得很“火”,“公示制”、“承诺制”,种种便民措施,深受当事人称赞。社会各界对律师的满意度增加了,法律服务业的“窗口”更明亮、洁净了。12月2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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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文化中十分讲究对老师的尊重,所以有“一日为师,终生父母”之说。将老师比作“父母”,这当然是出于对老师的一种非常朴实的尊重和敬仰;作为学生,铭记和感激老师为他们解惑和引路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种铭记和感激应该是发自内心的和超越时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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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私了”,是指本该由政法巩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由有关当事人以背地交易的方式私下了结的行为。其处理原则不是以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而是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出发,采取的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其结果有可能是一方满意,另一方无可奈何,也可能是双方‘都满意,但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私了”往往使一些犯罪行为隐藏在民间,不为公众所知;违法者没有被揭露,可能继续作恶。为社会留下了隐患。这种做法破坏了“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实施,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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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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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8,(5):56-56
北京市延庆县法院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两便”原则,决定每月固定两个工作日为巡回审判日,每年4月和10月为巡回审判月。以切实方便边远农村地区当事人的诉讼,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该法院规定7类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进行巡回审判:一是当事人一方为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确有困难,不方便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案件;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案件;三是当事人住昕地在同一区域,目交通不便的案件;四是相邻关系类、征地补偿、土地流转类等可能需要到现场勘验或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了解隋况的案件;五是具有典型法律宣传意义,能够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六是法院决定进行司法救助和行政机关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七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巡回审判的其他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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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纠纷非常复杂,对法官的审理裁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使得法官必须正确识别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相应作出公平合理的妥当裁判。就此而言,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仍然是合同法的基石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依据,法律应当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理信赖。法官在审理名实不符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时,首先仍应立足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出发,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识别;对于当事人的书面合同系虚假表示的定性应持慎重和谦抑的立场,除非有确定的证据,否则不宜随意排除或否定当事人的合同效力。要避免“法官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防止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为当事人之间“再造”出完全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另外,在对法律关系定性的时候,应尽可能尊重合同相对性和当事人合理信赖等原则,为“穿透式审查”设定必要的界限,避免突袭性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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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民间借贷中的超额利息抵充本金的问题,存在着不同于现行规范的法律构成。对此,裁判实务中“当然抵充”的立场并不妥当。在同一本金债务的场合,该抵充的法性质为“提前清偿”或“抵销”;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为“抵销”。而对于未来债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原则上应禁止超额利息的抵充。就超额利息返还请求与抵充竞合的问题,应以“保护借款人对超额利息的自由利用”为基准,在单一本金场合认定返还请求优先,而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既存本金债权之时,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本金债权到期时起算;而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的场合,时效则应从“合同终结时”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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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真”(“truth”或“truthness”)有四种不同的用法: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真1);“经验科学”中的“真”或“科学实验”中的“真”(真2);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真3);语句的“真”或分析的“真”(真4)。“真1”将导致神意的、独断的和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真2”本与法权理论无干,但在科学入魅的时代,强权可借“科学”之名行独断之实,“真2”由此成为“真1”的婢女;“真3”是历经公开和平等讨论后的共识,也即“对话的常识”,“真3”是公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础,即“当事人合意”或“社会公意”,“真3”与“真1”水火不容;“真4”是“S是S”的“真”,即逻辑的“真”或判断的“真”,“真4”内合“必然地得出”的精神,不空话,不妄言,是获得“真3”时对话与沟通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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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下午,当事人梅某来到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北海海事法院景洪法庭,送来了一面“执法为民、廉洁公正”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庭干警公正、离效、和谐化解纠纷的感激之情。原来,梅某因故被某航运公司驾驶的船只撞伤诉至法庭,双方在赔偿数额及责任承担上意见僵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