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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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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单一和行为对象遗漏的缺陷。从完善立法的需要出发,应将本罪的主体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本罪的客观方面修改为“违法批准采伐林木或者滥发木材运输证”。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冷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结构硬伤、蕴涵价值缺失和损耗,有违罪刑法定之嫌,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从该罪深层次的价值取向、立法本意以及行为性质等法理依据上看,该罪的法定刑有其正当性,但也不宜再提高该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3.
“多次盗窃”行为入罪本质上是行为人刑法思想渗透犯罪论领域,侵入行为刑法思想主战场的立法写照。其本意为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并增强盗窃罪的操作性,但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现实极大地稀释了这一旨趣。“多次盗窃”的立法文本并不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欠缺入罪正当与合比例原则的充足性,且由于具体司法标准不明导致实践中的机械司法。现有立法面临将“多次盗窃”从盗窃罪立法文本中删除或维持现有立法、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予以进一步明确化的选择,前者需立足于整体而长远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的进化,而后者更符合当下的权宜之需。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 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这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 ,但由于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许多学者纷纷发表了相关见解。最近 ,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颁布了一些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的司法解释 ,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过多地注重了财产、人身的损害 ,忽视了对生态的破坏。刑法 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 339条第 2款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均规定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  相似文献   

5.
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盗窃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还导致海洋地质灾害、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等。但是传统环境刑法侧重于保护陆地环境及资源,因而司法实践中对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的行为无论是用非法采矿罪还是用盗窃罪都面临困境。为此,应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从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条件中予以取消,另外,宜将"非法采矿罪"修改为"盗取矿产资源罪"。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将一些海洋资源盗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理由与醉酒驾驶入罪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而立法理由体现出刑法的民生理念。在汽车时代、风险社会的当下,刑法经由醉酒驾驶入罪有力地回应了时代问题的挑战,完成了刑法规范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  相似文献   

7.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矿产、森林、野生珍贵动植物资源的行为。环境犯罪,伴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愈演愈烈,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断侵蚀和抵消着改革的业绩和成果。它不仅对人类赖以依存的环境本身造成污染和破坏,而且吞噬着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危及着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刑法以其严厉性起着最后的限阀作用,今年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在原来基础上,增加补充规定了有关环境犯罪的内容,为惩治破坏环境犯罪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在分析环境犯罪的特征和国内外关于环境立法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关于我国环境犯罪的预防思考。  相似文献   

8.
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前科犯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一个本来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仅就前科这一条件而予以入罪,可称之为"前科入罪"现象。前科入罪的理论基础是新派的社会责任论。其在立法论层面存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和违反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理论缺陷;在解释论层面也存在与立法目的和共犯原理相冲突的问题。前科入罪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对此应当引起反思。  相似文献   

9.
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0.
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舍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的制度中常常存在量化标准的缺位。在涉林渎职犯罪中,已经明确将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的其他方式作为的渎职犯罪,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但对于该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升格量刑的标准,仍存在立法和解释上的不足,导致量刑畸轻,同类犯罪易发、多发。量刑标准的确立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害法益的差异性、立法技术的统一性等多重因素,在此基础上可推之,涉林渎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宜遵循现有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升格量刑的一般规律,将其确立在立案标准的5倍以上为宜。  相似文献   

12.
作为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七)》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从刑法对法益动态保护机能发挥的视角观察,绑架罪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余地,以此为基点,文章对如何刑事立法如何走出个罪,实现类型化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民众社会安全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这个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案件处理的不一。对此,无论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还是回归立法本意,都应理解为有"扒窃"行为即可入罪,而不需要"携带凶器"等附加条件。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渠道.网络有偿删帖公司操纵摆弄网络舆论,不仅侵害了网民的自由表达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各方主体的行为和责任各不相同.网络有偿删帖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从完善立法角度出发,应将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15.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制定了一系列超越国际条约及我国相关立法水平的版权刑事保护规则,具体体现为:著作权犯罪的入罪门槛、刑事制裁对象、对间接侵权的刑事制裁以及告诉方式一律为公诉。相比而言,我国著作权犯罪的入罪门槛较高,刑事制裁的具体对象与TPP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尚无法受刑法规制,且告诉方式为公诉与自诉相结合。对此,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不盲目遵从TPP的超高标准,同时也要适应TPP的部分发展趋势,包括完善入罪门槛,并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回应。虽然抽象危险犯立法式的工具化特征契合防控因醉驾而引起的交通风险的现实需要,但对其拓宽刑法打击半径,扩张犯罪的界限仍然要保持警惕。因此,应从入罪限缩及出罪扩张二元机制进行限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扩张范围,以此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品格。  相似文献   

17.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成本罪,组织网络淫秽表演而牟利者宜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立法预设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过重。现代刑事政策要求刑罚轻缓化,这是法律宽容品性、刑法人道、刑罚目的、刑罚经济性的必要要求。  相似文献   

18.
微罪立法扩张造成的刑事处罚泛化,压缩了行政处罚的空间,不利于我国现行二元处罚机制的实施,其片面强调刑法威慑而易掩饰行政监管等治理手段的缺位,且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严重负面效应与微罪本身法益侵害的轻微性极不相适应。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强化刑法但书规定对微罪入罪的限制功能,确立微罪起诉例外原则,将微罪处置纳入考评机制以引导司法打击向严重刑事犯罪转向,从而缓和微罪扩张导致的对公民自由过于妨碍的紧张态势。  相似文献   

19.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显然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存在不同,前者是诈骗行为在金融交易领域的体现,侵害的不仅仅是公私财产权,更包括对金融交易秩序的侵害。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显然立法者希望将此类诈骗行为重点规制,将金融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采取了类似行政刑法立法的处理,其既难以归入典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也特殊于一般诈骗,形成当前立法的现状,是理论的修正也是政策的使然。  相似文献   

20.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毁损类文物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个罪,而是类罪。它主要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个罪名。受经济利益驱使、人们文物保护意识淡薄、规制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毁损类文物犯罪日益上升,给我国的文物安全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立法的完善是有效防控犯罪的途径之一,针对我国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现状特点,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旨,扩大刑法的入罪法网,合理设计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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