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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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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实施重复处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确立了法理上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原则确立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审查内容,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重复处罚问题。一、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的概念和特征这里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最根本的特征是,审查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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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即“一个行为”,其判断取决于对违法行为事实要进行一罚或多罚的考量,这种考量应围绕行政处罚效益、比例原则和法安定性原则进行。而对“不再罚”解读应考虑到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的个数及其相互关系,若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没有竞合关系的法律规范,则可以依照不同规范给予多次不同种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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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导致理论界对其概念理解存在众多的争议。表现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混乱、重复处罚,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更多的问题。本文结合各方因素发表了对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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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刚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闸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弥合分歧,消除争论。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以前的理论研究,本文谈谈自己的看法。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第二种观点从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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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3)
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措施,即在某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对该行为作出的处理。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倘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是刑事或民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是行政处罚合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必须清楚,主要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与证据,具体来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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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其内涵尚未形成共识 ,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应当重复处罚 ,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与行政处罚现状有机结合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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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以及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执法实践部门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笔者仅就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的看法,求教于诸位同仁。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对于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在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种是绝对不再罚论。这种观点,把一事不再罚界定在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绝对不能给予两次处罚。即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即使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只要给予了处罚,不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不能再给予处罚。这种观点虽然考虑了大多数情况,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况未予考虑,例如,某药厂生产假药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如果仅因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可免予行政责任,这样做显然是不能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最终危害后果。绝对不再罚的观点就于法于理均不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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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给予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通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深入实施,提高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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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简称应受处罚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受处罚行为,涉及诸多问题,本文拟就下列关键问题发表一些认识。 一、行政处罚的归类原则 “归类”即责任的确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归类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体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行政处罚中的归类可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行为后,应以何为判断标准使其承担行政处罚之责。行政处罚归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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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9,(6)
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正建议的正式文件。由此引出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二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什么关系?笔者在此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从法学学理上,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基本上可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和人身罚四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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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责令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向指定的行政主体交纳一定现金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措施。从罚款的适用情况看,它是一种被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执行看,行政罚款分为警告性罚款和惩罚性罚款,前者一般在50元以下,被各类、各种行政执法主体广泛运用,后者表现两种形式(1)固定一般在50元以上,如《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规定一定的处罚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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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新探——兼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事不再罚原则新探——兼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适用金伟峰一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中一项公认的理论原则,但对于这一原则的涵义和适用范围的理解,学理界历来众说纷纭。综观种种不同的表述,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大类:①一类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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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实践中对于"一事"的界定以及处罚仍然十分混乱。"一事",也即单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自然单个行为和法律上单个行为,而法律上单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争议最大。借鉴刑法理论,可以将法律上单个行为分为牵连行为、连续行为和吸收行为,以确立不同的处罚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