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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迫切需要建立当事人举证保障制度,以保障他们的调查取证权。一、我国当事人举证保障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既然当事人举证是其法定权利,当它受到侵犯或妨碍时,权利人应当获得某种形式的救济。但我国法律法规、“高法”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都未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具体明确的保障。(一)当事人举证保障的规范欠缺。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终点期限作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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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确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对举证期限进行了规定。本文对此进行讨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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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是大量的,每年约占各类案件的一半。因此,注意研究分析民事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从中摸索审判规律,对于完成繁重的民事审判任务,搞好民事审判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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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胜诉心理的矫正李松玺,刘桂璞近一个时期以来,民事审判中出现了投诉多,重复诉讼多,判决多,上诉多,申诉多等特点。其所以出现这些特点,无不与当事人的胜诉心理有关。所谓胜诉心理,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所希望的心理反映,这种心理反映在诉前、诉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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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彭春文当前,在民事诉讼的证据方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侧重于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以及不履行此项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而很少去关心和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现实中不少法官只是把当事人看作是举证这一诉讼活动的义务主体,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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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明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司法保护,却放弃了申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既可能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若一律提出抗诉既有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也可能浪费无谓的司法资源。本文试对民行检察监督如何做到既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意愿,又充分履行民行审判监督职能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当事人自由处分权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冲突”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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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收到了较好效果。本文仅就这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存在的问题 一、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方面看,主要有6种表现: (一)不愿举证。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告上了状,一切就只看法院的了。因此,对强调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中出现了种种不同反应。一是对法院强调举证存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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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举证责任原理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主体 ,但法院职权查证并不必然意味着超强职权主义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应当职权查证 ,以从实质上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当然 ,必须对法院职权查证的范围、程序以及责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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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商定举证期限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之应然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确定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既是科学设置举证时限制度的必备内容,也是其得以良性运作的重要前提。对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当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两种不同的方式,但却没有能够作出细致的规制。鉴于此,本文分析了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讨了当事人商定举证期限和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各自的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理顺二者之间的应然关系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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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案件执行难成为突出性问题,不仅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威信,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从法律、行政、经济以及社会、意识等层面对民事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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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的问题历来都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执的焦点,而法院查证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举证的要害,故有必要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以完善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实现真正意义的司法公正。一、我国举证责任与查证的沿革变化及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质疑(一)我国举证责任与查证的沿革变化在举证责任与查证方面,我国走过了一条由全面查证到有限查证的发展道路。建国初期,我国全面师承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立法,故而逐步形成了带有浓重的苏化色彩的民事诉讼模式。这突出地体现在: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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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针对我国民事执行不力的现状,分析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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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速度,及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是快节奏发展的市场经济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然而,从审判实践看,牵掣案件审理速度的因素甚多,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事人的举证时间无法定的期限(当然也就更谈不到逾越举证期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随着民事案件庭审方式变革的不断深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从实践中看,举证无期限的主要弊端有如下几点:一、拖延审理时限.由于从一审的起诉时起直至宣判时止,当事人在其间的任何阶段均有权提交证据,因而造成当事人在举证问题上非常随意、轻率、没有紧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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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31-37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整个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举证时限制度,并规定了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理由,再由法官决定采纳逾期证据或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但这样规定仍存在问题。出于对程序公正兼实体公正的保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应以证据失权为原则,采纳逾期证据为例外。采纳逾期证据的同时,应当对逾期当事人予以费用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