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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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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诉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即法律指引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相似文献   

2.
当前,上海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对民事案件普遍试行复查听证,复查听证业已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新亮点。如何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使这项改革得以深化,本文拟就复查听证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复查听证的必要性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最基本的案件来源。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复查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前置阶段。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复查所采取的方法和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仅仅规定…  相似文献   

3.
有限纠错——再审制度的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强审判监督,改革再审制度,是法院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为此,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正在立法机关进行备案审查。本期特别策划主要从民事再审角度出发,以点带面,邀请专家从理论角度剖析了再审改革中一些理念问题以及实际操作问题,并特别邀请广东高院的法官就该院颁布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实施情况作出实证分析,希望引发读者对该问题的深度关注。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一项对生效错误裁判进行补救的诉讼制度,将宪法规定的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具体化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只能申诉不能申请再审的局面,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也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了铺垫。但是该制度不仅本身先天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缺陷。为此,笔者拟在检讨这一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5.
一、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的内容及问题的提出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部分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撤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作出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为了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时,通过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列举再审事由,增设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上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解...  相似文献   

7.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8.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   

9.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虽然以专章(即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篇幅作出了规定,但该章只是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或发动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再审程序是一个特别的诉讼程序。它的特殊性有两点:它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两审终审制;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有三种,包括法院自行发动、当事人申请与检察院抗诉,而一审或者二审的发动只有当事人申请一种。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不少困难。最高人民法院近来相继出台了4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就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立案问…  相似文献   

10.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以规定刑事申诉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也是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制度。对刑事申诉和刑事再审两者的关系,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刑事申诉和刑事再审,是审判监督的两个不同阶段。刑事申诉,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的必经程序,也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12.
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错必纠原则与既判力的冲突以及无限再审的现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通过对国外再审制度的借鉴并结合自身实践,分析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我们应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限方面加以调整,重构一个与现代诉讼理念相适宜的审判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3.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我国诉讼法有关条文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第一审确有错误的调解协议,无论指令再审还是自行再审,则应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一审裁判,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那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再审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  相似文献   

14.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审、二审程序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纠正错误的审判救济程序。然而立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鉴此,笔者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复查与再审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有两个先后阶段,即复查阶段与再审阶段。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复查,是指接受…  相似文献   

15.
审判监督是法院进行案件纠错的重要制度,在体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各地法院逐步探索或摸索出了不少新的举措,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引入了复查听证制度。所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听证,即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事由审查阶段,由法院通过听证的形式分析和决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16.
“无诉即无审”应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审判监督程序之启动权必须取得审判监督之诉的诉权形式。当事人不享有也不应享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而如由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又有诉权与裁判权合而为一之嫌,建构民事审判监督之正当程序的应然选择就只能是: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上的“双轨制”,实行检察抗诉一元化的再审启动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8.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19.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20.
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中,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它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使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纠正。但审判实践中,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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