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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妇女在法律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但是,从原因来看,妇女提出离婚诉求主要是因为男方的虐待、遗弃以及疾病,并且,在通奸问题上,男方与女方有明显不同的表现.妇女的离婚不仅受到了法律上证据问题的困扰,还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在离婚后的妆奁与抚养费用上,妇女的合法权益一般得到了法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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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刘男士提出离婚,经咨询,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所以双方没有在法院起诉,而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共同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外欠债务3万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于离婚后的第3日与另一女士举行了婚礼,张女士经详细打听得知,刘男士与该女士已“交往”多年,从而知道了刘男士与其协议离婚的真正目的,于是找到刘男士,当众撕毁了离婚证,言称此离婚无效,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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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脸,树有皮。而现实生活中还真有不要“脸”的:有两个都有家室的“第三者”租房非法同居达10年之久。在女方如约与丈夫离婚后,男方却因离婚不成等原因回家找老婆去了。女方感到吃亏,便以受害为由到当地妇联讨“公道”。当然,对非法关系,法律是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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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也可以协议约定各自独立。但是,因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财产往往剪不断理还乱。那么,“婚内借款”,法律认不认可?
一名女大学生与年长自己20多岁的教师产生师生恋,并冲破重重阻力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然而,两年不到,他们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离婚后,男方持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一张借条,将女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女方归还借款。女方却以借条只是对双方年龄悬殊的婚姻的一个保证,并非真实借贷关系为由,断然予以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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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带来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这无疑给中国的劳务市场注入了活力,带来了生机。然而,“流动大军”又给社会学家提出了一个新课题——离乡与离婚应运而生,且呈上涨趋势。笔者近日到四川省宜宾地区南岩乡民事庭来访,该庭在近5个月内审结离婚案85件,其中涉及“流动人员”离婚的就达63件,占74.1%。由男方提出的49件,女方提出的36件。针对这一现象,审判人员讲:尽管离婚的缘由各有不同,但最根本的原因仍然是由于离乡而引起的。张某是个“老三届”的高中生,毕业后积极参加了上山下乡的运动。因为他家是他主成份,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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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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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妇女法》对妇女在农村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和在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的保障方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在审判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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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 of China(中文海外版)》2005,(12)
新婚姻法改变了妇女的择偶观 1951年1月17日,据报道统计:北京、天津等15个大中城市和其他11个县,新婚姻法颁布后4个月(1950年5月至8月),处理的婚姻案件比婚姻法颁布前的4十月增加了1倍多。离婚案占民事案74%,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案70%至80%。婚姻法的颁布也改变了旧的择偶观,过去妇女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有人说从前妇女爱嫁船袍袍的(地主、富农),现在爱嫁挂包包的(干部、知识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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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宁女士与刘先生于199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协议离婚。1998年3月24日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同年6月17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签名盖章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银行、信用社、基金会贷款及存款全部归男方偿还、所有。”乡政府婚姻登记员在填写离婚证“财产处理栏”时,摘录了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摘录时不慎将上述一段话中的“贷款”二字漏写、离婚后,宁女士经详细了解,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了近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并虚构贷款20万元,致使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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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前的羁押阶段和审判案件阶段怀孕的妇女均不得“判处死刑”。但这一规定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并且可能导致出现违背立法精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的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