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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但是对于要约收购 ,我国尚无一适例发生 ,探讨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 ,对于进一步理解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指导今后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有关概念和制度的分析 ,提供一些思路。一、收购要约(Tenderoffer)的定义收购是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 ,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投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收购的方式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我国《证券法》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 相似文献
2.
王枫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2):50-53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之一,虽然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不具备采用要约收购的条件,但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对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投资者强制以要约收购义务是有必要的。而在要约收购制度设计中,信息披露成为当然的核心内容,它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平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隋艳坤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9,(4)
文章主要讨论了以下四个问题:一、在确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时,必须将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作为其根本特证,以此而论,有些观点是不妥当的;二、我国《证券法》目前仅规定了强制收购制度,还应明文规定自愿收购制度;三、我国《证券法》应增加关于部分收购和股东撤回权的规定;四、收购者一旦选择要约收购,就应当排斥协议收购的可能性,这种立法限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隋艳坤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始终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因而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确立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今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雏形,但其中亦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笔者就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求教于同仁。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界定问题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达到了法定强制收购要约线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能被界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持此观点的人认为,… 相似文献
5.
上市公司收购会改变股东权益的现状,特别是会给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以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在这些利益主体中股东权保护尤显重要,尤其是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因而,有必要从信息披露、强制要约收购、股东表决权排除、反收购规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官以德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1999,(2)
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而获得或强化控股权的法律行为,其主要通过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实现,本质也是股票交易行为.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一样,上市公司收购之股票买卖合同的成立也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本文试图借助传统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考察证券法中的收购要约制度. 相似文献
7.
邱保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62-164
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始终是商法领域十分重视的问题,特别是进入近现代以来,股权平等和表决权自由行使成为近代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我国的中小股东有其自身的弱点,加之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大股东的漠视,造成救济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维权成本过高,侵害中小股东的案例时有发生。应进行相关制度改革,构建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8.
黄江东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6)
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支架性法律。本文就证券监管执法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若干问题做了探讨。该法第3条关于金融审慎监管的规定应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来理解;《证券法》第180之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矛盾,但有关期限的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及时修订;证券执法和解具备了法律依据,但还不完善,应通过《证券法》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增设“失权”后果看似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存在与我国资本制度不相兼容、未能抓住表决权关键要素及与相关制度混淆适用等问题。司法实践已出现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判例,其裁判理由存在较大差异,无法为表决权限制做出合理解释。以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为基础,先履行抗辩权的对等原则可为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提供理论借鉴。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作出限制可使公司与瑕疵出资股东间形成平等对抗,从而对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进行有效平衡。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密切相关的两部法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需要相互衔接。具体来说应当在三个方面注意衔接。首先,在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问题上,公司法应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做出规定,而证券法应对不同设立方式下的设立条件做出规定,特别要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做出规定。其次,在公司的增资、减资问题上,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增减资的方式,即增资分为实质增资和非实质增资,实质增资的方式应明确规定为IPO、配股、增发;非实质增资应规定具体方式。减资的方式应明确规定为股东减少、回购股份、股份缩水,并规定相应的程序。而证券法应当规定增减资的实质条件。再次,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律规范的核心,公司法应吸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司治理,而证券法律不应再超越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研判与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建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3):51-58
要约收购作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在我国不仅已经确立而且还有了三起实例 ,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评判与研究 ,从而为该制度及其实施监管的完善作理论准备。我国要约收购实践中 ,在收购主体、价格形成机制、信息披露等许多方面都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都有待完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实施也出现了流于形式的问题 ,如何取舍或完善该制度 ,也需要加强研究。在如何使要约收购成为一项真正市场化的选择方面 ,也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规制,使得反收购行为处于无序状态。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针对收购行为可以采取措施,隐含着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这对于规范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就反收购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对反收购行为予以全面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黄惠萍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3):93-97
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公司法学界、证券法学界共同关注的一个新课题。它像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手段,又可能沦为投机人士争夺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工具。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发生了多起表决权代理征集实例,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其行为颇不规范。针对存在问题,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进行探索性研究。 相似文献
14.
公司相互持股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包括对母、子公司互相持股的立法规制,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限制相互持股的表决权,规定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的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15.
“老鼠仓”问题法律应对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曦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2):32-39
在狭义上界定“老鼠仓”的范围,将导致无法依据《证券法》第43条及第199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证监会对两起“老鼠仓”的处罚根据存在瑕疵。《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类犯罪与内幕交易罪加以区分是没有根据的,“老鼠仓”现象本来应属于内幕交易罪的范畴,因此,当下应对“老鼠仓”问题的最佳法律对策应为增设普通背信罪,以规制“老鼠仓”及类似违法现象。在条件允许后,通过扩充《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范围,最终将“老鼠仓”类犯罪纳入内幕交易罪中。 相似文献
16.
对董事离任义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对董事的在任义务作了规定,而未涉及到董事的离任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越来越要求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规定。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义务、不得策反公司重要职员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其所持股份之义务。 相似文献
17.
汤玉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5)
台湾《公司法》第2条第四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由此可见,它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聚合多数人资本的经济组织,具有典型的资合经营性质;股东仅对公司负缴纳所认股款的义务,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制度,股东并非全部、直接地参与公司经营,债权人势必也要由此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促进公司企业正 相似文献
18.
QIU Ting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4条是关于要约构成要件的规定,要求要约内容的确定性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这与公约第55条推定价格的规定相互矛盾。一项缺乏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的要约是否是有效的要约?能否根据第55条进行补救?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的适用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19.
倪浩嫣 《理论学习(山东)》2006,(8):37-37
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
20.
万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1)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虽属程序性规定,但其“入法”既符合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又是现实立法策略选择的结果,并非肆意立法。第21条的适用对象也非仅局限于检察机关,任何对检察机关履职行权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皆应一体适用。此外,对于义务人违反第21条所应承担的违法后果与责任,需结合第48条进行解读。义务违反时,检察机关首应采取必要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非一味强调追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