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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笫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这种把刑法中的某一条文推倒重来而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的立法方法,自我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尚属首次运用。本文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下简称淫秽物品犯罪),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的活动严重泛滥。仅1989年1月至11月,天津市就查获淫秽书刊6000余册,淫秽图片和照片500余张,淫秽扑克近150副,淫秽录像带4000余盘,共查获违法犯罪分子880人。在查获的788起制作、贩卖淫秽录像带的违法犯罪案件中,经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20件,44人被处以刑罚。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而且还是诱发犯罪的公害,  相似文献   

3.
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行为的定罪问题,我国刑法已经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对非营利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刑法上则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问题常常出现意见分歧。现就当前对这类案件的定罪情况和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今后在刑法中补充有关条款时参考。所谓淫秽物品,是指描绘性行为或者用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从境外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淫秽物品,逐渐积累增多,境内一些不法分子予以复制、贩卖、传播,视为生财之道,其中特别以淫秽录象带为大宗,不但在沿海大中城市秘密播放,而且深入广大农村,直至穷乡僻壤,非法出售票价高达十元以上,通宵达旦放映。放映者设有秘密据点,派出岗哨保镖,内容刺激感官,极度淫秽;观者甚至当场宣淫施暴,丑态百出,并发出许多流氓、强奸案件,对青少年具有强烈毒害,而且若干年后还会发生恶劣影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也把走私淫秽物品,以营利为日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以及流氓犯罪活动作为打击对象,对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取缔,限令收缴,对为首的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打击,但并未制止,特别是在小镇、农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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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尤为详细.《决定》不仅把传播淫秽物品确定为犯罪行为,而且还根据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目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场所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种罪名,即《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条第1款规定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另外,《决定》第3条第4款和第5款还分别规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应从重处罚,以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传抄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严加管教.  相似文献   

6.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相似文献   

7.
为了加强同淫秽物品犯罪的斗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对淫秽物品犯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我国一向重视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79年制定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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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9.
前几年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一度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和文化市场的失控,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它淫秽物品的犯罪日益蔓延,屡禁不绝。“黄毒”的泛滥严重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茶毒人们心灵,腐蚀青少年  相似文献   

10.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正确理解和认定淫秽物品,不仅关系到对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而且关系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问题。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淫秽物品的定义和特征 什么是淫秽物品?这是打击淫秽物品犯罪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决定》第八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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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一个时期以来“制黄”、“贩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流毒全国,危害极大。为了清除精神污染、净化社会环境,打击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石狮市积极开展“扫黄”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我们到石狮市进行了调查。石狮市人民法院在“扫黄”斗争中,全院干警通过认真学习南方沿海4省“扫黄”会议精神和省、市委的指示,充分认识到“扫黄”是一场腐蚀与反腐蚀,渗透与反渗透,演变与反演变的严重斗争,集中力量及时审理和宣判了一批“黄”案。在8个月的时间里,共审结贩卖淫书淫画案15件,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兼投机倒把案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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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有些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被人以各种不同的渠道从境外大量带进,走私牟利。同时,在国内也出现了少数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照片的案件,还有人聚众放映诲淫性录像影片,以及经营或大量传播诲淫性物品。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淫书淫画,诲淫性录像、影片是精神上的剧毒性物品,足以引诱青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必须坚决取缔禁止。对于制作、贩卖或大量传播诲淫性物品的行为人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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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淫秽犯罪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淫秽犯罪是指与社会所否定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犯罪。海峡两岸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淫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达成共识 ,但立法差异较大。我国淫秽犯罪立法起步虽晚 ,但进步快 ,体系日趋详备 ,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立法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体现了与淫秽犯罪斗争的坚定性与针对性。台湾淫秽犯罪立法则有法网细密、便于操作的特点 ,其对嫖宿未成年人、传播性病、猥亵等犯罪的立法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4.
蒋小燕 《河北法学》2011,29(1):133-138
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它是制作、贩卖、传播等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不属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内容,但这种指向是我们在说明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时不得不涉及的。作为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鉴于目前存在的新型淫秽罪,可以考虑用"淫秽事物"代替"淫秽物品"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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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刑法是在国际斗争和国际社会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同国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一种手段。国际刑法学则是研究国际刑法的起源、发展、体系、性质、内容、作用等问题的学说。它是一门边缘法学学科。目前尚未完全从国际法学中分离出来。在西方已有不少学者把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刑法本来属于内国法。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加紧推行战争政策,跨国界的犯罪活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各国刑法增订含有涉外因素的刑法条款。我国刑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就属于这类条款。更典型的如西德一九七六年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一节有“危害和平罪”的规定;西斑牙刑法典规定有“危害和平与国家独立之罪”(第二章)、“海盗罪”(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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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后,对在虚拟空间(因特网)中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地进行了研讨,指出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络用户所在地、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络用户终端所在地、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均是其犯罪行为地,并认为只有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络用户才是罪犯,而且对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提出了相应的社会对策和司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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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同贪污、贿赂等以权谋私的腐败型犯罪作斗争,建国后制定了一些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刑事法律,从而为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出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考虑,笔者对贪污、贿赂等腐败型犯罪的立法改进有一些初步构想,希望通过修改刑法,从而使严惩腐蚀我们政权肌体的贪污、贿赂等这类犯罪在刑法中规定得更为完整,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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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     
一、什么是共犯?我国刑事法律同共犯作斗争的意义在历来的资产阶级刑法及其各派学者的著作中,对共犯问题的规定和见解,一向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但是无产阶级的刑法学说,由于它依据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论去研究共犯问题,从而就找到了这一问题所固有的两条基本线索.即第一,根据共犯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及其有别于单个人犯罪的一些特点,来指出我们的刑法同共犯作斗争的重要性;第二,根据共犯中各共犯的相互关系以及他们的行为同犯罪结果的关系是贯穿着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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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是用判处刑罚的方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锐利武器.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是正确执行刑法的重要关键,也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根本问题.我国刑法第十条对犯罪概念作了科学的规定:“一切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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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讨,直接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学界几乎公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它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却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犯罪中,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这些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20条的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148条的伪证罪,第164条的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8条的赌博罪,第169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177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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