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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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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一、公证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公证即为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中真实性对于公证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公证的真实性又必须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因此,公证程序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第一,对内起到了规范公证操作模式的作用,便于公证模式化运作程序的建立,提高公证活动的效率。其次,可以依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第三,促进公证机构之间的良件竞争,为公证人创律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第四,使公证  相似文献   

2.
正在2013年年末举办的中国公证协会青年公证人讲坛上,与会人员围绕着公证程序规则的理论与实践的主题进行了交流。其中就有人提到,如果说当下让公证程序对公证执业带来积极意义,可能最立竿见影的举措就是明确公证人员按照程序尽职审查,公证机构不承担审查不能的责任。这个愿景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具体表现在两个地方。一是《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3.
王金萍 《法制与社会》2013,(14):241+244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取得死者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叫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文主要探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4.
正本文认为,公证本质是意思受领、固定并传递。一、对公证本质的认识首先分析一个基础概念——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所有在法律秩序中形成的行为类型的抽象,就法律秩序针对这些行为类型所规定的内容而言,其目的在于使个体能够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制定规则来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也即旨在实现私法自治原则。尽管法律秩序中旨在以私法自治形成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类型大多非为法律有意识的创造,它们在获得法律秩序的认可之前业已存在于人们的交易活动之中,然而这些行为因法律秩序的将其作为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类型予以认可而成为法律  相似文献   

5.
徐滔 《中国公证》2006,(5):11-13
我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笔者认为。该条款首次规定了公证人在公证程序中的释明权,在制度上完善了公证程序的审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有效地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6.
赵秀芳 《法制与社会》2012,(10):237-238
自颁布实施公证法与公证程序规则以来,伴随公证行业内、外环境的变化,,遗嘱公证面临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对我国遗嘱公证的发展和生存造成了严重制约,本文旨在讨论遗嘱公证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一些解决措施,希望能时推动我国公证业务的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正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法律行为的适当表达,同时也是对法律行为的必要约束。同样的,公证程序是针对公证法律行为所作出的要求,是开展公证活动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该行为准则的意义在于倡导一种科学、灵活的公证行为,其本质是引导公证主体获得法律有限度的自由。关于公证程序的价值,学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大体为:厘清公证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公平、正义、效益的制度价值,以及保障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等。这些价值的阐述谨以成文法的要求为准,从公证的社会管理职能出发,围绕公证公信力建设而展开,具  相似文献   

8.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对法律行为的抑止。^①同样,公证程序是针对公证法律行为而作出的要求。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参与者进行公证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9.
正公证程序规则是保证《公证法》正确实施、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基石,公证程序规则从广义上理解应当包括所有有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程序与规则制度,从狭义上理解主要是指《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具体的一些办证指导。在《公证程序规则》的协调规范下,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蓬勃发展,公证质量和公证业务水平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公证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信力、预防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力量。  相似文献   

10.
正2011年,在处理一起复杂信访案件时,笔者通过公证调解方式,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平衡矛盾各方利益诉求,终于妥善解决,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矛盾不激化,就地解决矛盾、有效化解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从那以后,笔者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公证调解方式解决复杂民事纠纷。至今,笔者通过公证调解方式成功化解复杂民事纠纷29起,另有3起调解不成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3起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成功率达90.63%。通过公证调解方式笔者共办理相关公证57件,其中继承公证35件、赠与合同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出证后的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简称人民调解)及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着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9):13-20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公证》2007,(8):62-62
在上海主要的几家公证处.遗嘱公证的数量增长迅速。杨浦区公证处统计,2006年办理的遗嘱公证在500件以上,几年前,这个统计数字可能还不到100件。而这些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中,20%的年龄都在35岁以下,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  相似文献   

14.
《遗嘱公证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其坤  有为 《中国司法》2006,(6):61-63
《遗嘱公证细则》是司法部于2003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办理遗嘱公证的重要依据。该细则根据遗嘱公证的特点和实际工作中遗嘱公证经常面临诉讼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效地预防纠纷,避免诉讼。《遗嘱公证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公证机构的遗嘱公证因为没有给当事人录音,被法院以程序瑕疵而撤销公证;因此,在办理遗嘱时为当事人录音或者录像的程序规定备受责难。那么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有无必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呢?该如何纠正审判实践的偏差呢?同样的责难出现在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手印方…  相似文献   

15.
一、完善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及询问笔录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相似文献   

16.
正法国哲学家卢梭认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公证作为我国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与使命。公证公信力直接关系着法律的公信力和法治的公信力。提升公证公信力既是我国公证自身发展的必  相似文献   

17.
陈刚 《中国公证》2005,(8):40-41
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是目前我们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比较常见的公证事项.随着住房私有化,当事人办理生前遗嘱公证的申请日益增多,而持着已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来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的人数也相应增加.  相似文献   

18.
冯跃安 《法制与社会》2010,(35):176-177
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健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公证审查时所根据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作用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的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作用不同不了解,而且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员对同一公证事项采取的公证审查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证审查原则的研究,并在公证立法中予以明确,以便正确地规范公证员的工作,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本文即以遗嘱公证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了在遗嘱公证工作中明确公证审查原则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王强 《中国司法》2003,(10):43-43
在《公证法》出台前,新《公证程序规则》的颁布实施,无疑为公证机构的改革及以后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行之中有关申诉法律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受理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  相似文献   

20.
正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公证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的,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这一概念重新定义。一、我国对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公证管辖,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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