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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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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形象权即是商品化权或者是一种狭义的商品化权,而导致对商品化权的定义、性质、范围、保护模式等问题争论不休。本文认为对形象权与商品化权应重新界定,形象权应仅限于真实人物形象权,而商品化权亦应缩小范围,将真实人物形象权排除在外,形象权与商品化权应是两种独立的、并列的不同权利,分别由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人格权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并不能通过现有的具体人格权有利于予以保护。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一定的空白。一项新的权利——形象权应运而生。本文认为把形象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克服法律保护人格利益的盲区,从而更好的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变得越发需要。而传统大陆法系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置于人格权制度中予以保护的“一元制模式”,存在着概念体系混乱、救济逻辑混乱、与人格权的价值和目的格格不入、没有前瞻性等弊端,属于在其古老的民法典中打补丁的做法。在我国编纂民法典之际不应效仿。我们应当参照美国法中的公开权,创设一种符合传统大陆法系逻辑的公开权制度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在检视这一新创设的权利时,我们发现它不仅可以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还可以对诸如个人特性、特殊财产的形象被擅用等当下法律无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5.
论形象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公民死亡之后,作为人格区别意义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肖像和姓名所可能具有的商业影响仍然存在,并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此种商业影响,应当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客体,此种权利就是形象权。形象权的特征有三:第一,形象权涉及诸如肖像、姓名、作品等人格区别因素,但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第二,形象权的产生并不是基于人身的存在,而是基于特定主体的创造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第三,形象权不是为了实现人格区别,而是为了保护人格区别因素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因此,形象权既不同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立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6.
虚拟人物形象,即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在美国,虚构角色形象的相关权利则称之为"角色权",其权利指向涉及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就形象权的理论基础,美国Madow教授提出的形象权性质"自由"学说不仅给传统理论带来巨大挑战,而且对于完善现代市场条件下人物形象及其商业利益的保护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认为形象权并没有摆脱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没有必要把形象权归位于知识产权或另外单列出一种无形财产权,而是对人格权法律体系进行适度改革.  相似文献   

7.
法人名誉权其实是一种商誉权.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名誉权.法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权利能力相关.法人人格权的财产性是这些权利的外在表象,人格权是这些权利的本质属性.只有确立法人人格权类型,权利的财产性内容才能得到周到保护.以自然人人格权来建构或者批判法人人格权具有方法论上的不足.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内均具有自己的人格权.确立法人人格权法体系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保障,也是我国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应以经营自由、经营平等与经营安全为中心,确立法人的一般人格杈.同时规定名称权、商誉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  相似文献   

8.
抽象的人格整体以及承载人格的若干具体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隐私、肖像等,因其伦理价值而应受法律保护,成为法秩序的组成部分,被称之为法益。对人格法益应以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人格权,须满足权利客体确定、权能明确的要求。人格权作为支配权、绝对权,只能对身体、姓名、肖像、声音、个人信息资料等人格要素加以支配利用,或者可许可他人使用。由此,人格权便可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因而获得可继承性。在这一理念下,具体人格权仅有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个人信息资料权。其他受保护的人格法益没有成为主观权利的素质。所谓一般人格权也仅是对无限多样的人格法益的概括性保护,并不是一项主观权利。很多新类型人格权均难以成立。既然具体人格权类型很少,且各类人格法益已经获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故在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不宜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9.
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袁雪石 《法商研究》2005,22(4):103-109
声音权是一个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有其独立的事实基础和逻辑基础,也是很多国家立法的新选择。从权利的构成来看,声音权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声音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民法保护上与其他人格权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保护时间及侵权法保护上的不同。由于声音权在维护自然人的声音利益、自由与尊严方面的意义,民法应加以确认并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0.
谢丹丹 《法制与社会》2011,(13):297-29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自然人尤其是名人的形象因素进行商业化利用的现象随处可见。对形象权的法律属性,学界看法不一。本文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即应该将形象权定位为人格权之一种。形象权的民法保护从长远来看,需要从立法论的角度制定人格权法或者民法典以确立形象权的人格权地位,从近期来看,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15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肯定了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民法总则》仅使用个别条文对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并没有真正完成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确权.民法典应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对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进一步确权;就个人信息权而言,人格权编应当在肯定其具体人格权地位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明确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标准,并对信用信息保护规则以及个人信息权的限制规则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科技发展不断拓展人类活动的自由空间,引发新利益的出现进而生成为一种新权利。通讯社交利益是通讯号码纠纷指向的第三维,指在通讯网络系统中,主体拓展、维系或变更通讯网络中的社会交往关系,而为主体带来的满足或价值。通讯社交利益具有独特性、独立性和易损性,需要设权保护。号权是通讯社交利益的权利表达。号权是一类新兴人格权,其提出亦丰富了宪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号权与通信权、姓名权相似或相关却不相同或相隶属,与隐私权联系密切却不重叠或交叉。由此应重新梳理通讯号码上的权利谱系,并协调其间的权利冲突。我国应在人格权法、电信法等立法中纳入号权并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3.
周云涛 《中国司法》2010,(4):102-105
德国法上人格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部分①:一是在民法中对民法人格权的探讨。具体言之,或是在民法总则部分论及姓名权时对以一般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权制度加以探讨②;或是在侵权法部分,将一般人格权放到作为侵权行为核心条款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③的“其他权利”项下予以集中阐释④。二是在基本法(宪法)中对具基本权位阶的宪法一般人格权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回答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不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但仍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纵观世界各国,有以欧陆“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保护”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在法理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财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独立人格权说.其中,唯有独立人格权说恰当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个人信息权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独特内涵,其范围、内容均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呼唤个人信息权的诞生.在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5.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尊严权利,我国宪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都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并初步形成了以部门法尤其是民事保护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当下需要明确隐私权与名誉权、人格权之内在本质与差异,确立宪法上的隐私权以及保障机制,明确隐私权就是个人对私人领域内的各种隐私信息享有独享权与私生活不被非法或不正当侵扰的独处权的概念与基本内涵,从而才能有效地对隐私权予以保障与救济.  相似文献   

16.
商品化权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性权利,它是将蕴含着商业信誉,具有商业流通价值的角色或形象特征进行二次商业性使用,从而获利。商品化权在国外尚未定论,在我国的研究也刚刚起步。我国目前对其的法律调整主要是运用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及力度均有不足。基于分析认为以规制诚信、公平市场秩序为己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发挥重要的调整作用,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品化权利寻求更明确、合理的保护方式,以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创建良性的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7.
王康 《法律科学》2013,(6):59-70
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医疗决策等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下,基因权利话语得以铺展,并凝炼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原则。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权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权法》的形式意义无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崔丽 《新法规月刊》2021,(1):154-165
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19.
《政府法制》2012,(14):13-13
民事立法的下一阶段就是要加快制定《人格权法》,对各项人格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 首先,我认为个人信息资料权是一个人格权,一是个人信息资料权本身就是保护有关个人人格的信息,即能够反映个人个体信息.具有识别性的一些符号信息,包括个人的出身、身份、工作、家庭、财产等。个人信息资料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  相似文献   

20.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总被引:43,自引:0,他引:43  
吴汉东 《法学》2004,(10):77-89
形象权的保护对象是知名形象 ,包括真实人物形象与虚构角色形象两类。形象权是形象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私权形态。形象权与人格权 (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知识产权 (如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等 )存在诸多联系 ,但具有无形财产权的独立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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