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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一则因"生育权"冲突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为线索,继而对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及法理和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解决生育权冲突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和阐释,以期对我国合理解决生育权冲突问题提供理论和实务上的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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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一个久远而弥新的话题,对生育权的关注也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刚刚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生育权的相关规定可谓是男女双方对于生育权的冲突在法律中的又一体现。本文主要从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新司法解释对生育权规定之旨意以及新司法解释下生育权冲突如何解决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这一分歧的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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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例在今天的生活中越来越多,但各地法院的判决却并不同一,学界对此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争议颇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0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如何解决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为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给出自己的理解,并试图从契约的角度构建一个夫妻间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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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生育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有赖于夫妻双方的协力与配合,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其中,妻子一方享有生育的天然优势,完全有权实行意思自治。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对男性生育权也应予以肯定和保护。当夫妻之间发生生育权冲突时,应由当事人协商或第三人调解解决;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离婚便成为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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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应尽力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行使。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终止妊娠或阻止妻子终止妊娠。本文指出生育权冲突可通过离婚途径救济,对丈夫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制地支持,但不以侵犯生育权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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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该是自然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男性的积极生育权与女性的消极生育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处于强势地位的婚内女性生育权需要法律加以适当制衡,以便男性生育权能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8.
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也需要考虑到生育子嗣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在发生夫妻生育权冲突时不宜过多地通过法律强制干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对夫妻生育权中的丈夫生育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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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内容表明,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起点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权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0.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将腹中胎儿流产,妻子此举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本案判决表明,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但女性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男性与女性生育权相冲突时,应更多地保护女性生育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