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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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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纠纷的有效手段。新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一、民事调解案件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所谓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但当前民事调解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现行调解制度缺乏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二是对自愿、合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严格的界定。而由于这种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的缺失,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反悔,从而不断申诉的现象常常发生。  相似文献   

3.
正【典型案例】2001年1月16日,借款人某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因购买商品房所需,向某银行支行提出8年期住房按揭借款申请,保证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及回购保证责任。经协商一致,三方签订了(津)农银个房借字第2001-3号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支行如约履行合同。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8期以上,某银行支行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公告送达期间,第三人张某某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其理由是该抵押房产经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中调解结案非常多,调解必须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即调解自愿与合法并存。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这项法律监督是个空白,没有申诉人到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法院调解案件应列入法律监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5.
民事调解案件是否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未加明确规定 ,因而实践中检察机关无法对此实施监督 ,致使民事调解案件一直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认为 :民事调解案件应当列入检察监督范围。主要理由是 :1 .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一样 ,都属于民事审判活动的范畴 ,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调解生效后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民事判决可提出抗诉 ,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提出抗诉也于法不悖。2 .法院对错误调解提起再审与对错误判决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出现了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导致调解反悔率高,案结不能事了的情况。2011年3月,"两高"联合发文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依据自愿原则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时,只有立足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实现"能监督、会监督、监督好"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能否抗诉的问题,争议颇多。多数人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又是法院审结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方式,而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那么  相似文献   

8.
徐正东  程琴  徐军 《法制与社会》2011,(8):125-125,133
当前,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常以调解方式审结,民事调解业已成为人民法院普遍运用的处理民事争议的一种结案方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监督制度缺失及其救济机制不完善,人民法院调解监督存在的法律缺陷日渐显现。大量民事案件缺乏监督,调解权力缺乏制约,这与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不相协调,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也面临着法律上和现实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笼统,在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基层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是依法开庭再审,而是直接召集当事人双方调解结案。这一做法严重妨碍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现结合实践对此谈点浅见。一、民事抗诉案件调解案多的原因1.诉讼程序观念淡薄。由于某些主客观的原因,现有法官队伍中某些人缺乏应有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在案件审理中民主意况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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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案件再审的探索陈晓明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得较为抽象。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我国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的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办案过程中主客观上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错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调解再审案件也将相应地增加...  相似文献   

11.
民事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法定方式,深受国内外法学学者的青睐。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调解的专门监督机关,有其特有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进一步巩固了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权在司法实践中地位,使民事调解制度更趋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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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中国检察官》2015,(11):22-25
调解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内容,虽然在此之前进行过多年的试点,但检法两家一直存在分歧。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在第208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修法平息了是否可以监督调解的争议,但如何进行监督的疑问随之而来。  相似文献   

13.
黄晓丰 《人民检察》2012,(11):76-77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民事诉讼实现公平与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1年以来,伴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全文公布,学界和实务部门关于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逐渐趋向一致。这次修改不仅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也扩大了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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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出抗诉的法定效力是启动审判机关的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可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是依法开庭再审,而是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结案。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抗诉实质上处于落空状态,审判监督权无法实现,原判决、裁定的错误么轻而易举地以调解形式掩盖过去。这一做法不仅阻碍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也是与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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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的使用.法院曾一度以调解解决诉讼活动为主.1989年,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为69%和70%,到2001年以后,民事案件调解率下降到30%-40%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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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自行再审两种方式。而有些调解案件当事人本身就是恶意的,因此由其申请再审不可能。  相似文献   

18.
合议调解虽作为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得到确立,但由于其与诉讼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相悖离,陷于虽立难行的困境之中,急需完善。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尚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的诉讼法律框架,以监督作为合议调解的职能定位,设立专门合议调解庭,以当事人意愿真实性、法官调解行为和调解结果合法性、案件关联性为合议审查事项,并铺之以程序的重新架构,形成合议调解对独任制调解的有效制约,建立和完善起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9.
民事抗诉案件促成调解结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各方达成合意,同时在与法院协商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调解结案的建议,最终由法院  相似文献   

20.
梁剑雄 《法制与社会》2012,(28):147-148
近年来,由于社会处于结构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民事案件居高不下,"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各级检察机关就如何正确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确保生效的民事裁判案件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地执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本文着重从探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监督的入手,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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