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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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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诉讼诈骗的概念,目前学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因此本文首先对诉讼诈骗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诉讼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和要件,应当将其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诉讼诈骗虽然与诈骗罪有某些共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区别更为明显.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含义、欺诈行为的行为方式;对方的错误;交付行为;财产的交付与损害的发生上都与诈骗罪有很大差异.因此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当的.诉讼诈骗行为的独特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立法作出相应独立的评价.  相似文献   

3.
诉讼诈骗定性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和实务中对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认识分歧,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困难,诉讼诈骗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诈骗罪中被骗者、被害者、交付人不要求同一,被骗者应当具有处分权,被害者自愿交付不是诈骗罪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4.
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诈骗罪自古以来便存在,但直至今日我国刑法通说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仍有不明之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未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列出,但是却是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构成要件;作为三角诈骗典型代表的诉讼诈骗行为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应被认定为诈骗罪;对于电信诈骗,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晰了其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在共犯认定问题上应以分赃时的具体情形为依据。  相似文献   

5.
诉讼诈骗是特殊形态的诈骗罪.刑法理论上对于诉讼诈骗的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该在理论上坚持对诉讼诈骗独立成罪的立场,等待新的刑法修正案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在实践上,适用普通诈骗罪的规定,但是应该采用谨慎严格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6.
诉讼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法益侵害性与二者间的诈骗并无不同。诉讼诈骗行为虽然也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刑法并不处罚,不能说诉讼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就是诈骗的实行行为,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并根据判决转移被害人的财产,完全是受欺骗的结果,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7.
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我国诈骗罪的对象。三角诈骗的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诉讼欺诈不宜作为诈骗罪处理。关于找钱诈骗 ,有时只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欺骗他人放弃财物然后自己捡拾财物的 ,构成诈骗罪。欺骗他人交付不法原因给付物 ,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相似文献   

8.
诈骗罪包括两者之间的诈骗和三角诈骗。诉讼诈骗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诈骗罪问题首先引发出罪与非罪的区别,并牵扯出诉讼诈骗罪的情节问题和诉讼诈骗罪与“滥用诉权”等概念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诈骗罪不仅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和阶段形态问题,而且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本着诉讼诈骗犯罪的事实真相,立于惩罚和预防的“双重正义”或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的“价值双赢”,恰当运用刑法理论予以把握和解决。  相似文献   

11.
诈骗罪是交易型的财产性犯罪,为便于本文的分析区分了诈骗罪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与量刑层面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理论上的三种学说只是对其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未有学者对其量刑层面数额的认定做深入讨论。本文认为量刑层面的诈骗罪犯罪数额应与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采用同一认定标准,即实质意义上的个别财产损害说。在此基础上,对学者提出的诱价成本扣减问题借鉴的基础上予以批判,回归实质意义上的个别财产损害说的理论,以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交易目的的实现为标准,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法典中诈骗型犯罪形成了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并立的模式,在二者之间,在各具体的金融诈骗罪之间,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都存在法条的竞合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和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罪数的确定等,都依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以,这种司法解释不能随心所欲地操作,应注意协调,使其合理化。  相似文献   

13.
贷款诈骗罪是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和处理常有困惑 ,从而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惩处 ,因此 ,应正确认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以及贷款诈骗与票据诈骗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由于立法等多方面的原因,司法部门在对这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从其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去把握,同时要注意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各种涉房诈骗犯罪日趋增多。涉房诈骗犯罪属合同诈骗罪,认定此类犯罪要把其与诈骗罪严格区分开来。预防和治理涉房诈骗犯罪应加强法制宣传,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整治制假行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王磊 《工会论坛》2008,14(5):125-126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伪造民事证据,编造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学界对其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尽一致。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但将三角诈骗罪进行具体形式的区分之后,诉讼欺诈行为同三角诈骗之间只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为诈骗罪所完全包容。诉讼欺诈行为本身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独立定罪归人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法定刑的配置应当与妨害司法罪的整体相协调,行为人通过诉讼欺诈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时,则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诉讼欺诈行为与日俱增,已超越民事法律的范畴,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却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处于缺位状态。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中普通诈骗行为有着质的区别,增设民事诉讼欺诈罪是刑法理性的选择,其不会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更不会对正当的诉权行使造成某种限制。  相似文献   

18.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只能按照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处理。为保持刑事立法的协调性,在该罪犯罪主体的构成上应增设单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立法以盗窃罪论处,但结合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其行为性质在本质上属于诈骗的范畴,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19.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符合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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