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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律部门之一。还在一九五四年九月政务院即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三十多年来,劳改机关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改造条例》,有力地组织罪犯投入劳动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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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84)第4期,何为民同志的《略论对罪犯施行劳动改造的教育意义》一文,读后感到文章有一定的新意,但也感到把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划入教育学的范畴是不那么够科学的.这不仅无助于澄清劳改工作的基本理论,而且,倾颇一面,言过其实,只会模糊人的视线.为了探讨和正确发展新中国的劳改理论,本文也对劳动改造罪犯中的劳动改造手段问题,谈谈已见,以求教于各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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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同志和何为民同志先后在《法学研究》85年第1期发表的《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劳动改造法学》和《试论建立劳改科学的必要性及其研究对象》;在《河北法学》85年第1期、第3期发表的《也论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和《对劳动改造应作多学科的探讨》,拜读之后,甚为欣喜。任何一门新的学科的创立,产生学术观点上的一些分歧是必然的,通过争鸣促进劳改法学繁荣也是有益的。本人仅就二位同志的观点谈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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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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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这一规定从阶级本质和职能作用两个方面,揭示了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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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依法对一切罪犯执行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法律是劳动改造机关进行工作的根据,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锐利武器。因而,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是劳动改造机关的神圣职责和庄严义务。建国以来,随着一九五一年镇反运动后劳改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党中央及时地为劳改工作制定了一整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经由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这套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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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检察权内容演进的其他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8月28日)第6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即劳改检察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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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然而,由于理论研究工作的薄弱,至今尚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轮廓不清,概念模糊,落后于现实斗争的需要.尤其是劳动改造问题本身,更是亟待深入研究.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就作为一种改造手段的、狭义的劳动改造,作一点教育学意义上的探讨.一、劳动改造的概念和性质关于劳动改造,历来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劳动改造,泛指劳改机关执行刑罚的全部工作(惩罚管制、管理教育、生产劳动、生活卫生等);狭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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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新时期需科学评价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劳动改造在我国改造罪犯中的基本手段地位和作用,既是劳动改造的本质属性和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国情和监狱工作实际决定的,是必须坚持的基本观点。谋划劳动改造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深入研究破解改革难题,创新体制机制,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谋划劳动改造和监狱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落实到劳动改造的全过程,要加大劳动改造理论研究创新力度,建设劳动改造分支学科,要加强劳动改造管理,提高劳动改造工作的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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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学刊》2009,(4):118-121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目前,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新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需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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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劳动改造机关能否准确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充分发挥其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达到高效率而精确运转的要求,极大地影响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效果、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如何适应当前全国汹涌澎湃的改革潮流,改革劳动改造机关的管理体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是摆在劳动改造机关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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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罪犯分类的现状和原因罪犯分类对中国监狱来说并不是新课题。1954年,政务院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犯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各类罪犯分别编队、分别关押、区别对待,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1991年,《司法部劳改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提出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明确“横向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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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这是各门科学相互区别的根据。劳动改造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当然要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以劳动改造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就使劳动改造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区别开来。劳动改造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劳动改造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为了弄清劳动改造法学的对象,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改造法。劳动改造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戒部分,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劳动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制度、方法等一切法规的总和。换句话说,它是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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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既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又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对罪犯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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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与1960年的刑法典相比,对剥夺自由刑作了一系列重要调整。一是在立法上确立了剥夺自由的一些新刑种;二是修改了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构成条件。这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修改了一定期限剥夺自由的最低和最高刑期;用专条规范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劳动改造机构;将未成年人的刑期和服刑的劳动改造机构改由专章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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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制度及其实现的载体,劳动改造是在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没有劳动也就不存在劳动改造。罪犯拥有劳动权。监狱则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从罪犯劳动权的视野来观察罪犯劳动,有利于全面认识罪犯劳动的内涵和价值,实践中也有利于正确处理监狱的劳动改造权和罪犯的劳动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