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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8,(21)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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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6)
<正>鲁政发[2012]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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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25)
<正>鲁政发[2012]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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