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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制度之设立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西班牙民法》(第1111条)及《意大利民法》(第1234条)从之,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第43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均将代位权规定为债权人一项权利。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代位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1999年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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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系借鉴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规定设计而成,以衡平说居于重要地位,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类型论亦逐渐获得一定判例的支持,因此应当进一步从法律事实与纠纷解决的角度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已给付利益清算"问题属于与非债清偿并列的"给付得利"中的典型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在日本民法(债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学者提出无效法律行为的效果将会对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厘清当事人行为的各异样态、被认定为无效的诸种原因、以及所涉及的受领给付返还原则、价额返还原则、约定对价的限度等问题及其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目前日本民法(债权法)修改方案中的相关条文设置无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问题,故此,最有效的立法方式应当是先将概括性的一般规定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性条文,然后再针对个别类型通过特则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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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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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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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法和社会法领域内,法定补偿义务作为债的独立类型由来已久。但就法定补偿义务可否作为私法上独立类型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民法学界远未达成共识。若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若干条款规定的补偿义务、"分担损失"规则以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等,都属有关法定补偿义务的规定。它们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法定补偿义务一起,构成我国民法中独立类型之债。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法定补偿义务制度运用得当,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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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中的债和契约制度,两者之间既有相同和相似的一面,又有着比较大的差异.论文在辨析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债和契约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他们在具体制度方面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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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峡两岸合同(契约)的立法体例台湾地区把合同(契约)设置在台湾民法第二编债篇之中,在第二章“各种之债”中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由此构成了台湾地区的合同(契约)制度的基本体系和内容。台湾民法全面沿袭了旧中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受德、日、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影响较深,使之“各种之债”的规定有许多相似或相近之处。如实行民商分立的德国民法,在“个个债之关系”章中共设买卖(互易)、赠与、租赁、使用借贷、消费者借贷、雇佣、承揽、居间、悬赏广告、委任、无因管理、寄托、旅店中物之携入、合伙、共同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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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近30年来,以1998年时逢日本民法典实施100周年为节点,其前后的主流研究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并分别通过单行法立法和民法典修改对现行民法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造.特别是现在进行中的债法修改更是欲对日本民法进行可谓脱胎换骨的改造.本文正是以日本民法急剧变动的历史为背景,结合自身研究对日本民法学这段历史作出立体素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