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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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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和前夫协议离婚,他提出住房归我所有,并一次性给我经济补偿5万元。我们在民政部门签下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时至今日,前夫一直没提经济补偿的事。我曾多次找他要,他却一直不给我。我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却遭到法院的拒绝。请问:法院为什么不能对我们的离婚协议进行执行?张金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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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2021,(5)
相较于《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在共同财产制下,只有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家务劳动贡献方方可主张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做出的家庭分工,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者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特定牺牲决策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层面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判断时不能单采经济理性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两项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如若原本"生活困难"的客观状况因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而得以消解,则不能叠加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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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和前夫协议离婚,他提出住房归我所有,并一次性给我经济补偿5万元.我们在民政部门签下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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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协议离婚”从何年何日兴起,但“协议离婚”作为婚姻解体的一种形式,将成为时尚。然而,是什么原因使一对对曾相亲相爱的男女成为“协议离婚”的兑现者呢?请看笔者采访的几位“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他们平静分手的背后,隐藏着多少不平静的往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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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扶养费给付义务会随着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对于当事人需要救济的情形,法律取而代之是经济帮助、补偿请求等救济举措。这些救济举措虽发挥了一定功效,但由于存在适用条件严格及适用范围狭窄等原因,不能对处于或即将处于经济困顿一方的离异配偶实行更为行之有效、周到的保护。笔者认为,针对离婚救济举措中的补偿请求和经济帮助代之以对原有的配偶间扶养费给付义务在离婚后予以延续的制度,更能有效的缓和因离异而对当事人的冲击,更能有效地保护离异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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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南宁市江南区男青年袁某和女青年张某结婚15年,生育两个儿子。后来,夫妻感情破裂,于2006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袁某及两个儿子所有,袁某补偿张某5万元,两个儿子由袁某抚养,张某不用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4岁多的次子一直随张某生活,袁某偶尔支付次子的托儿费及生活费。此后,张某曾与袁某协商变更次子的抚养权,要求确认由其抚养次子,袁某认为离婚时约定次子抚养权归他,张桌可以与次子生活,但不能变更抚养权。张某认为,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全归袁某,剥夺了她作为母亲的基本权利,显失公平,而且次子年幼时一直随其生活。2008年2月,张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次子归其抚养,袁某一次性支付次子至成年的抚养费48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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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7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刘某(男)与原告余某(女)前来邗江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员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审查了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资料,经过询问,双方都表示是自愿离婚,在完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婚姻登记员为他们颁发了离婚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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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与前夫陈康生有一子,取名陈军,今年8岁。两年前,王梅与陈康因性格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陈康同意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随王梅生活。去年夏天,前夫陈康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陈康的父母也找到王梅,请求让陈家的“根”回到他们身边,其母还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给王梅下了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