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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是新鲜的话题,但有重提的必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就一直存在争议。[1]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公布终于使得这场争论尘埃落定,但遗憾的是,新法只在第235条,用一个条文笼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那么,监督什么?目前还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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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执行之辨析与执行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指出 ,对人执行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含义是不同的 ,现代的对人执行制度主要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 ,它剔除了古代对人执行制度中的残酷、野蛮和非科学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 ,本文认为 ,我国民事执行理论及现行立法对于人身执行问题采取一概斥之的态度 ,从理论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则是自相矛盾的 ,故有明确予以规定之必要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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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破解执行难、执行乱,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是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必须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将其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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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由于欠缺相关诉讼原理的支撑,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权的范围,应当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之上,将诉的利益作为核心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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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形成是一个社会综合因素的结果,其中有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原因,但更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本文从执行难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法院)的角度,简述了对"执行难"的理解,试图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点,以期把执行难分解开,为法院的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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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吕月英,女,汉族,1930年6月5日出生,居住屯昌县南吕镇新东街186号。
被告屯昌县乌坡镇乌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符国仁,该院院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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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是唯一的即人民检察院,而民事监督的客体却是相对广泛的,甚至是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客体包括民事审理行为、民事判决行为、民事执行行为、民事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廉洁行为等。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客体的确定和研究,并探寻其中的逻辑关系,可以使民事检察监督又好又快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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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是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重点指向执行问题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对执行中的监督制度却仍然没有提及。针对此问题,本文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提出了初步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缓解执行难问题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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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痼疾。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享有监督权,但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检察院应该用什么方式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和"监督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都有助于检察院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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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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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可能在某个事项上扩大或者缩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宪法确立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赋予其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宪法的授权仅仅是一个具有高度前瞻性的宣言性质的原则,对于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和范围并未也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这就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调整留下了空间。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监督范围不同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它应当由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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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在对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确立以执行乱作为检察监督重点的前提下,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讲求效率等原则,明确了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民事执行裁判、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对执行法官等进行全面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对象,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设计了抗诉和纠正意见两种基本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最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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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指的是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完成某一特定执行事项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讲,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在实践中,协助执行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一线营业网点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且是客户和金融机构权益保护的连接点。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