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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飞飞 《工会论坛》2011,17(1):140-141
无罪推定具有推定的属性,是不可反驳的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无罪推定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是二者都是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同时,无罪推定本身也转移了证明责任。纯粹的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被认为是正义的,即存在一定的规则,如果规则被遵守,则认为结果是正确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意味着从程序上尽最大努力仍不能确定有罪时,就假定无罪是合乎正义的。由于客观盖然性以及主观盖然性的客观化约束和倾向,使得无罪推定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正当化。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证明责任理论中,证明责任能不能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转移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可以转移的;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确定的,不可能发生转移。从证明责任的设置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作出裁判。而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困难状态下如何作出裁判呢?必须借助证明责任规则。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证明责任分配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或不利后果的分担,由此可见,证明责任在具体的诉讼中由谁承担是由法律预先设置的,与诉讼的进行没有关系。因此,证明责任是不能够转移的。能够转移的只是提供证据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衡量证据事实的最下限的标准,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应确立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中心,呈差序结构的证明标准体系。此种证明标准的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判断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4.
证明责任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是证明责任分配。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形式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实质标准来分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借鉴两大法系的优势,制定出适用我国的三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基本规则、特殊证明责任分配和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理论中若干误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证明责任法的意义在诉讼领域存在着两中形式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分明的裁判和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另外,也可将前者称作要件事实被证明的裁判;后者称作要件事实未证明的裁判,或证明责任裁判。在诉讼领域里,虽然实体法的主要价值在于为裁判结果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价值),但实体法必须经过诉讼的检验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实体法的适用或不适用以要件事实已被证明为前提。然而在当事人和法官用尽了法律所许可的发现真实的手段之后,某一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官因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对本案作出裁判,就必…  相似文献   

6.
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是在职权主义诉讼中产生的一种裁判依据;大陆法系的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与英美法系的说服责任有一定的对应性,一旦其与证明标准结合起来,客观的证明责任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大陆法系的具体的主观证明责任和英美法系的提供证据责任具有部分的对应性。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都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7.
证明评价模式和证明评价实践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首先,证明评价模式对证明评价实践有着制约作用。例如在不同的证明评价模式下,法官的主观因素对证明评价实践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又例如神示的和法定的证明评价模式,其本身具有排除事实真伪不明的功能。而自由的证明评价模式本身却无法排除事实真伪不明的可能,从而催生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反过来,法官的证明评价实践也对证明评价模式产生着影响。这体现在法官证明评价活动中的主观因素对于证明评价模式中具体规则的形成发挥着塑造的作用,并且法官证明评价的实践推动着证明评价模式的变迁。  相似文献   

8.
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本文通过对传统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及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几种不合理做法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既有证据判定指控事实存在与否的心证标准。与其它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自己特有的层次性。其具体内容可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占优势盖然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并且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适用不同的证明对象。  相似文献   

10.
互惠关系是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约束条件之一。在我国,未被法律化的事实互惠标准仍是一种指导法官进行狭义涵摄活动的事实推论。在互惠关系认定标准法律化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法律拟制与证明责任倒置三种法律化模式,不同模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攻防手段,符合证据法不断追求客观真实之目的,也更容易导致真伪不明;采用法律拟制将简化证明过程,但存在背离实体真实之风险;将推定互惠标准视为一种证明责任倒置更加符合诉讼武器平等原则。因此,在我国未来互惠关系认定标准的立法选择时,不仅要从三大认定标准中进行抉择,还要注意在不同法律化模式之间进行谨慎选择。  相似文献   

11.
证明责任历经了从行为责任到结果责任的变迁.真伪不明被承认、民法典的制定及陪审制的确立是结果责任产生的原因.证明责任的性质受制于法庭组成、民法渊源形式以及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别是当事人一元化和法官-当事人二元化“责任”,英美说服责任具有浓厚的行为责任色彩,而大陆客观责任的本质是法官的裁判方法论.行为责任是证明责任的通常实践表现形态,其缘由有证明责任的实现机制、实践继受阶段的特点以及法律语言的修辞三方面.近来诸非结果责任说在大陆法系兴起,它们对结果责任说有补充或反思意义,但还不足以代替之.我国并未真正确立结果责任,今后应当首重证明责任的裁判方法论内涵,同时也要重视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不同的诉讼模式,法官所承担的证据责任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责任,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则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查明与证明责任皆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实际态度及应对,二者界限不明导致实际操作上的障碍与低效,甚至无法探究到或错过案件真实.  相似文献   

13.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死刑裁量的关键性定罪事实之一,即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宜适用死刑,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场出发,一般最终不宜考虑死刑。  相似文献   

14.
自由心证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即它向世人宣告:证据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人的认识也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心证的真正含义是以心为证,即把法官的内心确信视为证据。这就把证据、真实、证明标准均主观化了。自由心证把法官的心证真实看作证明标准,进而衍生出盖然性标准,则更不科学。自由心证价值的实现是不彻底的。自由心证容忍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调整和制约、容忍形式证据规则排除证据、容忍证据问题全盘法律化,从而形成了新的、潜在的现代法定证据制度。这就是自由心证价值实现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证明责任概念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证明责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功能的重要一环。鉴于目前学界对刑事证明责任相关问题的纷争,笔者认为纷争的主要症结在于对刑事证明责任概念的内涵的不同把握上。笔者在考察域外刑事证明责任理论和概念及现阶段我国刑事证明责任概念纷争的基础上,通过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关系、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模式、审判架构、犯罪构成特质诉讼机能的分析,结合对刑事证明责任“负担说”的法律性质的论证,认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责任的以“刑事证明责任具有以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分配的客观责任为基点,映射主观证明责任的双层次性”的本质是一致的。从而最终得出当前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以期建立刑事证明责任责任理论研究的逻辑演绎的同一律。  相似文献   

16.
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并存的规定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制度探索共同作用下的新规定。尽管学界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但两者并存的规定是立法者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选择,其实质是不再苛求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但立法者又不完全信赖司法者对"法律真实"①标准的可控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在两者之间。新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在证明模式上体现了印证证明与典型自由心证的结合,在证明方向上是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的结合。新标准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利于法官心证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利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和刑讯逼供问题的消解。  相似文献   

17.
“非法言词证据”证明问题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证据合法性"。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基本上是妥当的。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提出言词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一方,负有主观证明责任,即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官对言词证据合法性怀疑的责任。当法官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时,公诉人对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性"负有提出证据义务和说服的义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书面陈述,举证方对其"合法性"具有提出证据证明和说服的责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提起程序、审查程序、举证、质证、庭外调查程序以及裁判、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8.
推定法效的发生往往意味着降低证明要求,因此司法实践的参与者往往都会有一种运用事实推定的天然冲动,然而这些想要通过事实推定来做的工作,应当以其它方式完成。当事实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就是表见证明,当依据的经验法则只具有一般的盖然性时,则是一个情势证明,这两种类型都表明:"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内容,应该予以取消。在事实推定的法律效果上,不管将其界定为强制性推定抑或许可性推定,都是存在问题的。推定规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定法中的推定规范,因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本质是对风险的分配,任何变动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因此法官无权对证明责任进行随意更改,必须以"法定"的条件来限制法官对推定的运用,以免带来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可预期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传统诉讼理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认为证明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然而,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被告人在针对指控提出某些辩护主张以证明被控犯罪的某些要素不存在时负有证明责任。当然,与控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的性质与要求不同,刑事被告人所承担属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只需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程度即可。  相似文献   

20.
证明责任的科学分配,应当充分体现发现真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司法理念,并尽量做到几者兼顾。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主要根据证明对象证明的难易程度、证明主体的证明能力、证明对象与主体的关系(如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盖然性等最基本的因素综合考虑,科学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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