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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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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前罪具有前提的违法性,而后罪则具有前提的合法性,两罪对于破坏性采矿方法的要求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2.
非法采矿罪的修正、界定和适用,均受制于现行矿业制度的落后性,并至今摆脱不了。非法采矿现象普遍而且严重,源于象征性的刑事打击而显得违法成本过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相似文献   

3.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4.
针对最近几年警察犯罪的日益增多,每年有数百名公安干警牺牲在自己的岗位上,如何保护公安干警的人身权益,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而设置袭警罪能够强化法律对警察的保护力度,有效的保护干警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根据现有的研究资料,详细论述了设置袭警罪的必要性,并从立法的角度就袭警罪的设置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对立法者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更好的保护广大干警的人身安全,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履行职权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5.
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盗窃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还导致海洋地质灾害、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等。但是传统环境刑法侧重于保护陆地环境及资源,因而司法实践中对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的行为无论是用非法采矿罪还是用盗窃罪都面临困境。为此,应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从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条件中予以取消,另外,宜将"非法采矿罪"修改为"盗取矿产资源罪"。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将一些海洋资源盗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6.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7.
矿产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产资源犯罪屡禁不止,危害严重,应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完善现有刑罚。放宽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入罪条件,简化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程序,加重刑罚,增设资格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新疆"7·5"事件引发了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反思.我国刑法缺乏专门的反恐罪名,应将暴力破坏的犯罪类型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分列出来,结合恐怖主义目的,合并设置为专门罪名"恐怖活动罪",为反恐怖斗争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毒品作为违禁品,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盗窃毒品"情节严重",应当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以盗窃罪论。事后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犯罪问题在不同环节上应当有不同匹配的学科定位。刑法学就定位在已经犯了罪采用刑罚方法治理的环节上,是"已罪学",它对称的学科是未罪空间上的防控研究,是"未罪学"。把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的定位,显然有学科关系被倒置之嫌。是否可用"道法自然"观纠正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矿业权是明确矿产归属的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授权和实际开发的企业产权复合而成的权利集合体,矿业权所属的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基本构造与矿业权相同。矿业权是并不存在的权利,国外没有矿业权理论和制度,日本和韩国矿业立法规定的矿业权与我国的矿业权理论完全不同。我国矿业权理论源于对日本矿业权制度的"异化"而影响至今。虚无的矿业权导致我国矿业制度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导致矿业制度的诸多困境、两难。应当撤销虚无的矿业权理论,将矿产物权、特许授权和企业产权三者并列,以此构建现代矿业制度。  相似文献   

1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是否就是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一直是中国刑法学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立于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形态与犯罪成立的关系以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的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则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仍是完整的犯罪构成.进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便可得到进一步的揭示: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至于特殊犯罪形态的构成条件问题,似可形成其他具有针对性的刑法学概念.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15.
重庆打黑行动结束后,几乎所有涉黑案件的犯罪分子都被检察机关起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然而,几个主要案犯都否认自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尽管立法机关已经做出立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把握。因此,必须设立一套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序规范,使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机制。  相似文献   

16.
城市犯罪风险分析系"平安建设"量化决策的重要基础。由于城市犯罪与空间环境存在密切关联,源自犯罪地理学的犯罪制图成为分析城市犯罪风险的新技术。依托地理信息系统(GIS)的犯罪制图技术,能够以犯罪热点探测的方式识别风险,以数学建模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以时间序列模型等手段进行风险预警;同时,基于犯罪制图的风险分析给综合治理带来很多新的要求,故如何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背景下适用及推广犯罪制图技术成为亟待关注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7.
构建可罚性条件的理论范畴,其核心宗旨就是为使某些事实特征可以成为在三级犯罪体系之外作为权衡刑罚必要性的因素留下余地.然而,这一犯罪构成三级要件之外的独立要件的设置是否如其所盼而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并非不无疑问.基于双层多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可罚性条件内容的事实特征可以置于双层多阶的犯罪构成之中,其所需体现的有关机能也可经由双层多阶的犯罪构成得以实现,这也是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于“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基本线索、以具备主观责任为必要”的基本理念的坚持.  相似文献   

18.
犯罪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和一个永恒的争论不休的话题,应该从"法律之则、道德之罪和行为之轨"之"三位一体"来话说"犯罪",在法律学的范畴之下,"违反规则即为罪";在犯罪学的范畴之下,"悖德行为即为罪";在社会学的范畴之下,"越轨行为即为罪"。因此,违反规则是犯罪之骨,背离道德是犯罪之血,越轨行为是犯罪之肉,正是有骨有血有肉,才构成了人类社会之完整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9.
面对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我国当前采用的是"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表现为死刑规定存在立案标准低、刑法规制范围不严、法定刑幅度过大、罚金刑和资格刑缺失。这种刑事政策模式过分夸大了刑法及重刑对治理犯罪的作用,减损了犯罪的治理效果并且不具有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应由"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通过拓宽刑法规制范围、细化法定刑幅度、增设罚金刑、资格刑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严";通过废除死刑、提高立案标准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不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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