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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走失(丢失)、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息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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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保安义务是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保安义务导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认为其与安全保障义务相比,两者在权利义务主体、义务来源和性质、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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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种与合同给付义务相对的义务形态,其在合同义务群中居于辅助性地位,文章阐述了附随义务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并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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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社会安全问题,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未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如今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已经做出一般性规定,但就该义务归责原则及过错的判断标准学界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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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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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是西方法律文明和英美法的源头之一,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希伯来的商业交易规范是以《圣经》为法律渊源,源自习惯法则和宗教信仰,由此倡导契约守信观念和诚实无欺的贸易规则.从摩西时期的《圣经·旧约》到犹太教法典编纂时期的《塔木德》,商业交易规范形成与发展折射出希伯来商法的演变历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方商法成长的最初概貌,因此对其做一细致的考证,在外国法律史研究上颇有补正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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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作为犯罪成立前提之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有无之分,还存在程度之别: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这种质和量的辨证关系充分说明法律义务存在程度的差异;法律义务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有轻重之分,义务自然有程度之别;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难以判断,也说明作为义务存在程度的差别。作为义务程度概念的确立,为刑法学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将促进对不作为犯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确定不作为犯罪的范围提供理论指导;可以为确定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轻重提供依据;还可以为科学判断作为义务的有无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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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全社会控制SARS疫情已取得重大成果 ,与此同时 ,由SARS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在现实中 ,非SARS患者与SARS患者在医院接触的可能性、医院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提高收治率与降低院内感染率的矛盾 ,决定了在医院内发生SARS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对此 ,为求得法律上的公正解决 ,必须首先确立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特殊情况下应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以此为指导 ,有过错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及风险 ,各方都无过错时 ,一般将SARS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特殊条件下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给患者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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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者拒证特权与消息来源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很多国家的法律及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普遍规定了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义务和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而在我国并没有规定,基于表达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对该问题立法上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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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自无疑问,但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抽象,所以,有待法官进一步行使其裁量权,斟酌个案的具体状况后才能妥当适用。再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基本要求也可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构成紧张、矛盾的状态。有鉴于此,如何进一步妥当划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客体范围,以兼顾之或使之与诉讼的基本要求相调和,则属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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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海运提单项下的到货通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首先从合同义务来源的角度分析了承运人在提单项下承担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并对提单中通知条款的效力进行探讨;进而结合有关国内法和CMI运输法草案的规定分析了通知义务的履行和有关通知的责任问题,并分析了其与提货义务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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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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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违反勘验协力义务将遭受公法上的制裁,表现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勘验标的物的主张甚至关于勘验标的物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时,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协力义务之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并且在适用范围上几无限制,显非妥适,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