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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从组织关系看,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组织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上下级人大间的关系只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这是人大机关与政府机关的重要区别。其次,从法律关系看,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支撑。很多地方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其会议,仅仅是根据自己制定的议事规则,在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而议事规则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  相似文献   

2.
笔者以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项议事规则既有法律依据,又是现实需要,应该继续坚持。首先,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法可依,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相应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也都分别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  相似文献   

3.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这是《代表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常见的是代表列席只坐听,并不发言。有人认为,这与列席职责相对照,有着严重缺失,代表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促进会议质量和会议效果的提高;也有人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有所规定,不必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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