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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5):65-7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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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人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5-1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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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5):59-65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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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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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 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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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0):38-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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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0):80-88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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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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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6)
正序言为促进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双方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签署本协议。第一章与《安排》~②的关系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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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8):6-9
国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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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7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署长于广州2012年3月30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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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6):45-47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印刷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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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二○○九年二月五日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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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1):28-31
第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照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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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3):35-36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