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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职权主义国家的刑事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事实不当原则上应当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多限于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形。我国刑事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下级法院降低审级重审以及下级法院重审拒不纠错构成了程序的滥用。对此,应当在立法上明确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事项,牢固确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修改目前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客观对待办案风险,促使法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2.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操作欠佳,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标准、理由:对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时,二审法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律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严格依法行使发回重审权;废止再审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一、开展司法大检查,全面促 进审判工作 一是清理错案和违法办案责 任追究。全省法院对2002年以来 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 件1514件全部进行了清理,经审 查确定错案和违法办案的案件 140件,追究责任129件180人。 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20人, 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和告诫谈话 160人。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司法统计公报表明: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二审案件361697件,其中发回重审30152件;全国法院审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48180件,其中发回重审2575件.  相似文献   

5.
从2001年9月开始,海口市美兰区人大常委会组织24名市、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评议。在评议中他们发现:该院的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和超期办案问题严重,拖案、压案事件屡屡发  相似文献   

6.
国家赔偿法在赔偿义务机关确立中采用了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相一致的原则,但在侵权机关为数个国家机关的时候,却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正因为理论上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共同赔偿案件产生了办理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办案效率低、执行难等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理论上采用责任递进转嫁原则,在立法上,二审改判无罪时,改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单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即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两审终审制度和刑事二审有错必纠的诉讼目标,确定了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二审具有和刑事第一审不同的特征,从而构成了这样几个较为突出的矛盾: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关系;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选取;审理结果是发回重审还是改判的抉择等等。其实这些问题早就已经在法学界以及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很多学者及司法人员也从法理和司法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这些问题在刑事二审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并因此衍生出很多对刑事二审案件消极的司法和社会评价,反映出刑事二审的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系刻不容缓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再审程序依照一、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使得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虽然《审监适用解释》的出台为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立法依据,但仍未能就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的运行作进一步详细的规范与设计。现实中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困境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要求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特别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对此作进一步的积极回应。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和结构模式,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应具有等同性,因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点,也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作了较大改革。但有些问题仍值得思考和研究:1、取消二审法院的书面审理方式,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原则;2、取消死刑复核法院提审、改判的权力,因为复核法院的提审改判既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又违背了两审终审原则。3、削弱庭前活动,强化庭审活动。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中基层法院在司法运作和司法管理方面呈现出行政管理的特点,与法院独立的要求相去甚远。本文从民事审判的角度,试图从中级、基层法院司法运作的现状、强化中级法院法制统一功能的微观路径选择,对中级、基层法院司法运作中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管辖制度及上诉改判、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初步研究,对两级法院固化的工作方式作合理性分析,表达从法院内部形成内生的、渐进的方式促进司法独立实现的意愿。从构思到成文的始终,笔者始终在思索美国法官最喜欢说的一句话:我们为什么拥有这么大的权力?因为我们始终谨慎地行使权力。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开庭的范围,解决了实践难题,同时兼顾了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上诉案件开庭数量激增,但改判率很低,法院对开庭必要性缺乏审查,一些上诉后又撤诉的案件开庭审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判率较高,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盲区.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关系,原则上讲,应当将涉及事实认定或容易出现错误、需要检察机关监督的上诉案件纳入开庭审理的范围,其他不开庭审理一般也不会出现错误的案件则无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2.
发回重审事由分析——从“法院发回重审权”的视角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侧重于描述发回重审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很少立足于法院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提出"权利性质的发回重审权"和"裁量性质的发回重审权"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细致分析两个不同的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事由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发回重审权"的行使以更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3.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变形和扭曲,有违该制度设立初衷。两大法系国家对发回重审的制度规定可以借鉴来重新定位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文章从废除因事实、证据原因导致的发回重审,明确程序性发回事由,严格发回重审案件审限,改革发回重审裁判文书等入手,提出完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且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成效及问题进行实然分析,将揭示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完善该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引起了被告人被长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分析该制度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改进,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观真实"的诉讼认识论具有理论局限,应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进行全新的解读,以重构我国二审制度特别是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6.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迫切呼唤规则的"程序之治"。刑事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缺陷,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新的弊端。通过对刑事二审程序进行规范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考察,并经过历史梳理发现,发回重审制度需要法解释以外的制度改进。充分考虑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并在充分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标准应当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7.
二审民事判决书,即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它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二审民事判决书自1993年最高法院下达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来,在制作的标准化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内容的表述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规范的现象。本文据笔者在调研中对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正文部分内容的评析来说明:当前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应予以关注的问题。为便于读者对照阅读,特将该判决书正文部分的内容抄录如下:…  相似文献   

18.
在现实中刑事诉讼发回重申权被滥用是由于现有监督方式的缺陷,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限定一次"的规避,以及诉讼中程序性控制难奏效等因素造成的。从价值、功能和现实上看,设立发回重审审查程序是另一种路径的可能,既不影响司法效率,也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基于此,从审查的定位、原则、申请人、范围、启动、模式、期限、举证责任方面设计好审查程序,将发回重审权纳入上一级法院监督,将是破解发回重审难题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9.
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0.
识别超诉讼请求判决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识别过程中应以严格的程序要求把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超诉讼请求判决可分为判决内容与诉讼请求内容错位、判决认定的责任主体与被请求的责任主体错位两种情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之部分没有在一审程序中为进一步言词辩论之必要,不能发回重审,只能改判、撤销或变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规制,后者应当注意《民诉法解释》第392条"当事人未上诉即丧失再审利益"规则对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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