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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指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有独有性和平等性,只有健全人格的公司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我国新《公司法》解决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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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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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具有作为"主体资格"与"权利客体"这两个矛盾范畴方面同时使用的特征,这是人格权立法难点之所在。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西方社会深厚历史、社会渊源与哲学理论根基促使人格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视野和领域。这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线索对于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无不具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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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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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胎儿是一种人类生命,但又不是人;其不具有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必须享受一些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地位,民法理论素有争议。胎儿属于准法律人格者。准法律人格即非完全法律人格者亦非完全无法律人格者。它是法律立足于胎儿的生命特质、胎儿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及民法人格制度的立法逻辑所作出的人格定位。准法律人格者享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的人格利益及其权益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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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我国法律直接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那么,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上,法律为何做出不同规定,该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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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基本条约中并没有授予欧盟明示的法律人格,但在实践中它已经具有了缔结条约的事实上的权能。成员国不愿意赋予欧盟单一法律人格的原因在于担心欧盟权能膨胀,从而进一步侵蚀国家主权。欧洲宪法条约在其他条款给予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明示承认了欧盟的单一法律人格,对欧盟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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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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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和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一直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正确适用和界定,无论对于该制度还是公司法人制度本身,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并非对公司法人全面的否认和彻底的消灭,只是“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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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建构起人格、财产的二元体系.但民法通说认可人格权的支配属性,未能彰显人格权的特殊性,这与德国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实上,我国通说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不恰当地强调了支配权的绝对性,从而将人格权的绝对性等同于支配性.基于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通说认为客体体现了主体的支配力,未意识到权利的规范性和事实性.实际上,作为权利生成机制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界定的义务人行为,与主体的支配力无关,主体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权利对象.就权利对象而言,绝对权项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存在对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观一体性,物质性人格与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为人格自由的体现,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献身具有道德性,是伦理人格的体现,自杀、自残则属于事实行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与物权为支配权相对,人格权应为"受尊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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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这已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虽然欧洲共同体是欧洲联盟的三大支柱之一,但是,作为自成一类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的欧洲共同体是国际法律人格者,而欧洲联盟是否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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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立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法人恪否认作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必要补充,各国法律普遍予以承认。虽然我国公司法人格制度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公司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已大量存在。在这种临况下,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享受后发性利益,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就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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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Xiao-feng 《河北法学》2012,30(3)
法律人格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背景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人格立法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以罗马法为代表的人格立法向以《法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人格立法的发展,确立了以人之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伦理性法律人格制度.这种法律上对人的伦理关怀,在遭遇现代科技特别是生命科技等因素的时候,使得单纯以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人格立法不再与人的实现这一法律命令相一致.于此,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一方面,德国等国的法律实践对此态度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为其正当性权利要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必须适时承认个体的这种权利主张以满足人之实现的法律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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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背景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人格立法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以罗马法为代表的人格立法向以《法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人格立法的发展,确立了以人之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伦理性法律人格制度。这种法律上对人的伦理关怀,在遭遇现代科技特别是生命科技等因素的时候,使得单纯以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人格立法不再与人的实现这一法律命令相一致。于此,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一方面,德国等国的法律实践对此态度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为其正当性权利要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必须适时承认个体的这种权利主张以满足人之实现的法律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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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可或拘束都表证着人类的性早已经具有了明显的社会性,即认可着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享有对自己性的纯洁性的保持权、自己性利益受到侵害时的反抗权、自主自愿条件下的承诺权等自主权。夫妻之间就性而言,在共同履行彼此忠实义务的同时,依然各自享有独立的性自主权,使每个人即便在婚姻内也是性自主权的完全享有者,以彰现婚姻主体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