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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关系的愿望,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缔约任何一方应促进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二、根据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所许可的投资,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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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鼓励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任何一方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所许可的财产,主要是: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认识到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约一方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和保护这种投资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并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任何一方均应在其领土内尽可能促进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允许该类投资并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愿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根据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激励国民和公司经营的积极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以它自己的名义,并依照建立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的专约,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愿为发展缔约各方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缔结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将能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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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愿坚持公平合理地对待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特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应包括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依照其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一)动产、不动产及其它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及类似权利;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国民和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国民和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增进两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总称缔约国,个别称缔约一国),愿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国投资者到缔约另一国领土和海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依照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2)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全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议定的组成部分:一、协定也适用于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律和法规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或大陆架内所进行的投资。二、关于第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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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在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诉讼或提出请求。第二条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缔约一方的法院和主管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对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缔约另一方国民,不得令其提供民事诉讼费用保证金。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引渡领域的司法合作,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和条件,经适当请求,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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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別是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根据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鼓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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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缔约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的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实现本协定之目标,缔约双方将遵循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缔约双方在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的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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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并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缔约双方在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的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