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以社交等目的而共同饮酒的当事人之间,部分共同饮酒人对非饮酒不能受到损害的其他共饮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本文首先引出问题:作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仅由私人友谊调整的普通社会关系"之情谊行为何以引起法律纠纷并可为法律裁判之?然后本文从"情谊行为"的角度出发探究了情谊行为何以进入民法视野。在此基础上,本文揭示了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对作为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2.
二人以上共同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已为我国民法通则所确认。由于缺乏对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深入研究.因而对此类责任的认识尚不统一,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一致,以致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文拟就共同侵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3.
对于高层建筑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当加害人无法确定时,不同的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学者们也持不同的意见。那么从法理上及侵权法体系上来看,到底应对此类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一、共同侵权的性质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失,或者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郑东梅 《法庭内外》2014,(12):48-49
酒文化源远流长,可谓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酒文化倡导的是健康、和谐的饮酒理念,它的本质是提倡每个人对自身、别人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尊重。人们以酒会友,借此交流感情,但饮酒、劝酒、喝酒要讲酒风、讲究酒德,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死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些特殊侵权案件日渐增多,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等事件,由于这类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受害者很难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或因果关系的存在,这无疑为其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失法律之公平正义。基于现代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众说纷纭。但是,学界一直尚未有从证明责任基本理论角度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文章。笔者试从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据此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合理化建议,深入探求了因果关系推定时的证明责任归属,主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  相似文献   

9.
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共同的事实原因或法律原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权与个人侵权相结合造成他人合法权利损害,侵权行政主体和侵权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形式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复合性、侵权人过错意思的共同性或各侵权行为结合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不可分性。该类连带责任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可通过"主体、行为、结果"三重标准在个案中识别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合并审理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个人就全部损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政主体以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限额。此外,各侵权主体的追偿路径与传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亦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0.
程啸 《法律科学》2010,28(2):125-133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1.
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高层建筑内住户不应承担替代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或废除。最后,文中提出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侵权损害归责原则的发展演变进行了探讨,并就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情况作了比较研究。作者认为,目前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着三个归责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三个归责原则从不同的方面调整着侵权损害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着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处理,《民法通则》没有做出特别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仅规定了道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瑕疵责任,没有对妨碍物的设置人责任做出特别规定,说明此时的设置人责  相似文献   

15.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近年来,城市小区内因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类型逐渐增多,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此类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亦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6.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伊媛媛 《法学评论》2007,25(1):134-13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17.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保玉  王仕印 《法学》2007,(2):73-81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8.
吴昊 《法制与社会》2011,(25):275-276
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众说纷纭,历来是学者争议的焦点。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中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做出的明确规定,为该类案件的准确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87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入手,分析该法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性意见,以期望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力帮助。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随着住宅向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空白逐渐显现出来,尽快确立高空抛物责任尤为必要。由于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多发生在建筑物中,所以本文以建筑物为例,通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相关致害人理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高空坠抛致人损害的案件仍层出不穷,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八十七条对此类事件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引起了各方的极大关注与争议。本文从利益衡量的视角对高空抛物侵权赔偿制度分析,对各层次的利益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