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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一类特殊的公司类型,是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由于一人公司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国新《公司法》已对其立法。但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有关一人公司之法律规制显然不够完善,故笔者拟从公司组织结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我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建议,望能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能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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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平衡有限责任和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方式,其在一人有限公司诉讼当中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具有旺盛的司法生命力。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从实质角度进行把握,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不能影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同样,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坚持动态化的观点,在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多元公司相互转化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用。最后,在逆向人格否认问题上,现有实践肯定了《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参照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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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以专章进行规定,对我国理论和实践意义非常重大。然而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基本问题出发,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待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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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促使市场主体逐渐向多元化发展。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一直被人诟病。然而,现代一人公司已经逐渐突破了传统公司理念的限制,为此,我国于2006年正式通过《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本文旨在对一人公司进行概述,对其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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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各国法律经历了从否定到允许设立的发展历程,通过研究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在自己的见解,以期不断完善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促进我国一人公司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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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立法中体现对一人公司的保护,也要在法律中建立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从而维护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中的不稳定,促进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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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上的重要原则与规则,很大程度上鼓励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然而,因公司股东并非完全承担其经济活动所带来的全部风险,且因为个体的磋商能力存在明显限制。其尤其体现在侵权行为被害人在与公司作为侵权行为人的情况时;藉此,现行学说意图通过人格否认制度以及替代责任规则修正来限制现行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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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同。判断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法人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夫妻公司一般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且仅有夫妻两人。目前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夫妻公司的概念,亦没有专门规制夫妻公司的法律法规。但现实中由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繁多,且多为小微企业。在夫妻公司对外负债无法清偿时,能否刺破公司面纱由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法,从夫妻公司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角度为切入点,探究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