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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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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活跃态势,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案件数居于前列的罪名。对此,司法规则体系及时调整,明确传导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但效果尚不明显,亟须在构成要件和竞合处断两个方面作进一步强化。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就竞合处断而言,要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妥当划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准确界分其与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以共犯论处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从司法适用角度来讲,该现象有悖于健康、正向、精准的犯罪打击预期态势。伴随着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司法实践对本罪适用产生了一系列难题。如何从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上实现实质入罪和实质出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司法实践中需要基于当前网络犯罪频发的背景,剖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总结司法疑难问题,厘清本罪的犯罪构成,细化犯罪认定方式,进而为探寻本罪的准确适用提供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3.
基于100份有效判决书,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类型、刑罚适用四个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考察判决书,发现了该罪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即“他人实施犯罪”的事实论证不充分、主观“明知”的认定有嫌扩张、“帮助行为”的认定类型有嫌泛化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进而提出应对的主要策略,即明确“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限定“明知”的推定标准、适度限缩“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和统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毒品犯罪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对规定该罪之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助于有效打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以及与之紧密联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存有的一些不明晰认识却又妨碍着其具体适用,故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出发来分析其在司法认定与量刑方面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伊始,学界聚讼纷纭。基于此,可在明晰帮信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将本罪界定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剖析作为本罪核心要件的“明知”和“犯罪”,得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部分、“犯罪”应被解释为“符合犯罪行为意义上的广义犯罪”之结论,实现对本罪司法适用环境的优化,提升本罪定罪量刑之效率与精准度。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后续配套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打击日益猖獗的新型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实务经验分析发现,该罪在司法适用和刑法规制上,仍存在困境。通过节选114份相关刑事判决进行分析,引述个别判例裁判观点,总结造成上述困境的“致病因素”,即系“明知”过于认定主观、“帮助”情节标准差距、“上游”犯罪论证不足,上述“致病因素”最终致使该罪沦为网络犯罪的兜底处罚。要解决上述困境,应在锁定上述“致病因素”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直接措施改进该罪的司法适用条件;另一方面,考虑长远措施以完善该罪的刑法规制设置。以期在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实现“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7.
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罪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法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相似文献   

8.
1997年刑法吸收单行刑法的规定增设了变造货币罪。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把握本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罪数形态等相关问题;明晰本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9.
犯罪竞合论是刑法学理论与实务上的一个难题,而想象竞合犯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引起很大的争议.正确分析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特征,不仅可以加深对犯罪竞合论的理解,还可以对刑法中的罪数基本理论有更深刻的认识.研究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特征,对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准确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1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从早期的罪性之争转移至探究本罪的解释与适用,主要是"明知""情节严重"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解释与适用。本罪的"明知",仅指明确知道,在行为人否认"确知"或辩解仅"疑知"时,应结合相关认定标准,通过司法推定方式证明其"确知"。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非法获利状况、帮助行为情况、帮助下游犯罪造成的损害以及再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关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不应对此处"犯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最终仍应根据本罪第3款规定择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新增罪名,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但不能否定,帮助行为正犯化后具有了独立化立法属性的同时,其作为帮助行为的自然属性依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不能绝对独立地脱离于被帮助对象。司法实践中,应当同时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性和依附性,通过“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强调依附性和帮助属性对本罪独立性外延的限缩,关注被帮助对象是否实际利用了帮助行为产生的作用力,不能仅基于违法数量的叠加而将帮助违法行为径直入罪,且应允许对本罪“积量构罪”推定规则的反证。  相似文献   

13.
为完善国家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并以此为基础,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而合理施以刑罚。  相似文献   

14.
弄清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在以数罪构成要件作为计算数罪的标准时,要注意某些犯罪形态.这些犯罪形态从形式上看似乎是数罪,但是实际上并非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数罪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的案件在适用处罚原则时,争议很大.本文针对罪数形态中的数行为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之一的牵连犯界定问题的探析,从牵连犯的构成理论出出发结合实践中的实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使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界定与处罚更加明析准确.  相似文献   

15.
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都极具争议。想象竞合是竞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滥觞于德国,近代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想象竞合有明文规定,但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一罪的基本类型,处断原则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这一理论基础是想象竞合犯构成仅有一个行为,虽触犯多个法益,由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故而仅为一罪,想象竞合作为实质数罪,理应依照刑法69条规定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本罪的增设不仅为抢夺方向盘或殴打公交车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提供了类型化处理依据,也为修法前上述行为只能被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思路作出了补充。在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既要对“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精细化分析,也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准确把握该罪主客观面向的表现样态,厘清与其他关联罪名之间的边界。面对旧法向新法的过渡,还要重视对比犯罪行为在修正案实施前后的认定差异,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7.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大量的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存在难甄别、弱关联、标准不明等诸多问题,不断挑战传统证据论证模式,为了充分保障有效打击,针对电子数据提取和审查的特殊性,建议在认定这一犯罪时适度放宽对客观行为证据“三性”的审查引入智能算法,对主观明知的论证采取推定或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孤证禁止的限制可以被突破,以便更加合理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似文献   

18.
关于同时存在欺诈与勒索因素的索财案件的定性,在理论上存在互斥论与竞合论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互斥论提出的判断标准未在整体上把握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存在局限性。竞合论所主张的罪数形态欠缺法理基础,无法准确描述两罪关系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外延两个方面考察,应当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择一竞合关系,对竞合部分的范围及内容则依赖于具体的司法判断。  相似文献   

19.
实践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具有类型化特点,实务裁判时有成为他罪“兜底罪名”的倾向。为解决实践中的适用泛化问题,需确定本罪罪量要素的体系定位,厘清罪量要素所限定的法益内涵,重新界定罪量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系上,罪量要素属于典型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依托的基本事实及对事实的规范性评价,但后者只需达到社会一般人评价的严重程度即可。内容上,罪量要素要求行为侵害法益“系统正常运行”后还需满足“量”的要求才可成立本罪。为限制本罪的适用,应排除与体系定位不符的“违法可得”标准,将“社会影响”外延限定在本罪的不法量域内,严格解释“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同时“举重以明轻”,适度扩张适用侵害结果持续时间的“时长”标准。  相似文献   

20.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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