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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受制于一系列主客观条件,重要证据缺失的案件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在此类案件的审查中,一方面要审慎审查口供,不能仅凭共犯的口供轻易定案;另一方面要避免陷入形式化和机械化的思维误区,简单将重要证据缺失等同于案件缺少必要证据,进而轻易得出案件存疑的结论。首先应当立足于全面、深入地审查在案证据,认真审查共犯口供的相互补强作用,充分发掘间接证据的证据价值,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重要证据缺失对证据体系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关于口供的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万永海 《法学论坛》2003,18(6):72-79
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如同魔影随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垂青于"零口供规则"的人,藉此对口供的证据价值给予全面的否定。作者认为,口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证据价值,对口供的证据价值应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识,为获取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固然错误,但因此而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也不足取。  相似文献   

3.
以疲劳讯问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以严重引诱、欺骗手段和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双重表述存在缺陷,应当修改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单一标准。在程序问题上,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引入听证机制,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以庭审排除为原则、审前会议排除为例外。  相似文献   

4.
陈锋 《法制与社会》2010,(15):296-296
“证据之王”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和诉讼丈化经历着改朝换代,从神意、口供、自由心证,一直到指纹、DNA、鉴定结论以及电子证据等新生证据。古今中外其实并无“证据之王”,“证据之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称呼。在实践中,必须消除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偏见。  相似文献   

5.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为法院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宜作为排除主体。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为最高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降低标准,两者在实践中互补适用。  相似文献   

6.
刑事审判中新证据的崭新性,是相对于法庭而言的。基于新证据认定的时间节点和范围,有必要区分存在意义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定新证据的时间节点和新证据的范围存在一定差异。根据证明价值、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新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新证据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存在差异,有必要基于已有法律规定和诉讼证明原理,梳理刑事审判中处理各类新证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审判公正。  相似文献   

7.
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法证据有无法律效力,不仅仅涉及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联系,针对当前非法证据法律效力的混乱状态,本文对非法证据的内涵,非法证据取舍问题上的价值冲突,国外的一些做法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相对于其它证据来说,口供具有直接性、全面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查明事实真相、控制犯罪的目的。在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口供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指出正确了解口供的价值,准确认识口供的特点,对收集口供,利用口供进行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意义。  相似文献   

9.
对偷录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俐 《政治与法律》2003,(6):118-121
从诉讼证据原理角度而言,偷录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偷录证据材料不具备能证性和可采性的诉讼价值;偷录证据的存在违背程序公正的要求.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未有法律条文对偷录证据材料可以成为证据进行明确表述;偷录取证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为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应立足现有法律规定,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0.
诉讼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具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各类案件得以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从诉讼证据的概念界定、种类和分类入手,探析了我国诉讼证据立法和司法操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简要的分析了我国诉讼证据立法的完善要求。  相似文献   

11.
我国2010年五机关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适用程序上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在裁判程序的独立性、诉讼效率、二审程序救济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模式主要有审前证据禁止动议、审判之中的审判、声明异议和庭前听证几种,其形式虽然各异,但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考量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实,应借鉴国外规定,建立以庭前排除为核心,以审中、审后救济为辅助的多层次的程序结构,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有效的操作平台.  相似文献   

12.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有无证据能力,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刑事证据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它既关系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纳,又关系到对不同诉讼价值理念的选择和对不同诉讼主体权益的保护。本文作者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及实践考察入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情,提出我国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所应采取的基本态度。  相似文献   

13.
毒品犯罪近年来愈演愈烈,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及社会安定。为了逃避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挖空心思,花样百出,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的查处造成种种困难。公诉人在进行证据审查时,应针对毒品犯罪证据种类少、言词证据易产生变化的特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由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诉讼结果利害相关,其口供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时应  相似文献   

14.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一直是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一方面,非法证据的采用对于国家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基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权利过度扩张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宗旨,非法证据又不应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但是,随着世界各国在政治领域的民主进程的发展,各国越来越趋向于选择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在此背景下,便有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诞生。本文以非法证据为切入点,借此谈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现状及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试析纪检口供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邱文华 《河北法学》2005,23(11):100-102
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比较突出。在此情况下,可否以纪检口供直接定案,成为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通过考证现行立法及有关证据法理论,发现纪检口供并不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要解决这一司法难题,必须对现行反腐体制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6.
司法证明方法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呈现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科学证据成为司法证明方法的必然选择,以社会调查为主要方法的新型诉讼证明方法逐步被应用于诉讼实践。社会科学证据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证据属性,应赋予社会科学调查报告以法定的证据资格,并将其界定为鉴定意见。社会科学证据频现于我国诉讼实践中,但由于规则缺失,法院对待社会科学证据的态度差异较大。社会科学证据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应确定其法律依据,对社会科学证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技术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应限制法院决定是否同意社会调查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当事人程序性救济权,对重新调查程序的启动予以具体化规定;应建立技术性出庭制度、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孔令章 《现代法学》2011,33(3):124-134
为了发挥法院诉前证据保全所具有的保全证据、确定事实关系、促成裁判外纷争解决以及促进将来诉讼和集中化审理的功能,我国将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改变传统自提起诉讼始为纷争解决的思想,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制度,通过完善相应的证据保全类型、适用要件、实施程序以及认可诉前保全过程中与解纷相关事项协议的效力等制度,对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功能性改造,凸显其独立的程序价值。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此即缔约国排除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以酷刑取得的口供,应当在任何诉讼程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使用,除非是用来证明施行酷刑者存在酷刑行为。现代社会各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具有成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依据经历了以证为主到证供一致的转变。司法档案及判牍资料表明,在证供一致模式中,口供与证据皆不可缺少,但证据是定案关键。口供既不独立于证据,也不是证据之王。在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始终都以证据为主。法史学界认为中国古代审判比欧陆法定证据制度更重视口供及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是对中国古代证据立法与实践的误读。  相似文献   

20.
陈卫东 《证据科学》2016,(3):264-265
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跟证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研讨,并不多见。其实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我们从其整体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就是证据问题。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原本的意义的是有差异的,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仅仅包括证据裁判、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认证等在内的证据问题,它还涉及整个诉讼结构的变化。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原文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话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表述的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的研讨,甚至今后这方面的改革,重点都应该放在证据方面,而学者们所期待的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的改革暂时还很难做到。当然中央已经决定2016年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的改革能够在诉讼结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间职权的调整上作出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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