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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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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诉抗辩权的核心是赋予一般保证人担责顺序利益,其制度价值需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予以实现。但法规范和法实践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异化为法院依职权适用,这种司法“父爱主义”理念导致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严重缺失。先诉抗辩权异化行使的根源在于对先诉抗辩权基本性质的认知模糊甚至错误。故要进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之科学配置,首先需要厘清其理论前提:一般保证人顺序利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已由“先起诉”转向“先执行”,先诉抗辩权的对抗对象是债权人的担责请求权而非诉权或执行请求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权利抗辩之范畴,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在此基础上再系统建构攻击防御视角下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统合先诉抗辩权主张阶段的观点分歧,明确先诉抗辩权主张要件和消灭要件及其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
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本文首先介绍了保证人的抗辩权的特点 ,论述了保证人的免责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其中着重论述了这两种抗辩权各自的法定事由 ,以及行使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3.
先履行抗辩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产生条件、性质及其行使、消灭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对于处理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履行,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吴建依 《河北法学》2001,19(4):147-150
认为专属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有: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抗辩权、保证期间抗辩权、主合同变更的抗辩权、存在物权担保时的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5.
6.
张鹏 《政法论丛》2004,(4):59-61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争论十分大的问题。《担保法》对此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起计算。但是 ,这种做法存在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不足。国外实际上一般都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这时债权人利益虽因先诉抗辩权而不能实现 ,但由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随之中断 ,所以 ,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7.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然不能确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内涵应增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他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是否均已届满来认定.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  相似文献   

8.
保证合同纠纷是一种既常见又特殊的复杂多数人纠纷,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典型意义。诉讼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并不唯一,不同方式面临的程序问题亦属多样。《民诉法解释》等规范对起诉方式所作的限制,并非先诉抗辩权存在及行使的当然效果,而是我国为扩大诉讼解决纠纷效能而作的特别设置。共同诉讼之外,第三人、证人同样利于此类纠纷的统一解决。不同的主张方式对应不同的判决效力和诉讼目的。这些反映了我国在自由与效率、处分与干预等价值冲突与平衡上的独特政策立场。  相似文献   

9.
“责任履行的顺序性”是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现有理论对补充责任“顺序性”的程序法论述并不全面。案例分析表明,侵权补充责任诉讼程序趋向简单化、任意化。为满足补充责任的“顺序性”特点,应遵循审执分离的诉讼二阶构造,区分责任的确定程序与责任的实现程序。在责任确定阶段应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原则,允许权利人自由选择起诉对象。同时,基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可适当限制权利人主观放弃起诉直接责任人而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这一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应设置具体条件,允许权利人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作为实现补充责任“顺序性”的例外。在责任实现阶段,应严格遵循执行顺序与执行穷尽原则,并在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保障补充责任人的顺序利益。  相似文献   

10.
崔建远 《河北法学》2012,(12):33-38
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学说称之为附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下同)本为不同领域的制度,两者在机理、法律构成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在个案中不发生关联的情形较为常见。但一个客观事实同时符合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的构成,也是可能的,并且已经成为事实。于此场合,当事人对其运用顺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先适用法律关于附生效条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张海燕 《中国法学》2020,(6):183-204
补充责任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民事共同责任类型。实体法赋予补充责任的制度内容需经由特定司法程序予以实现,但实务中补充责任的实现程序存在诸多困境,比如诉讼形态不统一、判决书主文内容不规范以及补充责任承担条件的判断程序缺失等。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实体法规范的模糊不定和程序规则供给的严重不足,故有必要从实体法创设补充责任的价值功能出发,在解释论视角下建构符合补充责任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程序实现机制:在责任确定阶段,涉补充责任案件的诉讼形态应被界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书主文应体现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为扩大诉讼制度的纷争解决功能,可在诉讼中为追偿权的实现保留空间;在责任实现阶段,应为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补充责任承担条件在不同阶段配置适当的判断程序,并应使补充责任人于担责时享有充分的权利救济。此外,要确保补充责任程序实现机制建构的科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实体法应形成关于补充责任的统一规则,厘清补充责任与其他共同责任类型的边界。  相似文献   

12.
何心月 《法学家》2023,(1):159-175+196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保证债权行使的限制,据此,保证人可免于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本文认为,以利息为例的破产风险是否由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合同的自治范畴,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减免保证责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释应当在《民法典》的语意内作业,并还原担保制度风险兜底的本来意旨。破产受理实则构成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和保证债务加速到期的触发事由,债权人的同时求偿且互不扣减规则将彻底阻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的涉他效力,即破产程序在维持保证债务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应淡化处理其内部位阶关系。简单地将债务人破产视为从属性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歧视,破产程序的启动其实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表见因素,破产法对实体权利的规范限度均由此展开。相应地,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之命题在破产法语境下有重新阐释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杨宝英 《法制与社会》2012,(31):242-243
本文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法理学中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对比可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独立的诉的三个构成要件(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并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综合得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独立之诉。  相似文献   

14.
民事补充责任是非终局性的风险责任,是将债权人求赔不能的风险转化为补充责任人因过失所承担的追偿不能的风险.补充的基础在于先诉抗辩权,作用场域主要是强制执行程序,以顺位性和穷尽执行为原则.实践中对于突破执行顺位原则的把握不统一,应以申请执行人与补充责任人间的利益平衡为重点,不能仅以公法上的执行困难为突破点.执行依据所附条件...  相似文献   

15.
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补充债务的实践形态可以划分为两大理论类型:既有先诉抗辩权,也有追偿权的情况当属于完全补充债务;无先诉抗辩权或者无追偿权的情况则可归于不完全补充债务。补充债务在侵权法领域的扩张使其与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了竞合。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补充债务一般要比不真正连带债务更加合理和经济。在大陆法系传统上由不真正连带债务单独调控的领域现在应改由两种规则分工配合:补充债务是原则,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则应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意大利民法理论上有关补充债务性质和先诉抗辩权的学说,《瑞士债法典》有关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以及德国民法上的多数人连带债务的级别或顺序理论为我们构建补充债务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6.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7.
姚远 《法学》2005,(4):87-90
所谓追偿权免诉 ,是指在债权人提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明确其享有追偿权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便可直接依据判决向债务人追偿 ,即赋予保证人追偿权免于另行起诉而径直取得申请执行权的诉讼制度。确立该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追偿权的非诉化 ,以减轻保证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益。然而 ,由于该制度对追偿权免诉所涉及的实体及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 ,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相似文献   

18.
郑伟华  刘琦 《人民司法》2022,(4):11-17+24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20.
赵蕾 《法治研究》2011,(1):93-98
在我国,确认不侵权之诉并没有获得民事诉讼法上的正式认可,相关的理论探讨也仅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这样的现状导致确认不侵权之诉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司法上的统一性和理论上的完整性。以民事诉讼的视角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研究,用诉权、诉讼标的以及既判力理论对其加以分析,既可以推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论发展,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程序细化,从而在整体上推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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