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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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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的争议。解决此争议的关键在于界定预约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显然,预约是一种区别于本约的独立的合同类型,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强制履行是承担预约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不能僵硬的适用某一种学说,而是应该结合缔约时当事人的资质、目的以及认购书的具体内容等给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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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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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合同自由原则,在20世纪的现代民法上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了挑战,“缔约自由”被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合同制度中也产生如诚实信用这样并行的原则来禁止权利的滥用。无效合同制度在合同制度中急速膨胀,更使得法官过多地评判在“契约自由”原则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让人们怀疑“合同自由原则”的“帝王条例”地位。近一百多年来,对“合同自由原则”从理论上加以责难和怀疑一天也没有停止过。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在“合同法”的建议草案中,专家们在第3条拟定‘”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律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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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上的强制缔约重构了“政府——环境服务商——企业”的三元型环境行政管制框架.现行立法例中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再生能源强制并网收购协议、强制交售报废机动车协议等制度设定与执行需注意法律正当性问题.强制缔约制度移植的重心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将“缔约”或“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工具,以“自治”达到“管制”的目标.建议以倡导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将“环保商事合同”嵌入到《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强制缔约可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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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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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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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状态不仅影响了对其所缔结的合同效力的评判,也涉及到对相关合同主体权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缔约能力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借鉴有关先进立法例的做法,完善我国的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应是完善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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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而后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重大影响。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手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英美法中,该项原则形成于1861年的退德尔诉阿特金斯第,它具体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除合同的当事人,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的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一、引言众所周知,合同的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而成为合同制度中的重要原则。而近代以来,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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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除需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外,还需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与消极缔约自由存在冲突,两者的平衡应以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来实现.人格权的限制、转让以及行使方式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在路径与结果两方面存在影响.完善债务不履行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制度需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合理界定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同法规制路径将妨碍其制度内容表达,人格权法的规制路径则更为可行.人格权法属于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且缺乏足够先例可循,立法应关注并慎重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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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与债法上的依指令而履行在个别场合虽有重合,但总的说来二者在类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不尽相同,应予区别而适用法律。指示交付所涉让与的标的,既可以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偏废。在让与的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应区分债法上的效力与物权法上的效力。在债法上,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事实未通知给占有媒介人时,对于占有媒介人不发生效力。但在物权法上,只要受让人自转让人处取得了返还请求权,也就取得了动产所有权。这与是否通知了占有媒介人无关。指示交付制度不排斥抗辩或抗辩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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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屋租赁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多发。其常见纠纷类型中,除了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无效的情形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因定金或订金引发的纠纷,而此类纠纷通常发生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也可以归结为“预付款争议”案件。通常此类案件涉及预约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本文以一起“10万预付款引发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为例,探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相关问题以及规范预约制度空间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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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4):18-31
德国法之所以会产生预约学说,目的在于规避要物合同成立所需具备的"要物"要件,使"合意即能产生债"能够在要物合同领域得到体现。随着要物合同的日渐式微,旧有的预约渐渐失去了最初的意义。在现代社会,预约更多地发挥着确保缔约接触、巩固谈判成果、防止缔约方与第三方磋商以及保留变更合意机会等功能。在缔约过失责任不够发达完善的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确有必要规定预约,以此来应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不诚信磋商行为。但与此同时,现有的预约学说也必须进行重构,尤其是针对违反预约的行为,相对方不得要求强制缔结本约;就可归责于一方原因导致的预约违反,相对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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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合同效力以及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的争议均集中于股东购买权性质,然而,目前法院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仍停留于对权利行使方式的考察,而未有对权利背后具体基础关系的探究,因此形成了理解上的本末倒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关系是公司组织合同关系,因此,将其定性为请求权比较妥当。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因为其效力"射程"极为有限。如果根据"请求权说"适当扩展其"射程",将从根本上解决对规避行为进行司法制裁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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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借款合同应否解除、买受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等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源于法官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相对性及公平原则的不同理解。合同联立可作为我国商品房按揭中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效力关联的解释路径,《民法典》第673条、第634条为效力关联的实定法规范基础。基于合同联立的法律效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中某一合同未能订立或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另一合同。返还义务的分配规则应充分考虑三方主体的给付平衡。“王忠诚”等类案中,开发商负有返还义务,买受人不负有还款责任,银行也不负有返还买受人已偿付贷款的义务,银行向开发商追偿的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