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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写作、阅读、旅行、赌博等等,都是一种生活方式。一件事,如果成了生活方式,就成了生命的一部分了,你无法放弃。人活几十年,总要以什么方式度过,老板每天做生意,他的人生也就是在生意中度过了。其实并不是每个老板都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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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死是人生的两桩最大的事情。生是一种偶然,而死则是一团迷雾,无人可以确定——也许某一天死神会突然降临;花季少女在情人怀中香消玉殒、3个月大的幼儿安静地躺在摇篮里再也没有醒来…真可谓“生命无常”。但能够下定论的是:人总有一天会死去的,而自己却不知何时或如何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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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1,(2)
尽管临床医生一直在为治愈患者的疾病、挽救患者的生命而始终不懈地努力着,但是,我们常常不得不面对放弃的问题。实践中,还真有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如1987年江西省某市一个医生在未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就擅自终止了一晚期癌症患者的一切治疗。病人家属为此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医生行为无罪。在此,我们不去论证法院的判决,而是就医生主动放弃治疗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作一些深人的探讨和研究。一、对放弃治疗的特定理解放弃治疗是指医生根据病人、病人家属的决定或自己审慎的决定对身患绝症,没有康复可能和治疗价值的病人终止维持其生命的医疗不作为行为。鉴于我国对积极安乐死的争议太大,放弃治疗的合法化应仅限于医生终止治疗的不作为行为。而不应包括采取积极措施(如给病人注射致剂量的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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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百科里,查"丁法章"的词条,会有这样的介绍:丁法章先生属龙,办事很有一股子龙马精神,很能鼓舞和发动身边人。和他交谈,会让你感受到一颗年轻的心与活跃的思维共跳动。在一次新闻业务讲座上,丁法章先生引用了这么三句名言勉励大家:"马丁·路德·金有一句话,叫我的梦想;杰克·伦敦有一句话,叫热爱生活;温斯顿·丘吉尔有一句话,叫永不放弃。这三句话联系起来就是:人生要有追求,要拥抱生活,超越自我,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要永不言败,永不放弃!"本期刊登的这篇丁先生的文章,以他人生从业经历,谈了人生感悟,道理说得深入浅出,语言朴实无华,展示了新闻前辈的风范,也正应了他引用的上述三句名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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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生成性存在,教育在本质上是人的一种"建构生成"的交往实践活动.把教育的目的定位于促进人的自我实现,这与人的形象、与教育的本质是一致的.自我实现是个体潜能的充分发挥.把教育的目的定位于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就超越了过去那种整齐划一、千人一面的静态教育目的观.唤醒受教育者沉睡的或被压抑的创新和超越意识,在实践中让受教育者体验生命的创造之美,享受生命创造的快乐与促进个体生命潜能的发挥一样,引导受教育者领悟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同样也属于自我实现教育目的观的内容.当前学校教育急需要做的事情,就是要使受教育者懂得"敬畏生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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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最宝贵的品格是高度的责任感和永无止境的探索精神,一个新时期忠于职守、志存高远的法官,能始终如一地践行科学发展观并把‘让人民满意’这一崇高目标置于生命的顶端,使之成为奋斗全过程的坚实支点,这生命就会与事业一起走向辉煌。”这是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魏建国经常教育干警和贯穿工作始终的一句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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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些相同的事情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比如收容遣送致死人命案、抓捕卖淫嫖娼把处女也诬为卖淫女、让教授死得不明不白,那么这些相同、相似的事情后面一定有某些必然的因素特别是制度因素在支撑。因此,对相关的制度进行检讨,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这样的检讨既应包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这些纸上条文的检讨,比如,收容遣送制度是否违宪,是否需要废除或者修正;是否需要对流浪人口进行收容遣送,人道观念需不需要改变?因为这涉及到对人的生命和价值的尊重。流浪汉也是人,甚至有的人这样做是因为愿意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公民也有乞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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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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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三部曲——人间、天堂、地狱,我没有走到生命的尽头就误入‘地狱’,这是我的性格所致。”——李太银的法庭忏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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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2):196-209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