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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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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原刑诉法中的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其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相对不起诉权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认识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权,从理论和实务上把握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法律救济、司法改革和立法构建,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个人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2.
阎涛 《天津检察》2009,(4):44-45
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40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裁量范围则限制较严格,适用空间有限。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范围的构想,即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不起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不起诉●张玉坤孔庆生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规定对一切犯罪都必须起诉。国内法学界曾对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存废产生争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免予起诉、扩大不起诉范围,刑诉法再次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力。一、不起...  相似文献   

4.
对酌定不起诉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设立了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在酌定不起诉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是否排除了检察机关的定罪权 ?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关于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一管之见。   一、在现行酌定不…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有关规定讲行了重大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为了准确理解、掌握其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对原刑诉法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不起诉制度规定的比较,剖析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规定的变化,以促进正确地实施和应用这项制度。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是国家公诉制度的应有内容,公诉权作为国家司法权力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能,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不诉权(免诉、不起诉),不起诉作为不诉权的具体…  相似文献   

6.
一、行使绝对不起诉权中的问题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而决定不起诉。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十分明确地限定了...  相似文献   

7.
马楠 《中国司法》2009,(11):10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权是指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侦案件)实行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已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应与侦查终结前的预审程序合并。…  相似文献   

9.
不起诉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起诉刍议徐益初今年立法机关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引人注目的是扩大了不起诉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如何看待这个变动,主要有两种评说。一种观点认为,免予起诉与不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  相似文献   

10.
魏虹 《法律科学》2011,(6):163-172
撤回起诉虽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但它确是一种诉讼的过滤机制和补救措施,也是终止诉讼的特殊方式。现代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上规定了撤回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并构建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撤回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名正言顺地行使撤回起诉权,并保障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公正、规范、统一的实施。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在公诉制度中,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适用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对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实现诉讼经济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否认,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仍过于粗疏与原则,操作起来漏洞较多,本文拟就不起诉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略抒已见。一、不起诉种类的完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而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项诉讼活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起诉…  相似文献   

12.
ONPRESERVINGSUSPICIONANDNON—PROSECUTION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4O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对于这种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之为‘对阿4不起诉”;有的称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有的称之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还有的称之为“存疑不起诉”。笔者同意将这种不起诉概括为“存疑不起诉”。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适用…  相似文献   

13.
张帆 《陕西检察》2002,(2):19-19
,~2000年元月份起至2001年十月份止,我县检察院共计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26件319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17件311人,不起诉4件4人。其中相对不起诉2件2人,存疑不起诉1件1人,绝对不起诉1件1人,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数约占审查起诉人数的1%。由此可见,我们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是极低的:而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案件少所致,而主要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吸取了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滥用免诉带来诸多非议的教训,对不起诉权的适用采取了限制态度。笔者认为,不起诉权不仅不应限制,而应充分行使。对待任何事物,都要掌握一定的度,否则,便会适得其反,不起诉权的行使也一样。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过去行使免诉权时检察机关可能把关不严,出现过问题,带来非议,这种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戎,但不能也不应成为阻止我们行使不诉权的理由。不起诉权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充分行使.适用的好,对减轻诉累,体现党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关于不起诉的适用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适应情况,即:(1)有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不起诉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不起诉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是在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顺应世界诉讼发展趋势的科学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不但具有独立不起诉的决定权,而且享有不起诉决定的审查权和是否起诉、不起诉的裁量权。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由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性质所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享有不起诉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使。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正确行使不起诉权,直接关系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和检察机关的声誉。为此笔者就我区不起诉案件作了一些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1997年全区共审结刑事案472件630人,其中决定不起诉91人,不起诉率为14.44%,高出全省6.14个百分点。在不起诉的91人中,相对不起诉占83.51%。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不起诉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但不起诉率呈上升趋势这一苗头依然是今后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应该十分重视的问题,亦是影响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6.
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一项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救济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发挥巨大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权力本身就容易使掌权者迷失方向,导致权力滥用。单纯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可能使得检察院成为特权机关,只有在  相似文献   

17.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的权力之一.依照经过修改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除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撤案的以外,经审查后,最终只能有两种审结方式:或者是作出起诉决定,或者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在保留了原来不起诉内容,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由于在这方面缺乏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不起诉的理解上存在歧义,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出现了扩大适用、适用不当等倾向性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探讨来加深对不起诉的理解,以保证实践中能够准确掌握,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8.
《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系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导读(续二)山丰1.关于立案,新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改是:第一,增加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立案的规定。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二,增加关于审判机关必须受理案...  相似文献   

20.
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张军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重要修改,使其范围明显地扩大了。刑事诉讼法原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分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他不需要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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