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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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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移转制度是货物买卖核心制度之一,也是立法者最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基于交付主义的优越性,欧洲民法典草案明确采纳了该理论。然而,随着消费者概念的出现及消费者保护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的交付主义及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消费者买卖合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消费者买卖合同中确立风险移转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
本文立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移转及负担问题,试图发现我国关于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另外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立法例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比较研究,找出各自规定的优劣并对其评价。最后,通过对以上研究的综合分析评价,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针对本文研究论题的解决办法——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移转(ThePassingOfRisk)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的损毁或灭失的责任,从何时起或以何为界限由卖方转归于买方承担。它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海啸、洪水等;意外事故风险,如:触礁。碰撞、沉船等;社会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战争、政府禁运和罢工等等。这些风险因其不可防范性和不确定性,有时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惨重的后果。因此说,风险的移转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风险损失…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中海运条件下,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分别与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合同风险的移转界限及主要区别的比较,充分地显示出CIF价格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合同,它具有风险最大,最具特色同时对买卖双方独具优势和魁力,因而也是被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得最为广泛和持久的贸易术语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5.
由当代客观归责理论提出来的风险升高和风险降低理论都值得进一步反思。首先,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必然在客观上升高了该结果出现的风险。其次,所谓风险降低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三种应当运用完全不同的原理来加以解决的情况:第一,在"真正的风险降低"中,结果与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在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降低了风险的情形中,应从主观归责而非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第三,在损害替换的情形中,应当在肯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运用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原理来探讨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最后,对于"扳道工"案件,不能以风险降低为名运用假定的因果流程来否定客观归责的成立。  相似文献   

6.
论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 《北方法学》2011,5(2):5-12
自己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适用非按份责任形态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却普遍存在责任人可能为本不属于自己的最终责任份额承担责任的现象。对此问题学说上不但鲜有专门研究,甚至连指称这部分责任的专门术语也不存在。通过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清晰地看到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所谓"风险责任",就是责任人承担的超过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部分,其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确立风险责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债务—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谱系,能够精确地描绘债务和责任的重合或单独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7.
物权移转在民法史上形成了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等模式,经历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重要发展阶段。物权移转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其研究,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的理论发展和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8.
论形式移转不课税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制度创新,在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的各个环节,存在诸多信托财产形式移转现象。形式移转的财产其取得人并非经济利益的实际享有人,应从实质课税立场出发,将形式移转不课税确立为信托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形式移转不课税原则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税制中均有体现,我国应在今后信托税制的立法中贯彻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称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共有五个条文(第66条-第70条),确立了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的基本制度。风险转移问题被认为是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下称ULIS)起草者们遇到的需要“最为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0.
古罗马法学家对所有权移转过程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对买卖和转让的区分则相当清晰。近代以来大陆法国家分别建立了以同一原则和区分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移转模式,英美法国家也采用类似的买卖和转让相区分的移转方式。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和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应当修正合同法,并在法理上采纳区分理论。  相似文献   

11.
典型的商品交换将导致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所有权移转的完成,意味着一个交换过程的结束和当事人在交换中追求的经济目的的实现。那么,所有权从何时起发生移转,换言之,从何时开始一方当事人(原所有人)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成为财产的新所有人,这是直接关系到交换当事人的权益和商品交换秩序的重要问题。交换,作为交换当事人自愿的、协商一致的产物,需要借助于合同的形式实现,因此,所有权的移转方式和时间,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确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移转问题完全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从稳定交换的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法  相似文献   

12.
大学技术移转:发展与革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言关于大学基础研究的作用,就象一台织布机,通过大学、工业界与政府间的真诚合作,把在研究活动中迸发出的智慧织成结实的布匹;而政府又是通过自觉的行为和立法动议,许可将智慧移转给公众使用和受益,并且这种许可将延续下去。勾技术移转的定义未技术移转的概念——即把大学研究成果移转到商业部门的行为——据说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45年范内瓦尔·布什呈送给总统的l‘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报告中。范内瓦尔·布什目睹了大学研究为完成曼哈顿工程对国防作出的重要贡献后,便开始筹划通过联邦政府对基础科学的支持及加强对大学研…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合同转让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转移,在立法和实践中基于仲裁条款的自动移转原则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指出事实上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和自动移转原则在理论、目的和实践中的宗旨是相同的,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并不排斥自动移转原则在商事合同转让时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伍治良 《法学》2006,(11):107-114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15.
赵红光 《河北法学》2006,24(10):191-195
物权移转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核心环节,也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民法史上,物权移转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出现了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等模式,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各为物权移转的重要发展阶段.物权移转理论和制度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人类社会财产交易活动的发展脉络,对其之研究,十分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的理论发展和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16.
虽然中国自称为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中国的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却主要参照了CISG,尤其是总论和货物买卖合同几乎每一条都可以找到CISG的影子。中国合同法114条显然受了公约68条的影响,本条表面上确立的原则与公约是一致的,然而合同法144条却制定的非常不规范。  相似文献   

17.
许凌艳 《法学》2004,(9):99-107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巨大的利益和风险并存的设计极为精巧的新型金融工程 ,它的有效运行非常需要有一套系统严密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来加以保障。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一是破产风险防范机制 ;二是虚伪移转风险防范机制 ;三是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四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的风险防范机制 ;五是法律认定上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8.
论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系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各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付行为本身当然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只是该行为同时又属于一个包含物权变动合意的物权行为,而同一行为具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双重效果是正常的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入世”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随之增多,而大量的象征性交货出现,提单的买卖代替了货物的实体买卖,使货物的所有权移转问题越来越复杂,而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确定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相似文献   

20.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移转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赔偿、移转和预防损害是当代损害赔偿法律的核心内容,也应是构建生态损害赔偿法体系的三个任务.对生态环境损害立法,应树立“损害赔偿体系”的大观念.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应置于“生态损害赔偿体系”的概念框架下,进行全盘观照、整体布局、全面推进.传统损害赔偿法主要体现为私法,但如今公法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损害赔偿领域,损害赔偿从私法向公法移转是当代损害赔偿法的普遍趋势.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转应当是我国立法设计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是一项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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