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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虚假宣传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文主要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出发,分析虚假宣传行为的成因、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探讨了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王璐 《法制与社会》2010,(13):85-85
“虚假宣传”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危害了商品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均对其进行了规范,然而现实中虚假宣传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如何认定从而更好地予以法律规制,本文在此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商品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李德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重...  相似文献   

4.
龙俊 《政治与法律》2024,(2):127-145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相似文献   

5.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涉及对商业言论的限制,鉴于言论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考虑宪法权利规范对于该条款的影响。宪法权利规范通过两条路径,其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其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构成要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适用发生流贯性的作用。在前者,其影响"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在后者,其影响"引人误解"中的"人"的选定,"人"的认识水平的假定以及误解可能性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是涉讼较多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容易混淆。文章从它们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了其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7.
商业广告是现代企业竞争的基本手段,但是虚假广告却触及了法律的高压线,不但涉嫌违反广告法,而且还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企业在打广告时一定要三思而行  相似文献   

8.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涌现,广药集团和加多宝之间关于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引起媒体高度关注。文章归纳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列举了虚假宣传的主要类型,并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得出关于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文章对“王老吉更名为加多宝”为代表的更名说广告语、“10罐凉茶7罐加多宝”为代表的销量领先说广告语是否违法进行深度分析,认为判断虚假宣传的标准在于认定“虚假”和“引人误解”,而判断虚假宣传的本质在于误导消费者。  相似文献   

9.
由于广告媒介本身具有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影响度深的特性,使得虚假广告较一般违背商业道德和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危害结果更加严重。它不仅侵害了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还可能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使消费者提心吊胆,使诚实竞争者防不胜防。虚假广告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公害。因此,我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一、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根据广告法第阿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有: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相似文献   

10.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的编纂工作始于1987年,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业竞争的技术和技巧日新月异,知识产权在商业和财政上的重要性也有相应的增长,法和经济学的理论迅速发展和传播,并使得对法律的理解更为成熟。关于商业竞争的内在价值和其他的社会的、政治的价值观,如商业环境中的言论自由等的关系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的公布正是适得其时。  相似文献   

11.
“教育”似乎是永恒的热门话题。教育培训行业既关系到培训市场的秩序,更关系到学生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前,教育培训机构中不乏管理不规范、冒名招生、虚假宣传等乱象,常常有假借其他学校、知名教育培训机构之名进行宣传的情况,通过故意夸大师资力量、培训效果等吸引学员报名。这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相似文献   

12.
近些年来,明星代言虚假产品广告问题频频出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并没有对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与食品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但是此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其原因、构成要件、举证责任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应加强监管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调整虚假宣传行为,进而促进我国食品广告领域的规范运转。  相似文献   

13.
一、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 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综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地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的商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假冒商标、名称、装潢等行为所经营商品的销售地,为该商品实际经销的任何地;而该法第8条的“贿赂经营”、第11条的“市场倾销”、第13条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地与其交叉的地域。因为,只有同业、同点、同地经销,才产生竞争。非同地经销的构不成竞争,也构不成竞争侵权。 2、虚假广告的制作地、发布地,以及能够有效地收视虚假广告的地域。  相似文献   

14.
广告,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形式向有关公众传播商品、服务和其它信息,以期达到特定目的的大众化传播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广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是促成商品生产者与用户、消费者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又是经营者之间相互进行商业竞争的重要手段.虚假广告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严重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又对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造成严重损害.本文现就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虚假广告的涵义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  相似文献   

15.
张兴 《中国律师》2002,(8):46-47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其对于制止、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起了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本身的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反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无法有效地予以规范,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重新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反竞争行为不利于市场正常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列出了十一种应予以  相似文献   

16.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有时会采取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形形色色。在大多国家和地区,商业诋毁行为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进行调整,法律条文简单而概括。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相似文献   

17.
虚假广告及其判定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什么是虚假广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3条)、“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4条)。可见,虚假广告在我国不仅受到《广告法》的严格限制,同时被纳入了竞争法的制约范围。但是,什么是虚假广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18.
竞争关系认定的日益广义化,虽然赋予经营者通过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的更大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诉权赋予的任意性,经营者欲对他人实施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除需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外,还应当初步证明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立案登记制条件下,前述“直接利害关系”不能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要求过高,在查明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未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考虑赋予消费者团体诉权,并对经营者的代表人诉讼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吴智永  徐弘韬 《人民司法》2023,(16):21-25+45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大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得以实现,但从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思路来看,其仍沿袭了传统不正当竞争的判定规则,以“损害+不正当性”作为评价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从数据的特性及其商业逻辑层面出发,上述判定规则可在3个方面丰富其判断要素,以实现数据领域内经营者利益、用户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一是增加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作为数据权益保护的前置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数据将无法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是以商业意愿作为数据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一般评价原则,对于违反其他经营者商业意愿获取、利用其数据的行为,可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三是在数据领域的利益平衡中更加突出公共利益的地位,从数据产业整体视角加以审视,为不同时空维度的数据经营者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合理空间,以维护数据领域竞争效能的持续稳定。  相似文献   

20.
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者保护为取向”,将由经营领域相同或者相关所产生的竞争对手关系称为竞争关系,并由其决定行为的构成和法律的调整范围.当今新市场、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营造新的竞争生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利益日趋多元,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随之拓宽,因此亟待对传统认知观念中的竞争关系加以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调整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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