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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的这种规定并非完全是明确的指示,常常要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某一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即如此。从内容上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是可以由过失构成的。构成金融过失须具备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结果的可避免性两个要件。要正确认定金融过失犯罪,还要注意把握金融风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与金融过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共同过失犯罪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法解释论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个不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人分别实施了违反各自注意义务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须由两个以上合格主体且不承担共同注意义务、各主体都实施了过失行为,多个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对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处罚,应坚持作为分成原则和监督对等原则,才符合我国"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刑事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3.
刑法理论对过失中结果预见义务的预见对象存在争议,从刑事责任的实质出发,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成为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我国刑法第15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没有揭示这一预见对象,并且无法涵盖过失危险犯这一犯罪形态,应当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4.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析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近代刑法称故意罪为行为无价值,过失罪为结果无价值,放在立法上对过失犯均规定以实事构成即只有对法益发生实际侵害结果方可成立犯罪,以此从法意上体现对该类行为之结果的责难和否定评价。我国现行刑法同样承袭了这一传统思想,过失犯罪是作为故意犯罪的补充和例外罚而规制的,从具体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尤其是业务过失犯罪基本上持宽容和温和态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定对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对犯罪化范围上予以限制,并严格以“有规定的才处罚”的方式排斥了对过失行为的扩张解释和类…  相似文献   

5.
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二者的法律性质在特定情形下不易界分.穆志祥违规改装车辆,导致被害人意外死亡,被控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穆志祥的行为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件事实之规定,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6.
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7.
竞合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数个行为人各自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由于这些不注意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导致同一个危害结果出现的过失犯罪形态。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共同,是区别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关键。过失相抵原则对于分配竞合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定竞合过失时,应该考虑过失相抵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居全 《法学评论》2007,25(1):120-127
英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前者认为犯罪过失不是主观罪过形式,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客观行为,该学说较为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后者则认为犯罪过失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属于主观罪过形式,该学说则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本文认为犯罪过失是一种罪过形式,但它的本质不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9.
肖灵 《政法学刊》2013,30(4):68-72
传统刑法理论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刑法学界已不能回避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明确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准确划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判断对象,正确认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与竞合过失的区别,对纠正传统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误解,建立和完善共同过失罪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侯国云 《法学研究》1990,(1):33-35,66
众所周知,现代各国刑法普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凡故意犯罪不需标明罪过形式,凡过失犯罪则必须标明过失.未标明罪过形式的条文,自然是指故意犯罪,过失行为概不受处罚.这既是"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技巧.因此,凡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过失"一词.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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