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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周翠 《当代法学》2022,(1):136-148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  相似文献   

2.
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相似文献   

3.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权是司法鉴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的附属机构,当事人极少能参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司法鉴定逐步社会化、中立化,鉴定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资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在协商选择不能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通过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不能完全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神,未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优先原则,同时未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建立主审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的制度,将鉴定选择权回归当事人,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赖程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状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将其放在当事人一节中予以规定,同时又在第56条规定:“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种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当事人区别开来的做法,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按照该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相似文献   

5.
占善刚  刘丹 《证据科学》2013,(5):517-524
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违反勘验协力义务将遭受公法上的制裁,表现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勘验标的物的主张甚至关于勘验标的物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时,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协力义务之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并且在适用范围上几无限制,显非妥适,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学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性质等,对实践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多年,但关于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不少模糊之处,影响了案件的审理。鉴于此,本文拟就举证责任中的几个问题作抛砖引玉之论。一、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这一款规定的内容看有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征据的责任;二是当事人需…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的通俗表述即“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是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来说,它又是当事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面,当事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还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驳倒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审理案件、做出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在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时,法院就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做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举证的责任、证人作证的义务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  相似文献   

9.
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对文书收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文书提出义务明确规定为一般义务,并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书中表明文书的标示和内容明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命令对方当事人为必要的协助,同时新创不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了对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措施,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立法理念,值得大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借鉴。  相似文献   

10.
RESPONSIBILITYFOROFFERINGTESTIMONYINCIVILACTION举证.源于罗马法对民事审判规定的两条原则。一是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细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作“谁主张、准举止”.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担与证明对象右关。根据法律事实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可分为:l、产…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刘保玉  梁远高 《法学论坛》2021,36(2):99-110
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实务中有关增信措施的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存在第三人清偿、独立的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以及保证等多种认识,而这些认识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九民纪要》第23条明确了公司加入他人债务准用对外担保的规则,自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通过决议机制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但《九民纪要》第9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其他增信措施的规定却未明确此一规则,增信措施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则仍存疑问。增信措施与保证既有关联,也有差别,宜将其定性为非典型保证,并与非典型物的担保共同构成非典型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可能产生财产责任后果的增信措施与对外担保在效果上别无二致;公司治理的理念客观上要求公司不能随意对外提供增信措施;增信措施藉由非典型担保可被《公司法》第16条所涵摄,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同样应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相似文献   

13.
武腾 《华中电力》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14.
准合同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准合同概念源于罗马法。随着合同一般概念的发展,准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论要素被法学家们不断强调,其中,近代自然法学派尤其重视对准合同概念进行意思论的改造。然而,意思论的准合同处于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中间环节,已不再被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坚持。由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思路,所以,我们应在法定之债模式下理解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的准合同属性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84条中,即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值得商榷。准合同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构返还法体系和统一化或类型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方面,而非体现在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准用中。  相似文献   

15.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  相似文献   

17.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18.
冉克平 《法学论坛》2012,(4):109-115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19.
王轶 《法学研究》2014,36(2):116-130
在公法和社会法领域内,法定补偿义务作为债的独立类型由来已久。但就法定补偿义务可否作为私法上独立类型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民法学界远未达成共识。若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若干条款规定的补偿义务、"分担损失"规则以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等,都属有关法定补偿义务的规定。它们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法定补偿义务一起,构成我国民法中独立类型之债。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法定补偿义务制度运用得当,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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