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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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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现代法学》2018,(1):28-42
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与行政法治中的程序有关的权利,这个权利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权利,它是能够主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最为核心和系统的程序权利。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法治价值,可以"倒逼"行政正义实现、使行政法治与时俱进、使行政执法人性化、使行政相对人权利过程化。然而,在我国,基本程序权利概念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尚未有内容构造、基本程序权利缺少程序制度支撑。如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建构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需要诸多具体的路径,主要应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进行梳理、完善行政法上的程序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合理处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权利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7  
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 ,它是为保障公民实体权利而必须存在的“权利救济权”。因此 ,诉权的实现受到限制就会影响到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基本法,是指统一调整和规范知识财产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是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母法,性质为私法.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的立法应采取三步走的步骤:第一步是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第二步是在民法典中制定知识产权法编,第三步是制定知识产权法典.  相似文献   

5.
作为我国诉讼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经过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符合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促进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着重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了人权保障措施的架构,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现代性与适应性。  相似文献   

6.
7.
Abstract The author deals with theoretical connections between legal positiv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Such connections prove to be relevant not only for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se two trends of thought but also in order to throw light on important philosophical issues like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Deep links are traced and recognized between the so-called positivism “in action,” and especially its ideological thesis, and communitarianism.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与当代“福利国家实质法”两大主流法律范式的分析、解剖,哈贝马斯指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法的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合理的民主程序即沟通程序的建构,建立起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通过平等的交往对话,实现法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当代中国宪政在经济转型的推动下,依托行政法的发展,走的是一条渐进的道路。我国二十多年来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进程清晰地证明了这一点。有限理性是宪政渐进的理论基础,稳定是宪政渐进的社会基础,转型中的经济是宪政渐进的经济基础,儒家传统文化是宪政渐进的文化基础。未来中国的宪政发展仍应遵循这样一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路径。  相似文献   

10.
从应然层面分析,作为精准扶贫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精准扶贫对象享有了解权、申请权、评论权、获得通知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等程序权利。行政法赋予精准扶贫对象程序权利,有助于提升其对精准扶贫行政认同感;提高精准扶贫的精准性;有助于预防和纠正精准扶贫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为了确保程序权利的有效实现,精准扶贫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应当转变将精准扶贫对象作为精准扶贫行政过程客体的观念;同时,扶贫制度设计者还应当规定国家与地方权力机关相应的职责;此外,行政法需要为精准扶贫行政主体配置义务,并规定精准扶贫对象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人权与诉讼权利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奎 《时代法学》2005,3(1):41-55
基于人的身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实体人权 ,基于被嫌疑的身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人权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剥夺。为了保障其实体人权免受不正当侵害 ,国际人权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定了许多诉讼人权 ,与此相应的是 ,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与国际人权法规定相比 ,我国法律规定仍有较大差距 ,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2.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宪法之控权品质,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立法、国库行为中的给付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填补法律漏洞之行为有直接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中的行政辅助行为和行政营利行为、私人间民事行为仅有间接之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司法解释有直接效力,对法官造法及法院填补法律漏洞有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13.
行政程序性权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的人权保障价值最集中的体现为参与主体行政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并具体化为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工具价值、保障平等主体地位的内在价值、平衡行政优先权的制度价值、促使权力运作合理化的实践价值等.以行政执法过程为主线,可以把行政程序性权利划分为发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防御权等内容,这种分类方式有利于理解行政程序性权利对于行政执法过程的不同推动作用.行政程序性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权利宣示制度、规范转化制度和救济补救制度等的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涌 《金陵法律评论》2001,1(1):137-144
民法是关于权利的法律,理解民法的权利设定技术是理解整个民法的基础。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阐述。一、民法中的概念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民法中的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性质的分析是探索民法权利设定技术之奥妙的入口。(一)民法中的概念的类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描述事实的概念,如有体物、侵权行为等,二是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如物权、债权等。但是,这两类概念经常被混淆,如合同与合同关系、委任与代理关系等。民法中描述事实的概念也有两种,一是描述自然性事实的概念,如土地、货币、建筑物等,二是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如法律行为、侵权行为、行为能力、善意、过失、要约、承诺等。第二种概念所描述的事实都  相似文献   

15.
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附属法,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直被视为一元化的工具价值。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社会,刑事诉讼法已被视为多元价值的结合体。但是,在价值多元的立法需求条件下,刑事诉讼制度设计采取多点定位的思维方式必然导致价值冲突调整失序,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的和谐性和制度设计的逻辑统一性无法完美的实现。因而,确立程序公正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既赋予刑事诉讼法以独立的法治价值地位,有助于推进刑事法治,又为解决刑事诉讼立法技术方面的困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设计考量标准。  相似文献   

16.
刑事被指控人的程序性权利,作为与实体性权利相对的概念,尚未受到刑诉学界的充分重视.程序性权利可以归结为人们以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获取某种实体利益的正当性,以及享有作为道德主体、捍卫其人格尊严权利的正当性.它与实体性权利绝非简单的落实和保障之关系.程序公正和程序人道构成了其价值基础.刑事被迫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涵了程序启动权、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程序抵抗权、受告知权等多种权利类型.落实实体性权利,实现程序价值,提高刑事裁判和决定的可接受性,限制决定者的恣意、规制权力的运作,推动和落实善治是其功能所在.  相似文献   

17.
江涛 《政法论丛》2004,(3):60-64
对诉讼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得到突出强调 ,最突出的贡献莫过于谷口安平先生所指出的“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这一论断。然从谷口先生的论证来看 ,这一论断无论从论证的论据到结论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因此 ,在试厘清权利、程序、程序法、实体、实体法之间关系架构的基础上 ,对谷口先生据以论断加的论据以探讨 ,并取而代之以“救济是法律之母”这一论断 ,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18.
孙向阳 《河北法学》2001,19(3):70-72
通过程序对于实体法的创制和弥补、程序法对于实体法功能的发挥和排除、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检验标志、程序是“法治”内容的核心等程序和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分析 ,探求深刻认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理论根据 ,为进而纠正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向提供观念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19.
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交换的本质是产权的自由让渡 ,因此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是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不仅需要私法的规定和保护 ,更需要行政法的确认和安排 ,以使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在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打交道时能够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 ,在现代社会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又不是绝对的权利 ,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它们又常常受到法律上的限制 ,因此 ,如何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政府的权力这两个逆向的观念之间创制一种可行的平衡”也是行政法上必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20.
段厚省 《北方法学》2017,11(2):127-139
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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