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董事行使不当行为,侵犯股东和他人利益,理应作为被告,但本案的裁决却要求将公司作为被告,将有不当行为的董事作为第三人,结果导致难以追究行使不当行为的董事的责任,该案的裁决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引为“经典”,实为憾事,有必要矫枉过正,以视正听。  相似文献   

3.
源于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的影响,立法对公安派出所的授权存在着重侵害行政、轻服务行政的现象,因此,公安派出所被告资格的认定中面临着权限依据不足、超出授权范围认识分歧、批准行为权责分离的问题。人民法院对被告不适格的起诉应当积极应对,及时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对于将公安局和派出所列为共同被告的起诉,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应确保按时完成答辩和举证。  相似文献   

4.
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我国已进入了一个突发事件高发时期,突发事件正在考验着我们的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值得研究。新闻媒体肩负着时代的话语权,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承担好职业角色,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更好地传递信息、维护好社会稳定,构建与政府良好的的互动关系,化解危机,妥善处理问题,展示新闻媒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策略和水平。  相似文献   

6.
大学生作为有自杀倾向群体中的高危人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对象。通过对大学生自杀死亡事件的质性研究,发现大学生自杀往往是学校、家庭、社会三种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大学生自杀行为往往由生活事件所激发,大学生自杀行为起着决定性影响的仍是其主体内在的因素,大学生自杀是可以防范的,防范大学生自杀不能仅限于预警对象。而要防范大学生自杀行为,应正视并重视大学生自杀现象,加强着眼于大学生心理危机应对能力提高的心理健康教育,解决实际问题,减轻学生的各种压力,并建立大学生自杀预防与危机干预机制。  相似文献   

7.
相约自杀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以相约自杀各方在共同实施自杀行为时所起的作用为依据,相约自杀可以分为不单纯的相约自杀和单纯的相约自杀两类。不单纯的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一方在实施自杀行为过程中,具有欺骗、帮助、教唆另一方行为人等情形的相约自杀行为。不单纯相约自杀的各种表现形式实质上属于与相约自杀相关的其他自杀形式。就单纯的相约自杀而言,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杀身亡的行为人一方、未实施自杀行为或未完成自杀行为的行为人一方和为相约自杀提供工具的自然人或单位一方。在这三方主体中,未实施自杀行为或未完成自杀行为的行为人一方和为相约自杀行为人提供工具的自然人或单位都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考虑到单纯的相约自杀性质的特殊性,在对上述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行政人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相应组织除了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外,行政诉讼后果则转继到行政诉讼被告所归属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10.
因对醉酒者实施救助而被告上法庭,这种背离救助初衰的结局让公安机关始料未及,客观分析本案,不难发现救助法律的粗疏,救助程序的欠缺和救助责任的不明晰都为争议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应当转变救助理念,补充现行救助法律的程序规范,澄清社会和救助机关对于救助行为的认识,提高救助能力,理清受助者和救助机关的责任,才能预防和减少救助争议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自杀关联行为包含劝说、帮助、欺骗、强迫、相约自杀等多种行为方式。传统“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讨论范式掩盖了各类行为的差异性,对行为定性失之泛泛,缺乏准确性。将自杀关联行为区分为劝说帮助、欺骗强迫、相约自杀三种类型无不使得行为定性更加精细和准确。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劝说帮助型自杀关联行为并不具有可罚性;在欺骗、强迫他人自杀的场合,只有当欺骗、强迫达到了剥夺他人自主意志的程度时,才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相约自杀的情况,即是相约自杀的发起人未死亡,也同样不能将其定罪。  相似文献   

12.
对一起警方干预自杀个案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自杀现象的剧增,自杀干预已成了警方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正确认识和理解自杀干预中的民警责任问题、管辖问题和谈判技巧培训问题,并在谈判中讲究科学的方法和策略,警方才能有效地化解各种自杀危机,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13.
大学生自杀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共同关心的社会问题。基于涂尔干的自杀理论,可以从社会转型期的文化繁杂、外来文化因素的影响、长期的应试教育、共同信仰的缺乏等方面分析当代大学生自杀的社会原因。为减少和预防大学生自杀,需要学校、学生自身和社会分别承担起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 ,自杀也并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杀可分为本意自杀和非本意自杀。对自杀参与行为的定性应分别情况 ,有些不构成犯罪 ,有些成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对于本罪 ,立法应予以增设 ) ,还有些成立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5.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无论在给付不当得利还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应由原告/受损人固定地对“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主张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即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以及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的事由。这些待证事实内容明确、特定,不存在无法证明的困境。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的内容一致,通过证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原告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基础事实的证明也就同时完成。由被告/ 受益人证明其受益有法律根据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使提供证据责任转移至被告。  相似文献   

16.
英美法系中的刑事代理责任不同于一般责任制度,无须有罪过心态和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上有其特点。一般来说,代理责任发生的条件是,1.通常只发生在一些违反管理规定而刑法又只处罚金的轻微罪行;2.被告虽可能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但这种过失难以证实。正确认识刑事严格责任与代理责任的关系、法人犯罪与代理责任的联系、民法中的代理责任与刑事代理责任的区别,对于我国在一些危害公共危害行为的犯罪中引入刑事代理责任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 ,其责任性质是一般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以法院追究为主的责任追究体制。对于公务员实施违法宏观调控行为造成的损害 ,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各种责任 ,主要包括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抽逃出资属于瑕疵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抽逃出资。抽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应由谁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时,受让瑕疵股权的新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转让瑕疵股权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非善意时由两者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转让人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者,公司、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抽逃出资股东为被告;后者,可以抽速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9.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应负法律责任的认定对正确处理类似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校园伤害事件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不具有监护的责任只具有管理的责任,而且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校园伤害事件的有效防范应从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强化依法治教观念,提高对校园伤害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教师的防范能力素质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0.
合法替代行为所涉及的问题是,行为人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即便其实施合法行为也会导致同样损害时,行为人应否对此承担责任。合法替代行为并非事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与规范保护目的相关。在被告以合法替代行为进行抗辩时,应具体探究规范的保护目的,以决定应如何确定被告的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