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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8 毫秒
1.
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二是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观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而同时,律师职业作为追求正义的关键一环,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如果简单地从表面概念上理解“代理人”的内涵,往往会导致律师成为当事人的“代表人”,从而贬低该职业的  相似文献   

3.
程序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有着不同的境遇。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国人程序观念淡薄,程序正义无法在传统中国生根发芽。西方是程序正义观念的发源地,具有该观念得以生长的良好法治环境。我们应根据国情,汲取西方程序正义的优质思想资源,走程序正义中国化之路。  相似文献   

4.
赵国君 《中国律师》2005,(11):81-83
“如果正义遭诽谤,我就不能袖手旁观”,柏拉图的这句话再好不过地反映了人类维护正义的冲动与决心。人类?所有的人都这样吗?正义与非正义岂不是没有了分别?只有正义遭诽谤、遭冒犯、最终沦陷的时候,维护才是必需的啊,问题是:谁会宣布自己是非正义的?恰恰相反,历史上假正义之名的事件不知凡几:纳粹消灭犹太人的理由是弘扬纯种亚利安人的优越文化,斯大林的大清洗是为了在一国之内率先实现社会主义,波尔布特血腥杀戮的目的是要建立“人类社会的天堂”,“文化大革命”的口号不也有为了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还在受苦受难的阶级弟兄吗?它们正气凛然…  相似文献   

5.
在美国影片《魔鬼代言人》(deviladvocate)中我们惊叹于美国大牌律师们操纵正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能力,那么中国什么时候也会产生同样的大牌律师,以自己的惊人才华掌控操纵社会正义的权力呢?无论大牌律师们倾向于做“天使代言人”还是“魔鬼代言人”,这一刻来到时,它意味着社会正义的评判由道德走向了法律,由蒙昧走向了理性,意味着法治社会的成熟。律师是一个崇尚个人奋斗的行业,律师服务市场是聪明人的竞技场。在这个行业里,虽然也崇尚团体的竞争,重视团队的建设,但是个人的才华、信誉和技巧永远是这个行业的基石。在这个有权处置人们…  相似文献   

6.
正义是一个古老又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是公正、公平、公道。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德行;有人认为,正义各定其分,各得其所;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对等的回报——"一个以某种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自己是不公正的";有人认为,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还有人认为,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以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校正正义涉及对受到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分配正义领域里,伤害者应该对其加害行为付出代价.受害者从加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校正正义。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  相似文献   

7.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程序正义介于强调“结果价值”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强调“过程价值”.其思想发端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正义”观念;形成于英国《大宪章》,目的是限制王权滥用,  相似文献   

8.
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9.
在编者眼里,顾培东的确是一个“非典型”的人:“非典型”的官员、“非典型”的学者,“非典型”的律师。他的“非典型”不在于他的行为,而在于他的思想、他的学问、他的才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召开前夕,组委会准备推出一份《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编者提出建议,执笔人非顾莫属。结果之好,反响之妙,超出预料,纷纷感其执笔之辛劳,叹其水平之高超。据编者所知,他是我国律师界目前惟一获得过国务院津贴的人,他自谦为“歪打正着”。这正说明了他的“非典型”表现,以致于编者见到他时更多的是在学术研讨会上。应该说,“言人所不愿”是他的责任,“言人所不能”是他的水平,“言人所不敢”则是他的胆识。无法想像,如果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深重的社会责任感和知识分子“匹夫有责”的社会良心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刻把握,断不会有如此境界和追求。或许,他的想法、他的言行、他的思考有些“另类”,有些“非典型”,那是因为他对这片土地爱得更深沉(诚如艾青诗句所言: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本文标题均为编者所加)  相似文献   

10.
罗尔斯与诺齐克是坚持新自由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但是他们对于正义问题的理论相差很大。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集中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中,他从自由平等的观念出发,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而诺齐克在批判和继承了洛克理论的基础之上,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创设了持有正义理论。文章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对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进行了分析;第二个部分是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观,内容主要包括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第三个部分是对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观念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具体分析;第四个部分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对于中国正义观念发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李云鹤 《法制与社会》2011,(14):219-219,229
哈耶克以其宏大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闻名于世。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否定性正义观,并对“社会正义”进行激烈的批判。他认为社会正义会破坏个人自由存在的基础,只有消除社会正义,才能保障个人自由。本文认为哈耶克的正义观念并不充分依据,而社会正义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12.
程序正义是民主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公民社会的基石性要件,是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没有程序正义,司法的公正便无从谈起,而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执念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极大阻力.辩护律师作为追求程序正义的专业群体,在接受委托、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危机四伏,这与我国程序正义理念的缺失关系紧密.时下恰逢我国刑事诉讼法大修,本文将分析正当程序下辩护律师的权利、话语、意旨三者关系,以期对刑诉法大修中设计的律师之权利义务制度有所破解.  相似文献   

13.
罗玉川 《法制与社会》2011,(16):7+16-7,16
本文从春秋时期子产与邓析两者之间的斗争所蕴含的中国传统法制理念出发,阐述在现代法治文明建设中构建的律师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治理念的冲突是造成现今社会对律师负面看法的一个重要人文因素。本文认为律师文化中正义是其追求的内在价值,但律师角色定位决定了其与法官角色定位的不同,律师不是正义的代表。律师是实现正义的制度安排,是扶正正义天平的一角。  相似文献   

14.
有一种追求,是生命的延伸,它辐射出人性最灿烂的光辉,照亮了人类理想的道路,使人类从低级向高级不断繁衍进化,正因为有了这个追求,人类的善与美一直为世人所颂扬——这个追求就是正义。正义的思想和观念源远流长,正如查士丁尼在他钦定的《法学阶梯》中所指出的“: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千百年来,为了这个追求,多少仁人志士,赴汤蹈火,不怕流血牺牲,一些人倒下了,一些人又站了起来,不管遇到任何艰难险阻,始终孜孜不倦,从未停止。从追求正义到追求法治,是中国现代文明史上的一大突破,它让人们的灵魂得到了升…  相似文献   

15.
王宇 《中国律师》2004,(3):46-46
业务开拓因关注与实施的元素不同而形象地分为“秃鹫型、爬山虎型、结网型”(文见《中国律师》2004年1期《青年律师成长进程初探》),得出结论是“以结网型的思想指导运用爬山虎型的手法,人脉先行,业务随人脉而动”。那么,爬山虎到底该怎么爬呢?  相似文献   

16.
韩旭 《法治研究》2008,(4):48-55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辩护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其深层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和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证据和法官心理层面的原因。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不仅违背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会导致律师辩护职能的萎缩。保障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措施主要包括: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优化诉讼结构、实现法庭的自治和自决、建立判决理由制度以及构建程序性的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17.
律师当为良知与公正的化身自执业以来,马军律师始终将法律和正义放在首位,是一名真正的法律卫士。他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从过程到结果,无不体现出他的胸怀、胆识、雄辩和热忱,无不体现出他作为律师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和对法律的捍卫。  相似文献   

18.
柏拉图理想正义观念是一种理想秩序,谨守个体天赋的社会等级规则。支撑此种正义观念的是善的理念,善是世界的终极追求。自然法是对宇宙客观性规律的描述,描述的对象还包括非由神或人确立的人类在长久历史中基于社会共同体生活而形成的行为规则。善的理念以及实现该理念所表现的正义观念,本质上体现了一种自然法思想。  相似文献   

19.
陈全胜 《法治研究》2006,(10):28-28
某位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兴高采烈地给他的委托人拍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随即十万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这是西方一个有关律师的故事。尽管有点冷幽默的味道,但身为律师,恐怕不得不相信这是真实的。现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为案件而绞尽脑汁的律师,委托人真正想要的不是正义,唯一想要的只是胜诉。而我们却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律师替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是替当事人找回了公道。因为律师向来自认为是以维护正义为天职的。不是有人说律师是戴着正义的王冠而来的吗?其实,在很多人看来,我们律师是缺乏信仰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目的就是打赢官司,甚至不论对错。也许,凭我们律师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轻易地说服人们改变对律师的偏见,甚至有能力让人们深信不疑律师追求的惟有正义,但面对当事人对胜诉的诉求,我们律师该如何在胜诉与正义之间抉择呢?  相似文献   

20.
我们老祖宗创造的语言很有意思,也很有讲究。同一个词可以有不同的读法,又可以引申出相似或相近而不同的意思。譬如:“同行”既可念成“同行(hang)”,又可念成“同行(xing)”,至于究竟应该怎么念就看你用在什么地方、表达什么含义。又如:同在一个学校读书叫“同窗”或“同学”,同在一个单位任职称“同僚”或“同事”,受业于同一个老师是“同门”,效忠于同一个政党为“同志”,有共同爱好的人叫“同好”,是志同道合的人称“同道”,同父母或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是“同胞”,同在一个单位或同一个行业的人为“同人”(或“同仁”),还有,“同辈”也叫“同侪”,“同行”也祢“同业”…… 那么,律师与律师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美国有一位农场主,由于他的勤奋与智慧,使得他所种的农作物每一年都获得了当地农会竞赛的最高荣誉“蓝带奖”,而得奖后他也一定将他获奖的最佳品种分送给邻近的农场主。有人觉得奇怪:“难道你不怕别人获得了你得奖的品种,因而在下一次比赛中胜过你?”他以微笑和坦荡解开了大家的疑惑。他说:“我无法避免因风吹而使邻居的花粉飘到我的田里。倘若我不将好的种子分享给每个邻人,那么飘过来的花粉不好,也必然会使我的田地产出不好的品种,唯有在我周围的品种都是好的,才能保证我的田里产出最好的品种。而你在得奖之后,不会就此松懈偷懒,坐享其成,反而仍然继续努力研究改良,所以,我能连续不断地获得最高荣誉。因为当别人赶上我去年的水准时,我早已又往前迈了一大步。所以,我从来不担心别人超越我。相反,若有人超越我,将带给我精益求精的动力,让我追求更大的进步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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