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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自治是现代法学理论的核心命题.1984年卢受写作<社会系统>之后,将功能-结构论转为自创生理论,从而在法的符号性自治、操作性自治、功能性自治与吊诡掩藏的欺骗性自治四个维度重新论证了现代法律的自治命题.法律自治作为卢受现代性隐喻的组成部分,尽管遭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学术批判,却仍可为正在步入现代社会的我们提供一些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认为,社会及社会行为(互动)具有复杂性和偶然性,但为了保障交往的便利和效率,必须减少复杂性,而法律的规范预期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途径。卢曼进一步分析提出,预期的稳定化是法律的唯一功能,而诸如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只是法律的效用。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或是确立程序选择权原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与当前的立法和诉讼环境相结合。  相似文献   

4.
黄洁玉 《法制与社会》2012,(19):149-150,152
卢曼的社会系统论,运用了生物学上的相关理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系统论理论。他明确指出,法律功能子系统和政治子系统等系统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此理论作为理论基点,提出作为一个封闭独立运转的法律子系统,是不应该受到太多来自于政治子系统的干扰和刺激的,政治意味着权力,而法律意味着规范,因此,不能以权力之手来干扰法律的自身运转。  相似文献   

5.
刘永庭 《河北法学》2006,24(7):152-156
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其诉讼职能的分配应侧重当事人,因此在民事诉讼结构中应建立符合当事人本位的权利体系.在我国则是如何在符合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特点的诉讼模式下力图达到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度控制之间的衡平,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完善当事人本位.  相似文献   

6.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指导理论,按照胡汉民先生的观点,是孙中山先生在三民主义理论指导下提出的"社会本位",它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社会本位"的立法理论,在胡汉民等立法者看来,与国家本位、民族本位含义相近。  相似文献   

7.
传统国际法向当代国际法的变迁,体现了其价值本位从主权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变。传统国际法的主权本位建立在绝对主权观念上,给国际法体系带来了内在弊端,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社会本位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大量涌现密不可分,在当代国际法的诸多领域得到了反映。主权平等原则仍然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础,与国际法的社会本位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8.
毛泽东的人民本位法律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许多关于毛泽东的著述中都提到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民主治国的谈话。那是1945年黄炎培等六人访问延安时发生的。黄炎培对毛泽东谈起了兴亡的周期率: “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够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览取一望。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黄炎培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相似文献   

9.
贾雅 《河北法学》2006,24(9):142-145
从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人手,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对民事责任公正性的不同认识模式,进而提出一种以社会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理论.  相似文献   

10.
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童之伟教授《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一文对于深化法本位问题和权利本位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但他指责权利本位说没有给予权力问题以应有的关注 ,只关照到私法领域 ,而不能适用于公法领域 ,其理论框架是过时的和不切实际的等 ,是偏颇的和有失公允的。他认为权利本位只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 ,在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关系中不存在法本位的问题 ,具有独断论的色彩。实际上 ,权利本位说已经充分关注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并且坚持在这一领域应当坚持权利本位 ,反对权力本位 ;不能认为权利本位仅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中 ,而应当从三个方面全面把握权利本位的基本内涵和理论逻辑 ,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在权力与权力 (职权与职责 )关系中坚持职责本位 ,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维建 《法律科学》2007,25(6):129-135
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一项极其艰难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在建设过程中最为关键.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的理念范畴应该有:程序本位主义理念,程序主体自治性理念,程序契约化理念以及程序协同主义理念.  相似文献   

12.
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陈瑞华 《现代法学》2005,27(2):45-54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3.
试论程序辩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月满  张海莹 《法学论坛》2005,20(5):130-133
程序辩护是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在我国,无论诉讼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程序辩护的关注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程序辩护的涵义、内容、价值作深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程序辩护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程序法文化是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和一定民族范围的人们对各种程序性法律、制度、观念和一系列程序活动的整体性认识和评价,程序法文化具有抽象性、地域性、多元性、群体性和延续性等特点。程序法文化有制度程序法文化与观念程序法文化、传统程序法文化与现代程序法文化、西方程序法文化与中国程序法文化之分。中国传统程序法文化以尊尚权力、程序实体混同、程序虚无、“厌讼”等为特质,中国现代程序法文化则以尊重权利、程序独立、程序法治为指引。  相似文献   

15.
论程序公正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李祖军 《现代法学》2001,23(3):92-98
公正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上一个永恒的论题 ,一般公正只是通过程序公正才能最终实现。程序公正的必备要素含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强化、确信真实的定案依据和审判者中立。  相似文献   

16.
王晓 《北方法学》2014,(4):108-117
获得合理的裁判结论最终是追求实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实体问题本身,忽视了程序性证明对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影响。法律论证由实体法律论证和程序法律论证组成,通过程序法律论证体系的构建,其所涉及的程序法规范论证、程序性事实论证、逻辑推理方法论证、程序性结论论证等能阐明其论证范围及对实体裁判结论的影响,以获得程序性证明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相似文献   

1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人权与诉讼权利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奎 《时代法学》2005,3(1):41-55
基于人的身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实体人权 ,基于被嫌疑的身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人权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剥夺。为了保障其实体人权免受不正当侵害 ,国际人权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定了许多诉讼人权 ,与此相应的是 ,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与国际人权法规定相比 ,我国法律规定仍有较大差距 ,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8.
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桂明  李仕春 《法律科学》2006,24(6):127-136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孙莉 《法律科学》2007,25(2):145-152
就对权力的规制而言,一个合理分权的权力结构当是最为根本和富有实效的,然在这一根本性前提尚未具备且短期内难有实质性变化的境况下,程序对于控权的意义更应被特别强调,尤其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性立法中.因为对权力的规制需要程序要件的满足;权力行使的过程性要求对其制约的程序性;程序特别是正当程序本身即为控权机制;程序制约的过程正当性是法治之德的核心;程序的牵制性有助于催发权力结构的合理变化.但遗憾的是,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控权性质相当浓厚的程序性立法中,由立法目的所体现的对于权力刻意维护的立法指向却是需要深刻检讨的.  相似文献   

20.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奚玮  余茂玉 《河北法学》2007,25(3):150-153
我国现有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但其法理基础尚臻完善.合理的证明妨碍制度应当是:法官将证明妨碍作为当事人间公平的问题予以综合考虑,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案件事实解明协力义务,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妨碍的性质、主观形态、实施的方式、可归责的程度以及被妨碍证据可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在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自由裁量方式对事实作出认定,从而实现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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